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性意味 + 不受歡迎* = 性騷擾
性騷擾是性暴力行為的一種。任何人向別人做出一些不受歡迎而帶有性意味的冒犯行為,令對方感到不安、被冒犯、被侮辱、受威嚇或不被尊重,即屬性騷擾。性騷擾沒有性別限制,任何性別都可以是侵犯者或受害者。
在香港,性騷擾很常被理解為《性別歧視條例》下可作民事性質投訴或處理的行為,但同一行為其實亦可涉及其他刑事罪行。
必須強調,性騷擾或任何性暴力行為的定義都不局限於法例之描述,而更在於當事人的感受。
性騷擾的形態可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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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碰的部位並不局限於敏感位置,例如觸摸頭髮、耳朵、手部、臂部、腰部、腿部等,只要該行為帶有性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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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以追求為由提出性邀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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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講咸濕笑話、詢問性經驗、談論性行為或性器官等。粗口雖然通常涉及性器官,但不適用於性別歧視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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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模仿自慰、口交等性行為的動作或聲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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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或某些人在公開場合作出有性意味的行徑,製造一個對他人產生具敵意或威嚇性的環境。例如在工作間展示色情影片、刊物;在開放空間大聲講色情話題或咸濕笑話,即使這只是A與B之間的對話,而C會無可避免地聽到,便有機會對C造成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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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他人順從或拒絕涉及性意味的行為,作為他獲得、喪失或損失與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等相關權益的條件
*「不受歡迎」:不論對方是刻意還是無心,最重要是視乎當事人是否感到被冒犯、驚嚇、不安、被侮辱、不被尊重等。在法律層面,也視乎從客觀角度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當事人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