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向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 提交第四次報告的意見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下稱「本會」)於1997年3月成立,是一所非牟利志願機構,一直支持性別平等並關注女性受到性暴力的威脅及傷害,通過服務、教育及倡議工作,致力引起社會關注及正視性暴力問題,以減低性別暴力的出現,加強對性暴力受害人權益的保障。本會於2000年成立風雨蘭,為香港首間專為受性暴力侵害的婦女提供援助的危機中心,服務包括即時危機介入、個案輔導、醫療診治及跟進、陪同服務、小組治療及服務轉介等。提供性別平等教育是消除性暴力的重要基石促進,故本會在2005年成立反性暴力資源中心Anti480,致力於社區及青少年群體教育及宣傳預防性暴力及性別平等的訊息。
本會得悉特區政府現正準備提交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就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公約》)提交的第四次報告,故欲就著本港在消除性暴力、促進性別平等方面的具體實踐情況提交意見,並聚焦《公約》裡相關的條文提交意見,即第三條(男女享有平等權利)、第十條(對家庭的保護)、第十二條(享有健康的權利)和第十三條(接受教育的權利)。本會期望政府會採納以下意見並告知聯合國委員會。
第三條:男女享有平等權利
《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證男性和女性在本公約所載一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
本會意見: 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作為負責執行《性別歧視條例》的公營機構,責任是要消除基於性別而產生的歧視,包括性騷擾,以促進男女之間的平等機會。此外,平機會亦負責調查及調解投訴個案、推行教育及推廣工作、檢討法例和發出實務守則及指引。
平機會在執行《性別歧視條例》的工作主要是投訴處理丶法律協助丶硏究倡議三大範疇。現時投訴處理工作由「投訴事務科」及「法律服務科」負責。遺憾的是,
兩個部門定位錯誤,使遭受性騷擾的受害人萬般折騰甚至二度傷害,但又得不到應有的公義伸張。「法律服務科」聘有六位律師處理個案,每年支出約8百多萬,但處理的法律協助個案少得可憐,平均一年只處理30多宗申請,約一半拒絕,即只有10多宗得到協助,而其中只有數宗到法庭訴訟。以此計算,1個律師2個月只需要做1宗個案。此外,「法律服務科」不會與未獲批法律協助的受害人會面或提供法律意見,亦不會提供法律諮詢。反歧視條例所訂明的法律諮詢的法定職責根本從沒有履行。至於「投訴事務科」的定位既是調解又是調查,資料又與「法律服務科」互通,成為調解大忌,使成效大減。受調查一方在提交資料時,只考慮避免訴訟,使調解更為困難。以772宗投訴個案為例,只有約27%進入調解程序,其中成功和解的個案亦只有约19%。「政策、硏究及培訓科」過去工作只側重於零散的調查,研究報告缺乏跟進行動,致使在落實反歧視法例及推動平等機會缺乏焦點,只說少做,成效不彰。(註1)
平機會未能充分履行其功能及責任,而政府在聘任主席時亦欠缺透明度,調撥資源又不足,窒礙「平等機會」的落實。
第十條(對家庭的保護)
《公約》締約各國應為一切兒童和少年採取特殊的保護和協助措施,不得因出身或其他條件而有任何歧視。兒童和少年應予保護免受經濟和社會的剝削。
本會意見: 本港有為數不少的兒童正面對性暴力的威脅,根據社會福利署二零一八年一月至九月新呈報虐待兒童個案中,有高達26.4%為性侵犯個案,顯示本港兒童正受著性暴力嚴重威脅(註2)。風雨蘭為14歲以上受性暴力女性提供支援服務,在2000年至2018年的3611個性暴力個案中,有17.5%的求助人被性侵犯時的年齡為14歲以下,而21.2%的求助人被性侵犯時的年齡為15-19歲之間,反映兒童在家庭中面對性暴力的情況並非罕見。
我們必需要留意的是,上述的數字未能反映問題的真貌,我們相信仍有不少受害人是未有對外求助的,因此,兒童遭受性暴力的情況有可能遠比所知的嚴重。家庭暴力的隱敝性使得受害兒童難被發現,家庭中發生的性暴力更甚,在大部分受害兒童沒有表面肢體傷痕的情況下,家庭性暴力可以完全不被察覺,直到受害兒童選擇求助,事件才得以被揭露。如果受害兒童選擇沉默,家庭性暴力可以仿似未曾發生,然而,卻對受害兒童造成切實的生理及心理傷害。
