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未來城市:倡傳聞證據可呈堂 捍智障者法律權利
政府計劃今年上半年向立法會提交《2026年證據(修訂)條例草案》,以落實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於2009年發表有關傳聞證據的建議。建議一旦落實,精神上判定不適合在法庭作供的受害人,其於案發後向警方作出的口供,將成為可被法庭接納的傳聞證據,讓案件可繼續審訊。有關法律改革討論因2016年私營殘疾人士院舍「康橋之家」案觸發,案中前院長張健華涉嫌與智障女院友非法性交,但受害人因創傷後壓力症及智障,不適宜出庭作供,最終案件遭律政司撤控。智障人士及關注性暴力機構均歡迎政府落實傳聞證據修訂,不過他們認為除傳聞證據外,現時司法制度仍有改善空間,保障智障人士及任何精神上無能力人士(MIP),得到平等的法律權利。
「傳聞證據」是什麼?
根據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統計顯示,由2000年至2018年其轄下性暴力危機支援中心風雨蘭接獲的3611宗婦女性暴力求助個案,當中涉及智障及有限智力人士的個案分別是168宗及69宗,佔總數約7%。根據政府統計處2022年報告,全港智障人士的總數約為7.7萬至9萬人,佔總人口的1%至1.2%。
「傳聞證據」(Hearsay),即並非由法律程序提供口頭證供的人所作出的陳述,而是引述其他人所述,以證明其內容真確。換句話說,即「當甲告訴法庭,乙曾經對他說過些什麼」。
2009年法改會《刑事法律程序中的傳聞證據報告書》,建議法庭有限度放寬接納傳聞證據的規定,傳聞證據可以作為刑事案件的證據的情况包括案中各方同意,或法庭信納「有必要」接納傳聞證據和信納傳聞證據「可靠」。當中「必要性」的符合條件包括,聲述者在法律程序進行時基於年齡、身體狀况或精神狀况的緣故,不論是親自抑或以任何其他合資格的方式,均不適合作為證人。而「可靠性」則包括陳述的性質和內容、陳述是在什麼情况之下作出,以及多項與聲述者誠實與否相關的因素。法庭可視乎情况,行使酌情權,在刑事法律程序中接納傳聞證據。
當事人無法上庭 警署口供變傳聞證據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倡議主任葉卓怡表示,過往在性罪行案件中,因受害人精神狀態不容許上庭作供,導致許多具價值的證據淪為傳聞證據,不被法庭接納。葉卓怡稱,傳聞證據包括當事人在法庭以外說過的陳述,分別在於他們不能上庭接受盤問。她以「康橋之家」案為例,當時控方先後6次經醫管局替受害人索取專科醫療報告,證明事主因創傷後壓力症及智障,不適宜出庭作供。葉卓怡續指,當時智障受害人無法出庭接受盤問,於是即使在警署有錄影口供,因受害人不能上庭接受盤問,那些都變成傳聞證據,無法呈堂,最終遭律政司撤控。葉卓怡舉例稱,在性罪行案件中,受害人可能和被告留有通訊紀錄,但因無法出庭作供,接受交叉盤問,導致證據變成傳聞證據。
葉卓怡解釋現時涉及精神上無能力人士性罪行的司法程序流程,當受害人到警署報警時,如前線警員具備敏感度,一旦識別受害人為精神上無能力人士,警方不會即時進行「筆錄口供」,而是另約日子安排「錄影口供」。「錄影口供」問話通常由臨牀心理學家或受過特訓的警員主持,調查案件的刑事偵緝警員則會在另一間房透過屏幕觀察整個過程。刑事偵緝警員與心理學家靠耳機聯繫,每當警員有疑點想追問,可透過耳機傳達,再由心理學家將調查問題,轉化為受害人能理解和消化的語言代為發問。葉卓怡稱,如果「傳聞證據」獲接納,未來在法庭審訊上,這個錄影口供可以取代盤問過程,受害人毋須在法庭上重複敘述案件發生的經過。
倡參考外地做法 專業中介員陪審訊
在性罪行案件中,智障人士受害人會被歸類為「易受傷害證人」。「易受傷害證人」包括兒童、精神上無能力人士,以及感到惶恐的證人。他們可向法院申請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供保護措施,包括提供屏障、使用特殊通道出入法院,以及透過電視直播聯繫作供。
