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擊》39期

 
反擊56期 - 2019年7月
 

反擊專題

風雨蘭受助人的現況、面對司法的困難及建議:總幹事王秀容

                                               

根據風雨蘭過去三年(2011年4月至2013年3月)的熱線服務數字統計,我們發現87%的性暴力幸存者沒有報案,即是只有13%的幸存者選擇報案。因此,報案率偏低這個問題值得我們關注和探究。

 

我們發現22%幸存者因為「害怕事情變得更加糟糕」而沒有報案。由於她們不熟悉司法程序,對庭審的質詢感到恐懼,難以面對家人、同事及朋友,甚至其他人的目光,害怕在庭上作供時暴露自己的身份,所以她們以不報案來逃避以上的二次傷害。而17.8%的幸存者因為害怕他人的指責選擇不報案。幸存者的家人、同事及僱主或會指責她們沒有保護好自己而遭受性暴力。另外,16.7%幸存者因為難以啓齒,無法承受庭審時性暴力的羞恥感而沒有報案。

 

根據平等機會婦女聯席在2013年進行針對婦女的暴力的調查,我們比較了性暴力和家庭暴力的報案率,分別為8%和17.6%。我們問及報案率偏低的原因時,70%性暴力的幸存者表示羞恥,而27.4%和26%家暴和性騷擾的幸存者也因此不願意報案。但是由此可見,性暴力的幸存者承受的羞恥感與其他類別的暴力很不同。調查亦發現願意報案在庭審作供的性暴力幸存者會面對二次傷害,例如失眠、情緒低落、有自殺傾向和自責等。第一︰她們在庭審時需要重覆地憶述事發經過(事情大多發生在半年或更久以前),這些惡夢般的記憶使得她們無法專注庭審;第二︰她們在庭審時會遇到施暴者,即使沒有危險,但是施暴者報復性和憤怒的姿態使她們受到心理威脅;第三︰她們被迫面對辯方律師、施暴者的支持者和公眾,充滿責備的庭審環境不利於她們作供,增加她們的心理壓力。

 

過去三年內,我們向幸存者權益關注小組(33個案件)捜集資訊,並且做了一個調查硏究,她們認為最難面對是庭審作供的心理壓力和恐懼,並且希望得到CCTV 或屏風,以減少她們作供時承受的二次傷害,但是成功申請的比例很低(只有38%)。幸存者反映,她們若不符合以下三個要求︰第一庭審時為兒童(不滿十八周歲);第二為精神上無能力人士;第三為感到惶恐的證人(witness in fear),便不能申請屏風。不少幸存者於庭審當天才獲悉無法得到保護,於是她們需要向法官解釋申請屏風的原因,即是她們恐懼在庭上見到侵犯者及公眾人仕。我們嘗試向法庭申請專門的證人休息室或特別通道以保護幸存者,但是遇到很多阻力,有時候幸存者被迫要在法庭外的公眾區域等候庭審。

 

為了打擊性暴力,我們希望更多的婦女報案,同時亦希望律政司和法官積極配合幸存者作供時的需要,以此增加她們對於司法制度的信心。

 

高院原訟庭法官、律政司前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對總幹事王女士的發言作出回應,他指出現時刑事檢控制度大體是控告及監禁施暴者,以保障幸存者的權益。他認為應加強教育律師、檢控官、法官及執法人員,以至言行合一。他表示現行制度需要專門的檢控程序以協助幸存者和支援執法人員,以應對性暴力案件的複雜性,更全面地考量不同因素對於案件的影響。

 

基本法訂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檢控人員需時刻堅守這一原則,這也是司法制度的基石。但是當施暴者要求一個公平的審訊時,幸存者不得已要作供,承受庭審的壓力。施暴者、幸存者和檢控人員三者間的權益或有衝突,有違幸存者的權益。因為幸存者在作供時,需要交代案情,接受辯方律師的質詢,相反,施暴者有權保持緘默,無需答辯。而上訴階段,幸存者不能參與,也不能知悉案件的發展。假若上訴最終撤銷控罪或是減刑,均會對幸存者造成很大的影響。假若幸存者在撤銷控罪後希望爭取重審,由於法庭認為施暴者已經服刑一段較長時間,所以重審對其不公平,大多不接納重審申請。但是薛表示不認同有關的看法,因為施暴者所犯的嚴重罪行是應該得到處罰。不過,幸存者大多不願意重審,因為重審意味著她們要再次承受庭審的心理壓力,把慢慢癒合的傷疤再揭開,所以她們在知悉施暴者無罪釋放後大多會放棄。而他舉例指其他地區的法庭會接納重播庭審的錄音,包括證人作供和控辯雙方的質詢,減低對幸存者的二次傷害。法庭必須謹慎考慮發還重審這一判決,不僅是為了公正的審判,也要從幸存者的角度,理解她們承受的風險和壓力。

 

其實,施暴者、幸存者和檢控人員三者間的重大權益,即是刑事檢控的公平,不僅是施暴者要得到公平的審訊,而是對於幸存者和公眾都要公平。薛在檢視現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時認為應該放寬「恐懼中的證人」的定義,涵蓋性暴力的幸存者。對抗性的庭審要求幸存者指證施暴者和接受辯方的質詢,有時候這樣的盤問是不合理和使幸存者尷尬(例如問及她的性行為歷史),而幸存者不得已重新經歷被侵犯的過程。法庭應該制止不必要和過於冗長的盤問。很可惜,現在的司法體制缺乏理解幸存者的需要的從業人員,難以回應她們合理的申請,以致幸存者作供時難免會有一種感覺「我被審訊而不是被告席上的施暴者」。雖然這是現行司法制度所造成的局面,檢控人員無力扭轉,但是參考澳洲維多利亞區的相關條例,當地法庭必須要考慮以下事實︰性暴力是高案發率的刑事案件,但是報案率偏低,當中很大部份被侵犯的婦女、兒童和其他弱勢人群如認知障礙的患者,施暴者大多是幸存者認識的,性侵犯經常在沒有特別標示的環境下發生。