兒童性暴力及家庭性暴力不易被察覺的其中一個主因是香港性教育不-無論是對家長還是對兒童而言,《公約》第十三條說明人人有受教育的權利,當中除了數理化基礎教育,還應該包含性別平等教育。
第十三條(接受教育之權利)
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受教育的權利。它們同意,教育應鼓勵人的個性和尊嚴的充分發展,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並應使所有的人能有效地參加自由社會,促進各民族之間和各種族、人種或宗教團體之間的了解,容忍和友誼,和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的各項活動。
本會意見: 兒童性暴力及家庭性暴力不易被察覺的其中一個主因是香港性教育不足,無論是對家長還是對兒童來說。
教育署在一九九七年編訂了《學校性教育指引》,但並不強制學校跟隨,指引只屬參考性質,因此,並不是每個學生都能在在學生涯接受性教育,即便上過性教育課,內容不一定是切合學生所需或貼近現況。廿年前的《學校性教育指引》建議學校不僅教授生理上的性,如性器官名稱、月經、夢遺等青春期變化,本會建議還應加入性傾向、性暴力及淫褻刊物等新題材,可惜時至今日,普遍的性教育課仍停留教導生理結構。性教育的缺乏或內容狹窄使兒童對性暴力只有簡單的認識,甚至是不懂界定性暴力行為,阻礙他們求助。
本會認為,全港學校應推行全面性的性別平等及性教育。全面性的性教育的內容應涵蓋不同層面,由生理結構到青春期到性別教育再到社交層面。性教育亦不應是一次性的課程,學童在不同年齡都應接受切合他年齡需要的性教育。當我們認可免受性暴力傷害為兒童的基本權利時,政府應盡所能,包括落實教育政策、完善保護措施、營造支持受害者的文化、提供性教育資源等,去預防兒童性暴力的發生並支援受害兒童。
第十二條(享受健康之權利)
《公約》締約各國創造保證人人在患病時能得到醫療照顧的條件。
本會意見: 在處理性暴力事件的過程中,為受害人提供即時的醫療支援是十分重要的,包括避孕措施、性病檢測、治療傷勢等等。現時,性暴力受害人需要在事發後奔走於不同部門(醫院、警察、法醫)自行尋求支援,不僅耗時過長,當事人還必須向不同人重複講述事件多達5至7次。如果受害人需要醫療協助,便需在72小時內要自行到醫院求助,接受緊急避孕服務及相關醫療跟進。如果受害人選擇報案,則需要到案發地點該區的警署報案,先在報案室講述案情,然後再轉交CID及/或重案組隊伍跟進,個案轉介到所屬隊伍後,受害人需再次覆述事件及錄口供,當中可能延誤了受害人接受醫療程序的最佳時間。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對性暴力受害人之醫療及法律支援指引》,各地區應該設有具私隱度、安全、舒適的危機支援中心,為受害人提供所需的司法、醫療及心理支援服務,但香港至今未落實此支援中心的政策。受害人現在只能在布簾後進行醫療檢查、法醫檢查和錄口供,完全缺乏私隱、安全,實非為提供一站式服務的理想地點。
立法會在2018年12月13日就「要求政府在公營醫院內增設性暴力受害人及受虐兒童危機支援中心」動議辯論(註3),議案獲得全體議員的贊成通過,其中,議案要求政府分別在新界區、港島區及九龍區的3間公營醫院內各增設一間24小時危機支援中心,為性暴力受害人及受虐兒童提供一站式及全面的服務。本會敦促香港政府儘快落實議案的內容。
註1: 資料參考「平機行動聯席」在 2017 年向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遞交的意見書,詳見: https://www.legco.gov.hk/yr17-18/chinese/panels/ca/papers/ca20180214cb2-946-1-ec.pdf
註2: 社會福利署。新呈報虐待兒童個案(二零一八年一月至九月) https://www.swd.gov.hk/vs/chinese/stat.html
註2: 議案詳見:https://www.legco.gov.hk/yr18-19/chinese/counmtg/papers/cm20181205cb3-189-c.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