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暴力受害者的求助經驗研究:社區回應與二度傷害」性暴力受害人的報警經驗
「性暴力受害者的求助經驗研究:社區回應與二度傷害」
性暴力受害人的報警經驗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
香港浸會大學社會工作系 洪雪蓮博士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多年來一直關注婦女受性暴力威脅及對待的問題,倡議改善社區的安全環境及促進兩性平等,並於2000年成立全港首間性暴力危機中心「風雨蘭」,為性暴力受害人提供支援服務。
為了令公眾及服務提供者了解有關情況,讓受害人得到應有的保障及尊重,減少對她們的「二度傷害」,本會與香港浸會大學社會工作系洪雪蓮博士合作,於二零零九年六月至二零一零年五月進行全港首個「性暴力受害者的求助經驗研究:社區回應與二度傷害」(下稱「研究」)。研究共訪問了21位年齡界乎14-49歲的性暴力受害人,當中有17位被強姦,4位被非禮,了解她們求助過程的經驗。另外,研究亦訪問了兩位警務人員、六位醫務人員及兩位社工,探討他們與「風雨蘭」合作的經驗及對一站式服務的理解和意見。另外,研究員亦進行了「風雨蘭」六位輔導員的焦點小組訪問兩次。
研究目標如下:
1. 探討性暴力受害人在社會福利、醫療與法律系統的經驗及暴力和個人特點如何影響其經驗;
2. 評估受害人所經驗的二度傷害,即受害人與多個社區系統接觸所經歷的傷害程度;
3. 從使用者角度、社工、醫務人員及警務人員的角度評價風雨蘭的一站式服務,包括其為受害者在危機中及後提供的支援及建立支持性的復康環境;
4. 鑑定對受害人具支持性的復康環境所應有的元素,包括人際關係、家庭、社區支援、社會服務和政策;
5. 建議如何提供一個支持性的復康環境,包括專業人員的培訓需要。
研究結果:
性暴力受害人在經歷性暴力事件後,無論身體和心理都承受著沉重的壓力及創傷。除了接受治療及輔導,部份受害人亦會選擇報警,希望透過司法途徑取回公道,將侵犯者繩之於法。警方處理案件的程序及態度,不但會影響受害人對警方及司法系統的信心,更會令她們遭受到「二度傷害」。這樣不但阻礙受害人的復原,更加深對她們的創傷。
因為受害人有心理、醫護、司法及福利方面的獨特需要,若提供協助的專業人士(如老師、警察、醫護人員及檢控人員)未能全面了解她們的需要,並且因欠缺對性暴力認識,以致經常對求助人作出批判與質疑的態度,例如:受害人被質疑為性工作者、成為醫護人員談論的對象等,都會對她們在情緒、自尊、人際關係及生活方面造成沉重的打擊及影響。此外,由於受害人不清楚各部門的處理程序及自己的權益,再加上性暴力事件令她們情緒受到嚴重困擾,因此往往感到非常無助及擔憂。本發佈會主要公佈有關性侵犯受害人接觸警察系統的經驗。
警務系統
警察是所有被訪者均有接觸的系統。此研究發現,相比於其他系統如司法和學校,警務系統帶來二度傷害的程度有較大的差異。有接近三分一的被訪者提及與警察接觸過程中的正面經驗,她們感受到關懷與安慰,也有其他專業人士表示警察處理性侵犯個案的態度和方法比過往有很大的進步。有被訪警務人員透露,與受害人保持良好關係也有助於促使受害人願意出庭。可是,有部份受害人反映,警務人員的質疑態度及處理程序,令她們在求助過程中再被傷害。研究結果反映受害人與警方接觸的經驗有很大差異;警方對部份性暴力受害人的支持有所增加,當警方願意改善服務態度與簡化程序,不但配合警方本身執法的目標,亦能減少性暴力受害人的傷害。
1. 警員態度
當中有十位被訪者對警務人員的表現表示讚賞,她們反映警方態度包括友善、細心和對她們表達支持,重視受害人權益,有耐性,安慰和關心受害人。可是,有九位被訪者對警方處理性侵犯個案的態度感到不滿,她們感受到警員的負面態度,主要為不信任受害人,因而不鼓勵受害者報警、對待受害者如犯人、使受害者感到不被信任及被懷疑、將受害者定格為某類人等。此外,警務人員缺乏耐性、態度輕率,對受害者的情緒缺乏敏銳度,罔顧受害人的感受,形成二度傷害。
2. 程序安排
警方處理性暴力案件的程序仍有改善的空間,包括:因轉換調查隊而重複落口供及調查程序、錄口供時有男警員在場、錄口供過程累贅(如:詳細記錄受害人與其他無關案件的人的性經驗)及受害者人的私隱未受保障等。
2.1. 因轉換調查隊而重覆落口供及調查程序
