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像性暴力的文化脈絡和反擊對策

「避無可避?應對及反擊偷拍講座」的討論整理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關心一切「影像性暴力(image-based sexual abuse)」,包括偷拍裙底、窺淫、未經同意下發放私密影像、以私密影像要脅、恐嚇或者要求性交等等。當中,「偷拍」是我們在日常生活講得最多的議題,因此我們以此作為切入點,並嘗試探討其他形式的影像性暴力 — 尤其是未經同意下發放私密影像至網絡的現象。

本會在 10 月 26 日舉行了「避無可避?應對及反擊偷拍講座」,邀請了法夢成員曾嶸先生(Charles)講解針對「與影像有關之性暴力」的法例及保留證據的方法;明愛朗天計劃督導主任江寶祥先生(Francis)分享常見的偷拍手法及應對方法;提倡身體自主的大專生 Emilia Wong 分享真實個案以及阻礙受害者說出經驗及求助的因素;講座亦設有分享環節,讓觀眾和講者一同討論對這個議題的關注以及可以如何應對影像性暴力。

以下以問答形式整理當日的討論,期望公眾可以認識關於影像性暴力,包括背後的文化脈絡,及思索社會可以如何應對。

1. 點解偷拍會出現?是我們的性別教育出問題嗎?

講座中的討論很大部分觸及到性文化,拆解為何偷拍變得猖獗,包括:男性及女性擁有不平等的性自主權(講座囿於男女生理性別的二元框架下作討論)、不重視性協商、性需要被壓抑,等等。

社會建構了男性「天生」擁有無限且不能自控的性慾,是其生理結構的一部分。因此我們常常聽到男性被比喻為視覺動物,見到性感的女人就會色心動,沒法控制性慾望。Francis 認為這種性別定型的想法影響了服務對象怎樣理解自己的性慾望。他舉例有個曾經因為偷拍裙底而 4 次被捕的男性這樣形容自己:「面對性感女人,自己個「掣」好似開咗,控制不到」。他以「男人都係咁」為自己開脫,認定自己對性慾不能自控。

相反,女性則被去性化,被認為是沒有性慾的。更畸形的是,女性被建構成滿足男性性慾的消費品,是被動的性存在,她們的出現就是為了滿足男性的生理需要。

男性縱然被認定為擁有各式各樣的性慾,但並非所有都被視作「正常」,例如偷窺慾。它被妖魔化、病態化,以致永遠藏在枱底,無法拿出來討論。結果就是,男性一邊合理化難以控制的性慾,卻一邊收起那些被社會視為「不正常」的性慾。

2. 偷窺慾是變態的?

偷拍者的行為固然是侵犯了對方的身體自主權,他們未取得對方的同意便拍攝其遮蔽的私人部位,正如 Emilia 指出,有的偷拍者的確有窺淫癖好,他們通過偷窺別人的私人部位以取得性快感。但社會只懂病態化偷窺慾,無助紓緩偷拍現象。

Francis 認為人的性慾是多元的,但我們只以狹隘的「正常vs不正常」框架去理解性慾,基本上只有陰道-陽具性交、情侶之間發生的性行為是「正常」的。但現實是,我們每人都有除此之外的性慾,例如:戀物癖、異性裝扮癖、裸露癖、窺淫癖、施虐狂、受虐狂、摩擦癖、戀童癖、強姦慾,但通通被標籤為「不正常」。

Francis 指出一早已經界定上述的性慾為「不正常」,令偷拍者內化了這些社會的偏見,也認為自己是「有病的」、「變態的」,但他們又不能壓抑這些慾望,於是便在未取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去解決。當我們越妖魔化偷窺慾,便越顯得禁忌,要偷拍者說出自己的困難便越艱難,無助解決問題。

3. 如果在公眾地方被偷拍裙底,受害者可以做什麼?旁觀者可以做什麼?

有的受害者可能選擇不報警,而是私下解決,例如當場要求犯事者刪除照片或者道歉。當然,很多時候,偷拍者未必承認自己偷拍,或者做個樣刪除了照片,實際早已存有複本,以致問題根本未能解決。更離譜的是,偷拍者不但否認,更反指責對方誣捏自己(「你邊隻眼見到我影你啊?」)甚至以詆毀對方的外形(「你條腿咁粗,鬼影你?」)使自己站在道德高地。

曾經目睹朋友被偷拍的參加者表示,怕自己去處理的話,反而遭到對方控告。例如,她曾經想翻查他的手機有無偷拍照,卻害怕會反被對方控告自己搶他的手機。

的確,在上述的情況,最好避免與偷拍者直接衝突,而是找第三方協助。法夢成員 Charles 建議,無論最後是否選擇報警,當下可以先找第三者幫手,先將偷拍者留在現場,不許離開。假如在巴士上被偷拍,可找車長幫忙;假如在港鐵範圍發生,可找港鐵職員幫手,他們是有責任去處理和跟進乘客的投訴。

