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性罪行修例檢討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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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是性罪行?

現時的性罪行均納入香港法例第200章XII部第118至128條列明,包括不同種類的性罪行:強姦、肛交、嚴重猥褻行為、獸交、猥褻侵犯、拐帶、亂倫和其他非法性行為。這些性罪行多是以1956年英格蘭法例所訂立的相類條文為根據,而這些司法區域在2000年後己經陸續對性罪行的法例作出重大改革,香港卻仍沿用舊的觀念及法律來處理日見複雜的性罪行。

法改會提出的指導原則

1. 法律必需清晰明確:明確定義性罪行及被禁止的行為,和有完備的罪行範圍和只禁止指明形式的行為

2. 尊重性自主權:不能違反某人意願而迫使其參與涉及性的行為,和原則上不禁止某人自由選擇涉及性的行為,除非情況特殊及有充份理由

3. 保護原則:某幾類人因不能同意進行涉及性的行為,因此刑法應予保護

4. 無分性別或性傾向:不基於性別或性傾向而作出差別區隔

5. 應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基本法》條文

要全面檢討性罪行,牽涉的是複雜而敏感的問題,而當中亦包括了有關法律的道德原則問題,以及社會如何執行道德規範。因此,法改會表明在是次檢討中,不會在根本原則上探討執行道德規範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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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強姦定義仲咁落後?

現時《刑事罪行條例》中的強姦定義,是男子未得到女子同意而與她性交,而範圍只限於以陽具插入陰道,才是強姦。法改會亦建議保留以「陽具插入陰道」的強姦定義。

這個定義其實是非常落後的,限定了性交只能是陰道交。其他與香港類近的司法系統在90年代後陸續已修改相關定義,並不再局限只有女性才會被強姦,以及不止於陽具插入陰道才是強姦。而我們則建議把性罪行名稱中的「強姦」修訂為「性侵犯」或「插入式性侵犯」,將合併其他非陽具插入的性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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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12/2019]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於2019年12月5日發表《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就改革《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中實質的性罪行提出最終建議:

//摒棄“強姦”一詞,並建議一項“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的罪行,而這項罪行應包括插入陰道或肛門,以及以陽具插入另一人的口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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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人/跨性別人士唔會被強姦?

現行法例的用字非常清晰地反映出只有男性才可以主犯的身份被裁定強姦罪,換言之,即只有女性才能成為強姦的受害人,而除了陰道以外,或以陽具以外的物體或身體部份插入受害人身體,都不構成強姦。因此,我們建議擴大保障範圍:將性交方式擴大至陰道、肛門、口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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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12/2019]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於2019年12月5日發表《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就改革《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中實質的性罪行提出最終建議:

//摒棄“強姦”一詞,並建議一項“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的罪行,而這項罪行應包括插入陰道或肛門,以及以陽具插入另一人的口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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乜叫「同意」?

現行法例:「如被告真確相信投訴人同意性交,即使這信念錯誤,被控人罪名依然不成立。」現行法例並沒有對「同意」一詞提出明確定的定義,並且使用主觀測試來處理對方同意與否的問題,這並不能保障投訴人的權益。由於這個方案並沒有顧及性自主原則,法改會建議的改革方向,是將主觀測試混合客觀測試,亦即混合測試。即使被控人主觀地確信對方同意,但仍需交予陪審團作為一個「合理的人」判斷被控人的信念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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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12/2019]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於2019年12月5日發表《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就改革《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中實質的性罪行提出最終建議:

//就涉及性的行為訂立“同意”一詞的法定定義,應規定任何人如自由地和自願對涉及性的行為給予同意,並且有行為能力對涉及性的行為給予同意,即屬對涉及性的行為給予同意//


受到酒精同葯物影響可唔可以同意?

昏迷不醒可唔可以同意?

唔出聲、冇反應、唔用暴力反抗、身上無傷可唔可以係唔同意?

之前同被告發生過性行為,算唔算以後都同意?

被禁錮、被威脅、被威嚇或被施加暴力後同意算唔算同意?

