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擊》42期

 
反擊56期 - 2019年7月
 

反擊專題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對「香港婦女的暴力的法例改革」的意見

                                               

在2014年11月7日,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委員會」)第59次會議審議中國香港的報告,發表的結語提到針對婦女的暴力的部份現撮要如下(第54-55段)︰

54.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己就性罪行的法例,包括強姦的定義(現僅限於陰莖插入),提交報告書。 可是,委員會關注特區政府未有根據法改會的報告書,開展或計劃以改革針對兒童及智障人士的性罪行的法例。

55. 委員會促請特區政府盡快考慮法改會的報告書,落實一個清晰明確的時間表,以全面修訂性罪行的法例,包括針對兒童及智障人士的性罪行,以及強姦的定義,使有關法例與國際標準接軌,包含陰莖插入以外的非法性行為。 因此,特區政府應分配足夠的資源,確保有效地打擊針對婦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尤其是提供相應的庇護中心,以執行法庭頒布的保護令。

現行香港的強姦及非禮的定義於1957年確立,當時的立法原意並非保護個人的性自主,而是從道德及保護貞操的角度。 法改會近期的報告書強調性自主的概念和保護,我們認同這些改革建議更貼近社會發展和市民的需要。 早於2013年年初,我們已就法改會的報告書提交建議,進一步改善報告書中「強姦及其他非自願性罪行」的部份。  可是,特區政府遲遲未有就報告書的建議確立落實的時間表。

 

擴大強姦的包含範圍,修改婚內强姦的法例

強姦的定義不應只包含陰莖插入,保護的範圍應包括以身體任何部份或任何物件插入肛門、陰道及口腔,而不僅是現行法例的陰莖插入陰道。 另外,受保護的範圍應包括男性及變性人,而不只是女性。 大多數施行普通法的國家,例如英國、澳洲、加拿大等,已有相似的修訂,香港亦應如此。在香港,雖然婚內強姦已立法12年之久,但是現行保護婚內強姦受害人的措施依然不足。 2002年刑法修訂後已包含婚內強姦,卻因為法律漏洞以致只有幾宗婚內強姦的檢控個案。 婚內強姦是指丈夫在妻子非自願的情況以陰莖插入其陰道,因此法例只保護遭受非法陰道交的妻子。 我們促請特區政府審視現行的婚姻法,以更廣泛的非禮行為(包括觸摸,非陰莖插入的性行為)去保護妻子。

結合強姦及其他性罪行

現行強姦定義只包含以男性陰莖插入的性罪行,繼續沿用這個定義只會強化社會對「陰莖為主」的性罪行的想像。 根據我們對性暴力受害者的觀察,非陰莖插入的性暴力同樣帶來嚴重及長遠的身體及心理傷害,與陰莖插入的性暴力的傷害無異。 非陰莖插入的性暴力包括以物件,例如手指、舌頭及硬物插入陰道及肛門,這樣的暴力同樣使受害人的尊嚴受損。因此,我們促請特區政府首先檢視強姦的傳統定義,陰莖插入與非陰莖插入的分別應該刪除。 基於陰莖插入與非陰莖插入的性罪行均為受害人帶來同樣的身體及心理傷害,兩者都應該被視為嚴重罪行。 如此重新定義「強姦」既可以突出兩種性罪行的嚴重性,又可以提升公眾對任何形式插入的嚴重性罪行的認知。 再者,在結合兩者的「強姦」定義下,受害人不再需要確認陰莖插入,減少警方調查和檢控的難度。 我們重申陰莖插入與非陰莖插入的性罪行的分別應該刪除。

以「插入式性侵犯」代替「強姦」

我們發現,其他的國家及地區,例如加拿大及澳洲的某些聯邦政府,已逐漸以「性侵犯」或「插入式性侵犯」代替「強姦」。 用字的替代反映了陰莖插入與非陰莖插入的性罪行的暴力,突顯性別不平等和對性自主的削弱,從而減少對性暴力受害人的標籤和污名化。 如繼續沿用現有的強姦定義,會令公眾只關注陰道插入的性罪行,而忽略了非陰莖插入的性罪行的嚴重性和傷害。 因此,我們進一步促請特區政府以「插入式性侵犯」代替「強姦」。 根據其他國家的經驗,用字的替代不等於輕視該罪行,反之,這樣能夠幫助陪審團考量性侵犯的本質,亦能防止陪審團混淆不同定義下的「強姦」。

總括上述而言,我們促請政府提供確切的時間表以落實上述法改會及我們所推動的改革。 改革包括針對婚內強姦及相關性罪行的法例的修訂,以包括非陰莖插入的性行為;以及重新審視打擊性罪行的措施,以更好地保障女性受害者的權益。


感言 ∙ 敢言

嫁俾佢就要「預咗」比佢强姦?