旁觀者為很重要的角色,因為大多數的受害者未必察覺被偷拍,即使發現了,受害者未必敢作聲,因此旁觀者的出手可以免卻了受害人的尷尬,揭發事件對於偷拍者而言也很重要。

明愛朗天計劃的督導主任 Francis 指,原來揭發偷拍事件可以有力阻嚇偷拍卻步。參與明愛朗天計劃的「過來人」表示過去好想有人幫,即是當他們沉迷在偷拍癮當中,不能自拔,縱然知道自己做錯事,卻不知如何自救。故回想自己當時被人揭發偷拍,他們竟是感激。

4. 是不是一定要報警?又有什麼原因阻礙受害者反抗?

Emilia 自從揭發了 Telegram group 的偷拍群組之後,收到好多女性的私訊,告訴自己被人偷拍的經歷,而犯事者主要是認識的人,例如上司和伴侶。她舉例,即使知道自己的前任伴侶有偷拍自己,受害者會因為源於對對方的感情、曾經的親密關係而不忍心報警,但對於關係的信任已經破裂,不能夠再相信其他人。至於在街上人偷拍裙底的受害人,則很害怕聽到指責受害人(victim-blaming)的說話,令她覺得錯的是自己,例如質疑是否穿得性感而導致別人偷拍或者是自己太敏感,怕沒人站在她一方,以致她不敢反抗。

就算說出來,受害者感覺社會亦難以明白偷拍帶來的實際傷害。大眾傾向淡化偷拍裙底的行為,認為沒拍到臉、沒有碰到身體,大部分受害人不知道自己被拍,說不上帶來什麼傷害,說是性暴力是言過其實。那是因為我們沒站在受害者的角度裡感受那些創傷。有女性觀眾表示受害者感到受侮辱、不受尊重,覺得自己淪為對方獲得性滿足的「物件」,沒有被當成「人」對待,罔顧其感受,更不需要被徵求任何意見。受害者認為偷拍令她失去性自主權,被剝奪了對身體的控制權。可惜這些聲音不被重視,更常常被責罵聲蓋過。

Emilia 認為當下是否選擇說出來,是很個人的抉擇。不過她仍然鼓勵受害人報警,維護自己的權益,那是一個很重要的姿態-告訴別人「我是會走出來的」。

5. 香港針對偷拍的法律是不是很落後?

現時並沒用針對偷拍的特定罪行,控方往往難以找到對應的控罪作出檢控。現時就此類刑事行為所提出的控罪,通常是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的「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遊蕩」,或普通法罪行「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以上述三項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的罪行檢控偷拍,皆不能反映偷拍的嚴重性。公眾罪行主要針對被告人破壞了公眾秩序和安全,重點在於懲治在公眾地方發生的各式各樣不檢行為,而不是針對「裙底攝影」。這些控罪未能帶出偷拍的性本質,更遑論突顯對性自主權的侵犯,不能指出犯罪行為對受害人帶來的影響,被告人承受的標籤不足以彌補受害人的心理創傷。

如果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遊蕩或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這三項控罪均不適用時,控方便會提出「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控罪作為最後一著。然而,此控罪已受多方批評,並不適合處理偷拍的案件。在協和小學教師用手機偷拍小一入學叩門試題的案件中,高等法院認為「取用電腦」和「使用電腦」的意思並不相同。該案被告人以手機拍照,法院裁定此舉並不屬於從電腦中未獲授權地取用資料,並非「取用電腦」。律政司在該判詞下達後,即發內部備忘,暫停偷拍裙底等涉及智能手機案件的檢控。

根據每宗案件的個別情況和證據,控方會使用以上四項控罪的其中一項。因此,犯案人和受害人不能明確地知道所涉及的行為干犯了哪一控罪,有違法律的確定性(certainty of law)。另外,控方如要使用公眾秩序罪行,該些行為就必須是在「公眾地方」進行。

故這些控罪未能涵蓋在私人地方發生的「裙底偷拍」,對受害人未能提供足夠的保障。以上四項罪行的檢控會出現另一個不足之處是,被告人犯的是涉及性的本質的罪行,但其犯罪紀錄不會出現在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裡面,對公眾的保障不足。

本會早前蒐集及比較各個普通法地區針對偷拍私人行為的法例,詳見研究報告《以特定罪行刑事化「裙底偷拍」行為》。另外,我們正在進行「影後樹窿」計劃,以問卷收集被偷拍或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被人發布私密影像的經驗,希望讓受害者有個地方說出不愉快的經驗,並將收集到的故事張貼在「影後樹窿」網站,我們想讓其他受害者知道,他並非唯一一人面對這類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