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擊》74期
圖解
十一項受害人沒有同意的情況
保安局於 2026 年 7 月發表的《完善香港的性罪行法例》諮詢文件中採納協會去年建議,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近年的檢討及修例經驗,提出本港性罪行法例在以下任何情況下發生性行為,法律上會直接認定受害人不同意:
*「受害人沒有同意」的情況並不只限於下述例子。 法庭可以根據每宗案件的實際情況與具體細節,最終裁定受害人當時並沒有同意相關的性行為。
1. 受害人沒有用任何說話或動作表達願意。
2. 受害人被勒索、敲詐、恐嚇,或威脅公開私隱而被迫接受。
3. 受害人遭受暴力或被威脅傷害而被迫接受。
4. 受害人身邊事物,例如家人、寵物或財產等遭受暴力或被威脅傷害而被迫接受。
5. 對方利用長輩、老師、上司等權威、信任或照顧關係使受害人順從。
6. 受害人被非法禁錮或被限制離開。
7. 受害人正在睡覺、昏迷或失去意識。
8. 受害人受酒精或藥物影響,而無法清晰思考、決定或表達。
9. 對方違反約定,故意不用、破壞或中途偷偷脫下安全套。
10. 對方瞞騙性行為的本質或目的(例如假借醫療檢查為名的性侵、「性交轉運」等)。
11. 對方假冒他人身分進行侵犯(例如冒充伴侶)。
反擊專題
廿年法改路 —— 性罪行修例可怎樣行出更踏實一步?
討論逾廿載的性罪行改革,今年夏天終於迎來修例前的公眾諮詢。在協會看來,這亦是本港社會就性罪行議題參與度最高、討論最廣泛的一次契機。
回顧這段歷程,自 2006 年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就性罪行檢討成立小組委員會,至 2012 至 2022 年間經歷四次諮詢並發表三份報告書,協會專注於法律改革的工作從不間斷。自 2023 年起,協會開始著手推動將「積極同意」具體呈現於性罪行法例之中,透過同工圍讀、進行法例研究、整理倖存者經歷及前線同工工作經驗,以推動更合時宜及到位的法例及政策改進。
去年,協會發表《更全面及合時宜的性罪行改革方向》意見書,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近年的檢討及修例經驗,提出比法改會 2019 年建議更進一步的改革方向。撰寫意見書時,我們確立了推動具實質意義的條文改革中,不可或缺的四項重點議程:
1. 為「同意」訂立明確的法定定義
2. 增設「同意無效情況」非詳盡無遺列表
3. 就被告人以「誤信同意」作辯解施加合理限制
4. 訂立「持續性侵犯兒童」新罪行
當局於 2026 年 6 月底發表的《完善香港的性罪行法例》諮詢文件中,正面回應了上述前兩項訴求,亦於諮詢期完結後承諾積極就後兩項展開研究。早前《反擊》第 70 期曾揭示「法庭保護措施」的實踐現況、71 期探討「誤信同意辯解」、72 期討論「持續性侵犯兒童」,而 73 期聚焦的「偷偷除套(stealthing)」性侵行為,亦於是次諮詢文件中有所著墨。諮詢文件建議以非詳盡無遺方式列出十一項「受害人沒有同意的情況」,當中便涵蓋了此類蓄意違反安全性行為共識的行為。
「沒有同意情況」列表:扣連受害人真實經歷,深具公共意義
增設非窮盡的「沒有同意情況」列表,關鍵在確立「一旦出現即無同意可言」。這不僅能在公眾教育上破除性同意迷思,更能消除司法程序的模糊地帶,消除法律不確定性,協助前線人員準確執法,確保裁決客觀一致,並促使檢控與審訊及時開展,減少事主折磨。
協會認為,若要確保列表發揮當局在諮詢期所承諾的效用,當局在立法階段必須恪守諮詢文件所述原則:「當有證據證明相關性行為發生時有關情況存在,受害人即被視為不同意該性行為」。有意見認為此列表僅屬「可反駁的事實推定」 ,即辯方仍可提出「受害人其實同意」以推翻指控。我們認為當局應依照蘇格蘭法律委員會於 2007 年報
告書中所強調之做法,即列表所列情境並非用作推斷其他情況,在任何法律相關層面上,這些情境本身就已構成「缺乏同意」。
就「沒有同意情況」列表的具體內容,協會支持諮詢文件所列出的全部十一項情況,並進一步提出以下四項建議:
1. 同意不能代言:增「第三方表達的同意無效」情況
