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媒體|別讓性暴力法律改革如一潭死水


「法律並非寫在羊皮紙上,而是寫在有感受的人類肌膚(Gesetze sind nicht auf Pergament, sondern auf empfindliche Menschenhaut geschrieben.)」—— 德國檢察官和法官鮑爾(Fritz Bauer)道。其意指,法律的真正意義,體現在其對人類及社會現實的關懷,而非只在條文上,法律執行的公平正義能否被人受感受;針對性罪行法律而言,改革能更有效規範性暴力罪犯,並保障人免受性暴力影響。

(1)性尊嚴、性暴力事件及性罪行法律改革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曾於2012年、2016年、2018年、2019年及2022年發布有關性罪行法例的檢討報告書,當中建議超過70項,筆者不在此逐一列明,但同意其改革方向:(一)就如何理解性同意中,應尊重性自主權、(二)無分性別、(三)保護原則及(四)避免基於性傾向而作出區別。

而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於2025年發表《更全面及合時宜的性罪行改革方向》意見書,以回應本港在性罪行法例改革上的落後:性罪行法例於1970年代訂立後並未有修訂,而以過時觀念和定義未能有效保障市民免受性暴力所害。(容許性罪行加害者以主觀感受凌駕受害人的實際意願。)據性暴力危機支援中心「風雨蘭」的服務數據指,2019至2023年五年間,只有約四成性暴力幸存者選擇報警,而報警個案中,約6%案件在首次審訊被定罪;協會認為數據反映性暴力法例上的失效,削弱幸存者透過相關制度獲取公義的期望。

筆者認為,這些性罪行法律改革建議的重要性在於從個體意願及性尊嚴的角度出發,以積極同意模式,即當事人需明確表達意願否則不能假設同意性行為,取代違反意願模式,即沒有反抗則假設同意性行為。由法律字眼對「性同意」的修改,可更新社會層面對性暴力的理解:沉默或缺乏反抗並不等於同意性行為。對性暴力的法定定義重新詮釋,可擴展大眾對加害者的責任所在,以「積極同意」(affirmative consent)為原則,確保性行為為雙方明確共識、自願、可隨時撤回的前提下進行。

政府曾表示將於今年內進行公眾諮詢,現時已未能實踐承諾;筆者期望能於本屆政府立法前,就「性罪行暴力改革」進行公聽會,讓公眾及團體表達對性罪行暴力改革的急切性和意見,讓更多市民能盡快得到保障。

(2)個人性暴力以至社會性暴力

最近,有媒體報導台北車站中性暴力的發生,疑犯擬進行犯罪行為,引起公憤。案件雖發生於台灣,但旁觀者的反應及網民的回應亦反映了社會不同群組如何看待性暴力。例如:有網民會稱事主應「好好保護自己」;而非聚焦於加害者的暴力行為,且加害者違反了他人的意願,這類回應會否合理化相關暴力的發生或令問題失焦?在個人的層面,我們是否有能力反思,回應是在強化譴責受害人或是加害者?事件亦在threads 上引起對「公共冷漠」的討論,致眾多路人目睹犯罪過程逾十分鐘後才有人報案,會否影射了社會對性暴力的縱容或漠視?

個人性暴力罪行以至制度性暴力如何才不會繼續蔓延?筆者期望律政司的法律草擬專員及相關政府人員能仔細及全面推出性罪行法例改革條例草案,以致法律不會滯後於保障受害人,並阻礙有效地懲治加害者。法律改革固然為其一個防禦性暴力的方向,但媒體如何報導——將焦點放於加害者的犯罪行為或被害者的自主行為、路人觀察到後選擇漠視或採取行動、網民傳播事發片段或當事人照片,會否不經意間助長社會性暴力?

(3)法律的限制——法律以外的公義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提出的建議包括:由「強姦」罪改為「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sexual penetration without consent)罪、同意性行為的年齡劃一為16歲、新訂一系列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無分性別的性罪行等等。法律改革固然有望更有效保障個體;筆者亦期望社會可為去污名化倖存者的經歷,並鼓勵遇上性暴力的人尋除了法律外的的支援,例如:風雨蘭綜合服務、處理創傷的輔導及醫療支援等等。據集誌社《聚焦一周》與風雨蘭的訪問,醫院的一站式危機支援服務能有效為遇性暴力的受助人提供支援。然而,現只有醫管局下其中18間急診室提供兩間房間接受「一站式」服務,處理性暴力受害者的醫療服務、法醫檢查、錄取口供及社工支援等等;政府卻未有實質資源支援醫務衛生局及社會福利署於公立醫院設立一站式性暴力危機支援中心,以回應遇上受助人的需求,令受害人不須於不周政府部門間舟車勞頓加快調查過程。現時風雨蘭於新界及九龍設有危機支援中心,但由於未有恆常資助,而導致有機會因不同醫院工程而影響運作。醫院管理局於2025至2026年度獲政府撥款1002億元,較2024-2025增加3%,筆者認為醫管局應善用公帑,着力改革,於醫院規劃中,與相關團體及政府部門溝通,改善公立醫院對性暴力受害者的配套支援。

筆者是獨立政策倡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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