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擊》49期
反擊專題
改革性罪行法例為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提供更大的保障
2016年11月,法律改革委員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下稱小組委員會)的原定第二份諮詢文件終於發表,按計劃,小組委員會擬訂發表四份諮詢文件,第一份為《強姦及其他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第二份亦即剛發表的《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以及尚未發表的雜項性罪行及判刑。是次諮詢文件的諮詢期雖然已經完結,但我們仍然希望大家能繼續關注性罪行改革。
小組委員會成立於2006年,至今已超過十載,在這十年間,看似開放的香港社會仍然存在大量的強姦迷思,受害人從報案、醫療程序以至司法程序都不斷受到二度傷害,這固然是文化及政策的問題,但同時也是法律條文不合時宜以至社會漠視性暴力問題的結果。現行的性罪行法例很多是以1956年所訂立的英格蘭法例的相類條文為根據,而英國以及其他類近的前英聯邦國家/地區已在2000年前後相繼修訂了這些已經過時的性罪行法例。小組委員會應加速相關的法律改革,為立法訂下時間表,使法律條文能跟上時代,以免令一些性罪行個案跌出法律保護網外,使性罪行受害人能獲得更完善的法律保障。
一個社會如何對待老弱傷殘,可以作為其文明程度的指標。性暴力的本質就是以性及暴力作為手段欺壓他人,以求令對方屈服,籍以展示權力。是次的諮詢涉及的是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在法律上他們正是需要受到特別保護的一群,,在保護弱勢免於性暴力侵害的角度而言,這份諮詢文件肯定影響深遠。
小組委員會在整個改革中,提出了幾個指導原則,其中兩個分別是性自主,以及保護易受傷害的人。前者的重要性在於肯定了每個人的性自主不容侵犯,同時亦確認每個人都有權利決定自己的性要怎樣發生。對少年(即較年長之兒童,如已滿13歲而未滿16歲)與精神缺損人士而言,如何可以保護他們但同時將決定權交回他們手中,正是小組委員會以至立法機關面對的挑戰。
兒童
在兒童的保護方面,其中一個重要的爭議點,正是應否保留涉及年滿13歲但未滿16歲兒童的罪行的絕對法律責任,意即受控人能否以「不知悉」作為抗辯理由。雖然我們完全理解較年長的兒童可能會嘗試性行為,亦認為以恐嚇的教育方式或以法律限制是沒有意義的,但另一方面,任何成年人在進行涉及性的行為時,是有責任承擔性行為的後果。按小組委員會的改革方向,年滿13歲但未滿16歲兒童的性自主權在一定程度上已得到放寬,假如根據案件情況而有合理原因的話,法官亦可以對出於真意的犯錯判以較輕的刑罰,而並非一刀切地不施加絕對法律責任。若如此,我們可以預見對於真正受害兒童個案的檢控將會更加困難,同時在審訊中兒童所受的保護將會減少,亦即可能受到的二度傷害會更大。
而年滿13歲但未滿16歲的兒童之間若自願發生性行為,小組委員會建議由控方行使酌情權,只對適當的案件提出控告。我們並不認為將未足齡兒童之間的性行為刑事化便可以杜絕他們嘗試性行為,反而一套進步的性教育及性別教育可能更有效。少年人在何時、何地與何人以怎樣的方式進行性行為,屬於性自主的部份,但他們不會突然懂得運用這項權利,以及在運用權利的同時尊重其他人的性自主,因此相應的性教育及性別教育,對於少年人(以至成年人)真正實踐性自主是非常重要的。
小組委員會雖然在兒童性罪行中取消了「強姦」一詞,但仍然區分以陽具或非陽具作出插入行為,雖然這兩項控罪將是交替罪行,然而卻很明顯是多此一舉的。若兩者罰則將會一致,那兩項罪行應該合併,若兩者罰則不一,則需要解釋為何陽具插入的性侵必然比非陽具插入的性侵嚴重。在我們的前線經驗當中,性暴力事件對受害人造成的傷害因人而異,而受傷害的程度亦非單純取決於性侵犯的形式,即使非插入式性侵的受害人亦可能需要接受長期心理輔導才能復元。