 

香港曾經簽署罪行受害者約章 (Victim of Crime Charter 2007),以保障幸存者的隱私,支援他們和事後提供補償。薛建議庭審時檢控人員應該經常參考這一約章,換句話說,受此約束。律政司於司法制度的角色是確保檢控人員體諒幸存者的需要,尊重她們的權益和理解她們,也要向她們清楚說明庭審期間的角色,保證檢控人員能夠及時照顧她們的需要,為她們提供專業的建議,特別是針對她們庭審時幸存者的角色。薛認同風雨蘭提出的建議,他展示了最近編制的《檢控守則》(取代2009年的《檢控政策及常規》)[1],當中強調檢控人員和其他司法從業人員必須協助幸存者完成庭審,維護她們的權益,檢控人員也有責任為她們提供其他庭審的工具,例如屏風和申請閉門審訊。

[1] 網上檢索︰http://www.doj.gov.hk/chi/public/pubsoppaptoc.html。相關段落見延伸閱讀。


感言 ∙ 敢言

警處理失當 性侵受害人報案反受二度傷害

在香港,每七位女性就有一位曾遭遇性暴力,惟願意報警的受害人只有約一成。可惜,她們在鼓起勇氣報警後,可能遭受更大傷害。風雨蘭綜合近兩年不同個案的經驗,發現性暴力受害人在報警過程中屢受警方不合理、不友善對待,甚至無視受害人作為案件證人應有的權利,或反檢控受害人。

「算啦,你當自己俾鬼壓啦」

在風雨蘭的個案經驗中,受害人屢受警方質疑、敷衍,甚至「勸喻」她「當自己俾鬼壓」、「當自己one night stand」, 企圖淡化案件嚴重性。又曾有警員向受害者丈夫誤稱她有性病,謂「你老婆可能同佢(侵犯者)有路,你叫佢唔好告啦!」歪曲強姦事件。此等處理案件的態度有如在受害人傷口上灑鹽,有時候比性侵事件本身更傷害受害人。有受害人就在報案過程屢受傷害、侮辱,警方不但拒絕讓風雨蘭社工陪同她落口供,錄口供時態度惡劣,又問及與案件無關的性經驗,令她感到難堪。對受害人而言,向警方報案的過程甚至比強姦事件更折磨她,後來她患上創傷後遺症、抑鬱症,且無法再信任警方。

「如果妳當時無叫出聲,就唔可以話自己被人強姦」

任何案件受害人皆有報案權利,警方亦有責任在接獲舉報後認真處理案件。然而,警方對性暴力案件仍有不少迷思,例如以為陌生人才會強姦(事實上強姦者以認識的人居多),又認為被強姦必然是滿身傷痕(事實上在迷姦個案中受害者往往失去意識,無法反抗,因此或沒有傷痕),當報案的受害人不符合以上迷思,警方就可能質疑受害人講大話,或者自行判案認為證供薄弱,沒可能成功入罪。其實警方應盡其調查角色,是否有足夠證據起訴,應交由律政司決定。畢竟警察不是法官,實在不應在未開展調查時就「審定」案件無法入罪,因而叫受害人銷案,放棄爭取公義。

「這樣的申請令我很麻煩」

儘管法例及香港警務處發出的《罪行受害者約章》指出,警察在處理性暴力案件中,應協助受害人申請相關法庭保護措施,但警方卻不時拖延或拒絕替受害人申請屏風或CCTV作供,更曾明言「這樣的申請令我很麻煩」。警方的處理手法不但違背了《約章》,更令受害人在缺乏法庭保護措施下感到恐懼和擔憂,最終放棄出庭,令侵犯者繼續逍遙法外。

另外,根據《約章》,受害人有權得悉案件的進展情況,例如調查進度、證人角色及權利、司法程序的聆訊日期和地點、以及上訴結果等。事實上受害人卻經常不獲通知有關案件的進展,案件甚至被警方一直拖延進度,令受害人在整個等待過程中受盡精神及身體上的折磨,遲遲未有獲得公平的審訊。曾有外籍傭工被僱主強姦後報警,受害人在2012年10月初報警時已接受所有程序,案件發生至今已有一年,但警方一直沒有透露案件進展。本月風雨蘭再度致電查詢進展時,負責隊伍表示案件仍未交到律政司處理。警方拖慢案件調查,又沒有通知受害人案件進展,令受害人在漫長又不知就裡的過程中感到極大壓力,擔憂案件情況,又恐怕突然要上庭,要再度回憶及重提侵犯經歷,影響受害人的復原。

綜合本會接觸個案經驗,現時警方的制度和執行都出現漏洞,令受害人未能從制度中獲得應有的保障及有尊嚴的對待,致令受害人在報案過程中屢受傷害,甚至被迫放棄爭取公義。基於上述案例,本會於22/10與監警會會晤,審視及檢討上述問題,期望就警隊工作常規提出改善建議,以堵塞制度漏洞,讓受害人能獲得合乎公道與公義的對待。


 
《反擊》ACSVAW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