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諮詢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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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革委員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成立於2006年,就香港現有性罪行法例提出全面的改革建議。今次發表的諮詢文件分別處理與兒童相關的性罪行及與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


諮詢文件認為同意年齡應維持為16歲,而涉及兒童及少年人的罪行應該無分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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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年滿 13 歲但未滿 16 歲的罪行是否有絕對法律責任,意即無論以任何理由 (例如被告不知道案主未滿 16 歲) 都不能作為被告的免責辯護,諮詢文件認為應交由香港社會考慮。亦提出同時可以考慮在上述年齡組別中將插入式及非插入式的性罪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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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文件列出支持及反對保留婚姻關係免責辯護的論點,並建議就涉及兒童的性罪行廢除婚姻關係免責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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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訂罪行】「誘識」(Sexual Grooming),主要是針對及預防戀童癖利用互聯網結識 兒童並搏取後者的信任,然後在見面時對兒童作出性侵犯。這項新增罪行屬於預防性質的罪行,意圖干犯者不一定要發生侵犯才會被控。

其他新增罪行:如「在13/16 歲以下兒童在場下涉及性的行為」、「導致13/16 歲以下兒童觀看性影像」,若被告的目的是籍此獲得性滿足,或使兒童感到受侮辱、困擾或驚恐(上述其一或任何組合),則屬罪行,而為了教學或醫學原因而向兒童展示性影像可以是正當目的並與前述目的並存,而罪責只會落在前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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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例對精神上有所缺損人士所使用的描述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這個稱呼意味著這個群體是「完全沒有行為能力的」,顯然易見地,現實並不如此。

法改會的改革建議中,希望把性自主權還給部份有能給予同意的「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因此暫時改用「精神缺損人士」來描述他們,意即他們雖有缺損,但卻有程度之分,並對絕對地沒有行為能力的。


現時法例一刀切地不允許任何「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MIP) 在涉及性的行為上給予同意。按照尊重性自主權及保護原則,小組委員會對涉及「精神缺損人士」(PMI) 的罪行提出了較大的改革建議。

 

現時判斷是否MIP 需要符合兩個條件:一為《精神健康條例》所界定的人士,以及該人士沒有能力獨立生活或保護自己。諮詢文件建議將後者取消,使法例並不局限於保護嚴重精神缺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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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不限制有能力給予同意的精神缺損人士的性自主權,任何人如果能作出以下一項或多項事情,則表示其有行為能力給予同意。


#1 明白該行為是甚麼,

#2 就自己是否進行該行,或就該行為應否進行而作出決定,

#3 傳達任何上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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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訂罪行】若該精神缺損人士有能力給予同意,但該同意是經由特定的剝削手段不恰當地取得,則應負罪責。諮詢文件建議包括以下的剝削手段:

- 提供或給予誘因

- 作出威脅

- 欺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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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任何人與有能力給予同意的人發生性行為,其性質是否性罪行,則要視乎他/她有沒有獲得同意。而任何人與沒有能力給予同意的人發生性行為,即屬干犯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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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訂罪行】在指明院所之內或之外的“PMI”照顧者,無論是受僱者或義工,以及牽涉濫用受信任或權威地位或受養關係的人,若與被照顧者進行、導致或煽惑進行涉及性的行為,或在被照顧在場下進行涉及性的行為,或導致其觀看涉及性的行為,均需負罪責。 

諮詢文件亦建議若照顧者與PMI已有婚姻或同性/異性伴侶關係,或與開始照顧前的一段合理期間存在性關係,可以此作免責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