由於案件要轉交案發現場所屬的警署或同一警署的不同隊伍負責,受害人往往因此而需要重複落口供及重新進行調查程序,不斷講述被害經過會加深對受害人的傷害。
2.2. 落口供安排
落口供時男警員在場
根據指引,性侵犯個案應由女警務人員為女受害人落口供。此研究發現,仍有受害人因為落口供時有男警員在場或在落口供時男警員不斷進出房間,而令受害人感到驚慌和難受。此外,警方在補充錄口供時往往會由男警員負責或與女警員一起進行──警方會把查問分類為背景方面和具體性侵犯事件的細節,而男警員多是負責背景方面的問題,但對受害者來說,兩者未必完全分割。
錄口供過程累贅( 要求受害人詳述與案件無關的性經驗)
錄口供過程累贅也使受害人感到吃力,當中包括一些與案件無關的資料,例如性暴力受害人過去與其他人的性經驗。《刑事罪行條例》第154(1)條訂明,在強姦案及非禮案的審訊中,除非獲得法庭許可,否則不得提出有關指稱受害人過往性經驗的問題。因此,按照規定,法庭通常禁止向受害者提出這類問題。可是,由於部份警員對處理性暴力的案件缺乏足夠的認識,仍繼續要求受害人詳細描述她與其他人過往的性關係。例如,在本會處理的個案中,即使婦人離婚或與前夫失去聯絡超過十多年,警方仍要求她講述首次性經驗及與前夫的性關係;亦有受害人被警方要求詳細講述過去與別人的性關係及當時人的背景及資料,這不但令落口供過程累贅,更令受害人尷尬及受到傷害。
2.3. 調查及搜証過程的處理手法
受害者除了需要經歷報警落口供的初階段外,往後還需要參與調查和認人等程序,當中具體的安排往往會使受害者感到不安,例如要在有機會暴露其受害人身份的情況下重返案發現場;又或認人後仍會在警署碰見侵犯者。
2.4. 司法程序跟進
有受害人表示警方並沒有把法庭裁決知會她們,令她們感到失望。另警務人員為受害人上庭申請屏風的安排亦有待改善。
3. 受害者私隱未受保障
有兩位受訪者的個案懷疑警員洩露案件資料,引起傳媒廣泛報導外,另有兩位被訪者因警方在沒有她的同意下通知其家人及要求受害者暴露身份而感到受屈。
4. 急症室並非為性侵犯受害者提供服務的適切地點
被訪醫護人員均表示急症室並非為性侵犯受人者提供服務的適切地點,原因是急症室的環境繁忙、嘈吵、欠私隱等,認為在受害人接受基本的醫療服務後應轉介她們往「風雨蘭」一站式服務,在該處進行法醫檢查。有被訪醫護人員對警方堅持安排受害人在急症室進行法醫檢查,因而要受害人在急症室長時間逗留及對急症室設施構成壓力感到不滿,但又礙於警員的強硬態度而未能反對。
總結:
研究結果發現警務系統雖然在處理性暴力案件方面有進步,但在態度和程序方面仍有改善的空間,包括警員的態度、落口供程序、保密性、調查及認人過程、向受害人交待法庭裁決及與其他專業的協作等。而在風雨蘭處理的個案中,有些警務人員不但以友善、支持的態度對待受害人,亦能體恤她們的困難及為她們提供不同的支援,令她們能夠面對漫長而痛苦的司法程序。例如: 上水區刑事偵緝隊警員考慮到受害人擔心上庭時身份被披露,不但主動向律政署提出,向法庭申請讓受害人在屏風後作供,更把透明的証人室用紙張遮蔽,令受害人的私隱得到保護。此外,有外傭被僱主性侵犯,東涌重案隊警員主動為受害人提供經濟援助,令受害人能在沒有收入的情況下繼續面對司法程序。另一方面,亦有警區為了減少性暴力受害人因重複落口供而傷害,所以作出適切的安排,盡早安排負責案件的警區及警員處理案件,避免因轉區或轉隊而重複錄口供。
以下是本會對警方的建議:
1. 警方不應以批判的態度對待受害人,即使警方在調查及求証期間,不應因受害人的職業、背景而以輕率及質疑的態度作出調查。
2. 為所有警員(特別是負責刑事偵緝的警員)提供培訓,令他們增加對性暴力受害人的了解,改善處理有關案件時的態度、技巧及程序。
3. 簡化現時轉區或轉隊的安排,盡早甄別及安排負責調查的警員接手案件,以免受害人重複錄口供及調查程序。
4. 落實受害人約章、律政署的指引及有關法例,為性暴力受害人提供保護措施: 如錄影會面、使用屏風或視像作供等。
5. 檢視現時處理性暴力案件的程序,保障受害人私隱及權益,確保受害人的私隱及案件資料保密。
6. 為性暴力受害人因是次罪行所造成的傷害提供實質援助: 包括: 交通、住宿及經濟援助等。
7. 警方轉介受害人使用風雨蘭的一站式性暴力危機中心,以免受害人在急症室進行各項程序,及令她們獲得適切的情緒支援及醫療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