葉卓怡表示,據協會觀察,一般涉及精神上無能力人士個案在司法程序上,除傳聞證據外,還有許多改善空間支援精神上無能力受害人,協助他們清晰表達其經歷。協會建議政府參考英國、澳洲、新西蘭、台灣等地做法,在審訊過程安排溝通專家或中介員,介入法庭審訊過程,確認受害人是否理解律師盤問,或當受害人供證時協助他們釐清表達得不清楚的地方,確保整個法庭審訊對身心受障的受害人是公平;避免出現因為受害人不理解問題,而答錯的情况,或者根本未理解律師問題,就勉強回答。她又建議政府引入「Ground Rules Hearing」審前會議做法,讓法官與雙方律師在案件正式開審前,討論並制訂一套適合該精神上無能力證人的問話規則,確保審訊過程中不會出現二次傷害和與案件無關的答題。她重申,法庭接納「傳聞證據」只是保障精神上無能力的性暴力受害人的一小部分,現時司法程序上仍有許多部分需要改善。
智障人士自我倡導組織「卓新力量」助理、社工馮慧瑛對「傳聞證據」修訂表示歡迎,但仍認為現行司法制度仍缺乏「合理便利」,缺乏對身心障礙者的溝通支援。她舉例指,雖然現時警方規定智障人士落口供時必須有「合適成人」陪同,由他們簽署口供紙,「合適成人」包括智障人士家長、監護人和社工,但「合適成人」沒有相關法律知識,只能陪伴他們作情緒支援,未能介入警方的問話過程。而智障人士落口供時會由警方聘用的心理學家代為問話,馮慧瑛憂慮心理學家代表警方問話,並非以當事人的利益出發,建議加入獨立專業人士作中介員,以確保智障人士口供內容充分維護其利益。
簡易圖文助理解司法程序
馮慧瑛強調,希望智障人士有選擇權,無論他們選擇是否出庭作供,都應有足夠支援,保障他們得到平等的法律權利。卓新力量董事、輕度智障人士周德雄補充,智障人士識字有限,連法庭證人宣誓詞都未必有能力完全理解其意思,建議法庭提供簡易圖文版,以及開審前帶智障人士參觀法庭,解釋司法程序、盤問流程,以助理解法庭程序。
現「合適成人」陪伴者多為家人
大律師黃纓淇稱,根據現時法例,在性罪行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作為主要證人,拒絕在法庭作供,在警署錄過的任何口供都會變成傳聞證據。控方剩下的只有環境證據可以呈堂,除非有閉路電視錄影整個案發過程,否則很多時候都會遭控方因證據不足撤控。
黃纓淇表示,現時「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未有明確定義。就她處理過的案件而言,單有殘疾人士登記證,並非證明個案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必然條件,很多時候需要由陪伴者去說服前線警員,為該個案提供特殊支援。她又稱,平時處理的個案多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被告人,警方慣常做法是聯絡個案家人陪伴作「合適成人」,不會判斷他們的家人是否勝任,以致在過程中未能充分保障當事人的權利。
她表示,中介員的角色是獨立專業的法庭人員,為有不同溝通需要的人作翻譯員。她以英國為例稱,中介員在不論警方錄口供及法庭審訊中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提供溝通支援的制度,已在當地法院行之有效超過20年。她續稱,根據以往經驗,她曾替個案向精神科醫生索取報告,報告指明個案若有中介員協助下,可以上庭作供,但無奈現時香港法庭程序上未有中介員制度。
警方回覆查詢表示,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第2條,「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是指精神紊亂的人或弱智人士。不論該人作為案件中的受害人、證人或疑犯,警務人員會安排一名合適成人在場提供協助,以保障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