 

我與丈夫結婚廿二年,他是裝修工人,丈夫是家庭經濟的重要支柱,而我在婚後不久便有了孩子,二十年來都是家庭主婦,照顧丈夫及一對子女。多年來,丈夫對性有很大需要,這種需求不分晝夜,也不理會我的心情,只要他有興致,便要完成為止,他那無休止的需索實在令我吃不消,精神亦大受困擾。每次我拒絕他的性要求,他便會千方百計令我屈服,有時用粗口駡我,有時說我有外遇,所以嫌棄和他行房,有時又威脅去嫖妓,更試過減少家用。由於他經常為此大吵大鬧,為免子女被吵醒,我只好滿足他的性要求,但心裡極之難受。

 

有一次,我拒絕他,他威脅會用刀斬死我,並大聲喝令我:「除褲!」我流着眼淚,讓他完事。

 

他,在別人眼中是一個顧家的好好先生,平時說話斯文友善,亦不會瞞騙我去鬼混玩樂,他也自覺對我和家庭都做盡本份。可是,他那無窮無盡的性需求使我開始對夜晚感到恐懼,白天獨自在家打理家務,照顧孩子,倒令我感到安心自在,但晚飯過後,我的情緒變得緊張;漸漸地,我甚至對他的眼神和身體接觸都感到害怕,心裏非常擔心任何一個小小的身體接觸都會挑起他的性慾,最後,我連與他平排而坐也感到壓力。

 

我明白他白天工作很累,想透過性的發洩來減壓,但我也是人啊!不是讓他隨時喜歡就發洩性慾的物件,雖然他沒有使用暴力對待我,但他的性要求使我感到被侮辱和羞恥,不但尊嚴受損,也使我愈來愈憎恨和害怕他。

 

多年來,我沒有提出離婚,因為不想子女在破碎家庭長大,影響心智。我曾經多次向他表達我的感受,但是他認為妻子滿足丈夫的性需要是天經地義,因為愛我所以才想和我有性行為,最終只願意減少行房次數,但過不了多久,那種強迫的態度又再出現。毎次和他性行為後,感覺彷彿被人強姦一樣,經常發惡夢,每次他在家便想找方法遠離他。長期處於婚姻關係的張力,不單令我精神受到嚴重困擾,也使我們的關係愈趨惡化。我曾經向家人和朋友表達離婚的打算,但他們都不諒解,認為他又沒有虐打我,又照顧家庭,覺得我不應該只顧自己的感受,而令子女失去完整的家庭。於是,我只好繼續忍受。

 

我們的關係愈趨惡化,丈夫要求性行為的次數卻愈來愈多,亦更不理會我的感受。有一次我問他:「為何知道我不願意你仍要勉強?」他說:「就是知道你會不開心,我才開心。」我漸漸發覺當我們發生衝突時,他便會用性行為來征服我,雖然他沒有使用肢體暴力,但對我的自尊和心靈造成不可彌補的創傷,也令我更憎恨他,最後,我鼓起勇氣提出離婚。

 

在分居期間,由於我沒有經濟能力,所以只能繼續在家中分房居住,亦清楚向他表明法例說分居期間不可強迫進行性行為;但有好幾次,我發現我沐浴時他在偷窺我,有一次,我在午睡的時候,發現門半開的,原來他在偷看我午睡,我感到非常驚慌,覺得他好恐怖,自此之後, 我對這個家失去了安全感,每次他在家時,我便在街上流連,要相約子女陪伴我一起回家。直到有一天下午,我們又發生磨擦,他又有性需求,我重申説若他這樣對我,我便報警。他說:「你咪報警囉!嫁比我就要預咗比我强姦。」我便報警求助,及後也在社工協助下離開他。

 

離開這個家之後,我的生活捉襟見肘,為了獨立生活,我同時做多份兼職,亦要節衣縮食減低開支,微薄的收入根本不能應付昂貴的租金,只能搬到鄉村的鐵皮屋;除了生活環境的轉變,廿多年來從未試過與子女分開生活,每天都在擔心他們沒有我的照顧會變成怎樣,也在怪責自己令他們沒有完整的家;而娘家亦無法諒解我離婚的決定,特別是在傳統觀念長大的母親,一直嘮叨我將事情搞大,令自己家庭變得一團糟。這段日子特別難捱,對子女的愧咎和擔心,對未來獨立生活的徬徨,就像漂浮在大海中的感覺;幸好在輔導過程中,每當我感到無助徬徨時,讓我再次肯定自己當日的決定,亦鼓勵了我勇敢向前。當我學習放開對子女的擔心,我才發現原來他們早已成長,而他們一直支持我所作的決定,亦是我最大的動力,讓我勇於面對艱難的生活。

 

現在,我終於重生了,不用擔心他再強姦我,不再是前夫的性工具。過往的陰影雖然仍未能完全擺脫,晚上睡覺聽到屋外的一些聲音,便會驚醒,有時更會發惡夢,夢見他偷偷入我的房間,我便逃跑;在街上每當我見到一些長相或衣著與他相似的男士,例如戴著帽子的,我便會感到驚恐,這一切都仍然努力克服中,但所有都是值得的,因為,我找回我的尊嚴,找回我自己。

 

編後語

以上分享來自風雨蘭一名受助人Lily(假名),Lily在婚姻中面對丈夫多年的性要求,以前從不知道這叫做「婚內強姦」,以為只是夫妻的性生活出現問題,而在決定離婚的一刻,才發現很多人都將「婚內強姦」當成一個小問題,丈夫如是,家人朋友如是,有些社工亦如是,認為夫妻間溝通一下便可以解決,甚至妻子忍耐一下便算。

當大眾關注家庭中的肢體暴力或威嚇怎樣傷害婦女的身心及對孩子的影響,這些「閂埋房門」難於啟齒的性暴力,以性去控制和傷害妻子,就像Lily的經歷一樣,對心靈傷害可能比肢體暴力更深遠,但得到社會人士的關注卻少之又少。

註:香港自2002年起已將婚內強姦的豁免權削除,即是就算合法的夫妻,若在妻子不自願的情況下,丈夫強迫發生性行為可列為強姦罪。


 
《反擊》ACSVAW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