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處理失當 性侵受害人報案反受傷

警處理失當 性侵受害人報案反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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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每七位女性就有一位曾遭遇性暴力,惟願意報警的受害人只有約一成。可惜,她們在鼓起勇氣報警後,可能遭受更大傷害。風雨蘭綜合近兩年不同個案的經驗,發現性暴力受害人在報警過程中屢受警方不合理、不友善對待,甚至無視受害人作為案件證人應有的權利,或反檢控受害人。

算啦,你當自己俾鬼壓啦


在風雨蘭的個案經驗中,受害人屢受警方質疑、敷衍,甚至「勸喻」她「當自己俾鬼壓」、「當自己one night stand」, 企圖淡化案件嚴重性。又曾有警員向受害者丈夫誤稱她有性病,謂「你老婆可能同佢(侵犯者)有路,你叫佢唔好告啦!」歪曲強姦事件。
此等處理案件的態度有如在受害人傷口上灑鹽,有時候比性侵事件本身更傷害受害人。有受害人就在報案過程屢受傷害、侮辱,警方不但拒絕讓風雨蘭社工陪同她落口供,錄口供時態度惡劣,又問及與案件無關的性經驗,令她感到難堪。對受害人而言,向警方報案的過程甚至比強姦事件更折磨她,後來她患上創傷後遺症、抑鬱症,且無法再信任警方。

如果妳當時無叫出聲,就唔可以話自己被人強姦


任何案件受害人皆有報案權利,警方亦有責任在接獲舉報後認真處理案件。然而,警方對性暴力案件仍有不少迷思,例如以為陌生人才會強姦(事實上強姦者以認識的人居多),又認為被強姦必然是滿身傷痕(事實上在迷姦個案中受害者往往失去意識,無法反抗,因此或沒有傷痕),當報案的受害人不符合以上迷思,警方就可能質疑受害人講大話,或者自行判案認為證供薄弱,沒可能成功入罪。其實警方應盡其調查角色,是否有足夠證據起訴,應交由律政司決定。畢竟警察不是法官,實在不應在未開展調查時就「審定」案件無法入罪,因而叫受害人銷案,放棄爭取公義。

這樣的申請令我很麻煩


儘管法例及香港警務處發出的《罪行受害者約章》指出,警察在處理性暴力案件中,應協助受害人申請相關法庭保護措施,但警方卻不時拖延或拒絕替受害人申請屏風或CCTV作供,更曾明言「這樣的申請令我很麻煩」。警方的處理手法不但違背了《約章》,更令受害人在缺乏法庭保護措施下感到恐懼和擔憂,最終放棄出庭,令侵犯者繼續逍遙法外。

另外,根據《約章》,受害人有權得悉案件的進展情況,例如調查進度、證人角色及權利、司法程序的聆訊日期和地點、以及上訴結果等。事實上受害人卻經常不獲通知有關案件的進展,案件甚至被警方一直拖延進度,令受害人在整個等待過程中受盡精神及身體上的折磨,遲遲未有獲得公平的審訊。曾有外籍傭工被僱主強姦後報警,受害人在2012年10月初報警時已接受所有程序,案件發生至今已有一年,但警方一直沒有透露案件進展。本月風雨蘭再度致電查詢進展時,負責隊伍表示案件仍未交到律政司處理。警方拖慢案件調查,又沒有通知受害人案件進展,令受害人在漫長又不知就裡的過程中感到極大壓力,擔憂案件情況,又恐怕突然要上庭,要再度回憶及重提侵犯經歷,影響受害人的復原。

綜合本會接觸個案經驗,現時警方的制度和執行都出現漏洞,令受害人未能從制度中獲得應有的保障及有尊嚴的對待,致令受害人在報案過程中屢受傷害,甚至被迫放棄爭取公義。基於上述案例,本會於22/10與監警會會晤,審視及檢討上述問題,期望就警隊工作常規提出改善建議,以堵塞制度漏洞,讓受害人能獲得合乎公道與公義的對待。

風雨蘭ACSVAW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