現行法例沒有處理上述的情況,因為只要被告確信投訴人同意,就得反過投訴人要證明自己不同意。法改會建議任何人如因精神狀況、神志不清或年齡,不明白該行為是甚麼或不能就是否進行該行為而作出決定,或不能傳達上述決定,都不能就涉及性的行為給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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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12/2019]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於2019年12月5日發表《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就改革《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中實質的性罪行提出最終建議:

//就涉及性的行為訂立“同意”一詞的法定定義,應規定任何人如自由地和自願對涉及性的行為給予同意,並且有行為能力對涉及性的行為給予同意,即屬對涉及性的行為給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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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裙底偷拍宜家唔係性罪行?

偷拍宜家無相關條例可以檢控,只能以「遊盪」、「有違公德」、「公眾地方行為不檢」作檢控。法改會建議將非接觸式性侵犯列入擴大後的性侵犯範圍,認為不論在公眾或私人地方偷拍裙底亦是性侵犯,即使被告與投訴人並無身體接觸,因此將此類刑事行為歸納為性侵犯的類別,一方面可以強調其本質涉及性,亦同時貫徹性尊重自主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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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1/2019]
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增設「窺淫罪」

1. 現況:
● 沒有特定法例針對為性目的而進行觀察或視像記錄的「窺淫」行為,例如偷窺他人如廁及更衣
● 若行為於公眾地方發生,可能被控《刑事罪行條例》「遊蕩罪」、「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或《公安條例》的「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

2. 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增設「窺淫罪」:
● 新罪行的構成元素:
i) 犯事者未取得受害者的同意
ii) 為了得到性滿足,觀察或者記錄受害者進行「私人行為」*
● 建議條例覆蓋的犯罪行為:
i)觀察;
ii)操作設備使另一人能觀察;
iii)記錄,藉此讓他或另一人觀看該影像;
iv)安裝設備,或建造或改裝任何構築物或任何構築物的一部分,藉以干犯上述行為

*「私人行為」:他/她身處在當時的情況下可被人合理地期望能提供私隱的地方,而且該人當時暴露其生殖器官、臀部或胸部,或只穿着內衣遮蓋上述部位;或該人正在使用廁所;或該人正在進行性行為,而該種行為通常是不會公開進行的。

參考資料:
法律改革委員會諮詢文件《雜項性罪行》 https://www.hkreform.gov.hk/tc/publications/miscsexoff.htm
協會就法改會《雜項性罪行》諮詢文件發表之意見書:bit.ly/miscsexo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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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體掂唔到就唔算性罪行?

現時已經有「猥褻露體罪」(《刑事罪行條例》200章148條),但卻沒有被納入性罪行的類別,換言之,性罪行名冊並不涵蓋這類刑事行為。
法改會建議新法例中加入性侵犯的構成元素:若某行為本質涉及性,並相當可能會令對方感到恐懼、低貶或傷害,則無論對方實際上是否知悉,亦同樣是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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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12/2019]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於2019年12月5日發表《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就改革《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中實質的性罪行提出最終建議:

//建議新訂一項性露體罪,涵蓋以特定受害人為目標,而以涉及性的形式在私人或公眾地方暴露生殖器官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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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即係乜?

猥褻一詞本身要處理的是公眾道德的問題,而不是以受害人性自主的角度出發處理被侵害的問題。根據法改會的建議,新罪行的焦點應該是保障個人的性自主權,「令個人得免進行己所不的涉及性的行為,而非在於維護公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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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12/2019]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於2019年12月5日發表《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就改革《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中實質的性罪行提出最終建議:

//以新的“性侵犯”罪取代“猥褻侵犯”罪,把焦點置於“涉及性”而非屬於“猥褻”的行為,並建議為“性”此字設下定義。這樣做會最符合尊重個人性自主權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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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個性罪行諮詢仲要諮幾耐?

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十年前成立,直至2012年出過一份《強姦及其他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諮詢文件,諮詢完後卻無聲無息。而傳說,仲有包括保護原則為依據的罪行、雜項性罪行、量刑呢3份諮詢文件要出的,十年先得出果一份,真係要磨到2047年。

人生有幾多個十年? 法改會仲要改幾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