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回應日前一宗補習導師涉性侵兒童案之法庭判決
日前一宗補習導師被控在2017至2022的5年間多次於補習時性侵當時年齡介乎5至10歲的女童,被告否認控罪的案件,最後法官於裁決時指女童之證供未能精確地描述全部侵犯的細節,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2017年亦有一宗補習導師性侵6歲女童非禮案,同樣因證人憶述細節上未如理想而脫罪。該案被告與本案被告同名。
據近日報道,法官於裁決時指
「(女童)在審訊時對案發時年歲、就讀年級、何時將被告行為告知母親等問題的證供前後不一,對許多關鍵問題均稱『唔記得』,作供時表現閃縮」
「(女童)曾表示不知道有人在洗澡時闖入屬不恰當、不清楚被告有否在她面前脫下褲子、不知男女身體結構有別等,認為難以接受這是一位智力正常,在香港長大的10歲女童所作的誠實證供」
「(女童)利用被告對她的『好感』來申索物質與非物質恩惠」
「(女童)在庭上供稱不肯定與被告是否朋友,有意隱瞞與被告『關係親密』,是『有心機』的證人」
法官對證人供詞的質疑,正正反映社會對兒童性侵個案的常見迷思:
剝削及誘騙 ≠ 「親密關係」
在成人性侵兒童案件的理解中,許多人忽視成年加害者與兒童受害人之間明顯的年齡差異,無視了他們之間的信任與權力不平等。這樣的解讀掩蓋了受害兒童對事件感困惑的實況。將成年人與兒童之間的剝削與誘騙行為(Grooming)描述為「親密關係」,不僅誤導其他人認為事件是「兩情相悅」,更令人擔憂的是,會合理化成人性侵兒童的行為。
兒童證人庭上作供欠支援
2017年及2025年兩次涉及同名被告的審訊均因兒童證人無法精確地憶述所有案情細節而脫罪。但在兒童性侵案中,兒童證人的認知、言語、記憶及表達能力很大機會受其創傷影響,如果法庭沒有考慮到兒童證人被剝削及傷害的背景,無因應證人的創傷而適當調整及介入盤問,均會影響其證詞質素。過去就有不少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的性罪⾏審訊,因證⼈無法獨⼒承受盤問的壓⼒、表達能⼒有限、或難以理解提問內容等各種因素,無法提供合理⼀致的回應,終致未能完成作供或不被信納。這無疑嚴重打擊司法制度對兒童及精神缺損⼈⼠的保障。
參考其他普通法地區設溝通專家或中介員(intermediary)的做法,於盤問期間以符合兒童證人認知和心智發展的方式,輔助證人理解律師提問並作供,不但確保審訊公平,亦能提升兒童證人的證詞質素。除了落實性罪行條文的改革,法庭配套亦須得到全面改善,方可實踐刑事司法制度冀為受害人帶來公義之目標,真正為兒童及精神有缺損人士提供保障。
性罪行改革及司法配套停滯不前
《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將於2026年1月生效,惟目前的刑事司法制度回應兒童性侵犯個案時卻繼續失效。政府早前指於2025年會就全面檢討本港性罪行進行公眾諮詢,包括就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進行改革。協會促請當局儘快落實法改會的建議,以及重啟對於「持續性侵犯兒童」罪行立法的討論,以在法律制度上保障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