精神缺損人士
去年年底的康橋事件,引起社會對智障院舍性侵問題的關注。雖然姍姍來遲,然今次的諮詢文件亦同時處理了照顧者、處於受信任或權威地位或受養關係的人,很大機會是加害者的問題。在新訂罪行中,即使出於自願,上述幾類人均不能與精神缺損人士進行涉及性的行為,這無疑是擴大了精神缺損人士的保障。
另一個改革重點,是不再一刀切地不容許「無行為能力人士」有任何涉及性的行為,過去的法例原意是保護這些社會弱勢免受性暴力侵害,然而對於部份能自理並在生活作決定的精神缺損人士,則無疑是剝奪了他們的性權。因此,在建議中,部份能理解該項涉及性行為、同意該行為並能表達自己意願的精神缺損人士,將能重獲性自主。
雖然如此,我們亦並非對建議沒有疑慮,例如在定義誰人才是「精神缺損人士」時,在法理上依靠的是《精神健康條例》,在具體操作上則依靠前線人士如警察、醫護人員及社工辨識。前者將智障人士、精神病患者、心理病患者在法律上混合處理,使定義落後而含混;後者則因現實未必有足夠培訓及空間讓前線人員更好地處理精神缺損人士的個案。當兩者加在一起時,我們非常擔心一些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個案,將跌進法律漏洞之中,致使精神缺損人士受到更大的傷害。
我們認同每個人均享有性自主的權利,意即有權決定自己是否需要在何時何地何人發生怎樣的性,法改會的改革方向是我們所認可的。然而是次諮詢因為涉及一些社會上普遍認同需要受保護的群體,正正考驗了我們該如何在自主與保護之間能獲得平衡。而協會一直認為,好的法律政策固然是重要的,然而文化與社會環境的因素亦不能忽視,否則便會造成好的法律壞的結果。如果政府不牽頭致力推動性別平等,更新性教育及性別教育課程,提升社會大眾的性別意識,性暴力將會一個永恆的社會問題。
感言 ∙ 敢言
智障人士受害人的求助困難
風雨蘭自2000年成立以來,一直致力為性暴力受害人提供支援服務並為他們爭取權益及保障。根據輔導員服務智障人士受害人的工作經驗,她們比一般受害人面對更多求助困難。為了解當中的困難,我們邀請了風雨蘭輔導員接受訪問,以下為訪問重點:
編:編輯 風:風雨蘭輔導員
編:根據妳的工作經驗,通常是如何發現智障人士受害人(下稱受害人)遭遇性暴力?
風:大多數的個案都是由照顧者,如家人發現的。絕大部份的受害人都不能說出自己被強姦或非禮,很多時是照顧者發現她們的行蹤可疑或生理情況有變而揭發事件,即是突然有段時間失去蹤影或沒有來經多時。
編:受害人能認知自己遭遇性暴力嗎?
風:幾乎所有受害人都不能說出自己被性侵,她們會說「同人瞓覺」或「俾人搞」,但其實她們未必明白「俾人搞」是什麼意思,只是照顧者問她們是否「俾人搞」,再加一些簡單解釋後,她們才學會說「俾人搞」。
編:侵犯者是認識的人還是陌生人?
風:認識的和陌生的都有,但多些是認識的人,可能是某間她們常去的店鋪的員工或客人,當然也有一些是親人或院舍的人。
編:當發現她們被侵犯後,周遭的人是相信還是質疑她們的多?如照顧者和警察?
風:傾向相信的多。如果受害人是事發後盡快報案,警察普遍會較相信她。受害人的口供較零碎和混亂,或只能一問一答,但警察大多相對有耐性,會根據僅有的證供去搜集證據。
編:警察有沒有特別措施協助受害人錄口供?
風:警察會安排安全屋,聯絡受訓人士,如社署社工或臨床心理學家協助錄影口供,以供日後呈堂之用。
編:受害人在報警或庭上作供的過程有沒有遇到困難?
風:警方很重視口供的準確性,但受害人口供零碎及混亂,即使事件是有發生過,但仍有機會因口供混亂而令查證困難。受害人雖能透過視像錄影作供而減低心理壓力,但對她們而言,要在事發半年或更長時間後清晰講述事發經過仍然存在相當的困難。
總結訪問所得,智障人士受害人的求助困難包括:1) 受害人難以向他人說明被侵犯,依賴照顧者察覺受害人遭遇性暴力 2) 證供支離破碎,搜證困難 3) 能力上未能提供完整的證供,難以令侵犯者定罪。除透過法律改革為他們提供更多的保障之外,我們亦需加強照顧者的敏感度、為智障人士受害人提供合適的性教育,並為他們提供適切的輔導服務及心理支援。
風雨蘭熱線:2375 5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