性同意的本質,在於必須由參與性互動的當事人親自給予方屬有效。任何由第三方代為傳達的「同意」,均與性自主原則背道而馳。發生於法國、震驚全球的 2024 年 Gisèle Pelicot 案,正突顯有關風險:受害人 Gisèle Pelicot 多年間遭丈夫暗中下藥,並在網絡招攬至少 72 名陌生男子到家中對其侵犯。案件審訊後,多名被定罪的被告辯稱自己受其丈夫「操縱」、誤以為事主已同意而提出上訴。
加拿大、蘇格蘭及愛爾蘭法例均已清晰指出,若同意的唯一來源出自受害人以外的人,即屬同意不存在。協會建議借鑑蘇格蘭做法,於列表中增設具相同法律效力的獨立情況,不僅能釐清諮詢文件列表第 1 項,更能毫無爭議地確立:任何事主以外的他人(不論是伴侶、家人或其他促致者)的表達,均絕不能替代事主本人的意願。
2. 中途叫停,後續的行為就是「不同意」
協會建議參考加拿大性罪行條文,於列表中增設獨立情境,進一步釐清並加強第 1 項條文:明確涵蓋事主在最初同意參與後,過程中有透過言詞或行為表示不同意繼續進行該行為之情況,確保中途撤回同意在法律上具更明確約束力。
3. 醉酒與藥物影響:聚焦逐步下降的認知,而非間歇性的清醒
據風雨蘭《個案回溯研究統計報告 2019-2023》,高達 44.6% 的插入式性侵個案涉及因藥物或酒精引致的意識受損。過往審訊中,亦常見事主酒醉程度備受質疑,偶有的間歇清醒會被簡化推論其「未醉」。這種主觀認知的判斷方式,將複雜的狀態簡化為「有醉」與「無醉」的二元對立,極欠缺科學客觀性。
諮詢文件第 8 項雖列出一些準則,卻存在漏洞:人的認知能力受物質影響往往呈逐步衰退,而非如電掣開關般瞬間熄滅。受害人可能在最初同意性互動,但隨著醉意加深,早已喪失評估風險及決定是否撤回同意的能力。諮詢文件條文僅聚焦於「最初參與的決定」,忽略了「持續評估」的關鍵狀態。協會建議參考愛爾蘭法例,將測試擴充為「在決定是否參與、繼續進行,或撤回先前對該行為的同意時,評估相關資訊的能力」,將審查範圍由單一時間點擴展至持續評估能力。
4. 意識受損不限酒藥:因重病、身心障礙或極度疲勞而無能力決定需受保障
身體障礙、極度精神衰竭或重病等非酒精或藥物因素,同樣會導致事主失去自主給予同意的能力。協會建議將上述針對「評估資訊與決策能力」的客觀測試,一併延伸適用於各類身體或精神機能受限的情境。
透過條文進一步確立「性自主權」原則
上述列表所列舉的情境,本質上皆屬受害人於「同意」法定定義下,缺乏行為能力對性行為給予同意,或並非自由地和自願地對性行為給予同意。
諮詢文件提出按性自主權原則,為同意的範圍及撤回訂定條文,並確立「對個別性行為給予同意,並不暗示對任何其他性行為給予同意」的特定性原則。協會建議進一步擴大此原則的範疇,涵蓋「特定的對象」及「特定場合與環境」,避免加害者藉由過往關係或特定場境曲解受害人意願。
此外,協會亦建議於法例中具體列明三項「不可單憑此情況推定同意存在」的例子:
・受害人單純未有以言語或肢體作出反抗;
・受害人曾主動要求或同意使用安全套;
・受害人出現生理反應。
「受害人不能同意的情況」與「不可單憑此情況推定同意」有根本區別,前者一經證實,法律上必然推定無同意,後者情況若然出現則不能被視為同意存在的證據,協會認為有關做法可進一步回應有關的司法與社會迷思。
堵截抗辯漏洞:就「誤信同意」辯解設限
諮詢文件提及擬參照英格蘭 2003 年模式的「合理相信」標準,協會認為此機制存在嚴重法律漏洞。協會強烈建議,法例必須明確訂明:凡被告人的誤信是源於「自我引發的神智不清(如醉酒或服藥)」、「罔顧後果」、牽涉上述「沒有同意情況」,或在客觀情況下「未曾採取任何合理步驟確認事主意願」,被告人一概不得提出「誤信同意」作為辯解理由(詳見《反擊》第 71 期)。
同時,法例應確立被告在確認同意時的積極責任,訂明:
「在考慮信念是否合理時,必須考慮被告人為確定事主是否同意而曾說出或作出的行為。有關行為如非旨在促進事主給予、撤回或拒絕同意,則不屬為確定事主是否同意而作出。」
為何我們主張不再使用「強姦」這個舊罪名?
諮詢文件提出將罪行範圍擴闊至法改會建議的「插入式性侵犯」,卻仍堅持保留「強姦」這一歷史名稱。協會認同以性別中立原則整全涵蓋所有具插入式性侵行為,但對沿用「強姦」罪名強烈懷疑。
早在 2012 年法改會展開首次諮詢之初,協會便持續倡議以強調「侵犯性自主權」的中性法律詞彙取代「強姦」一詞。保安局於諮詢文件中指出「捨棄這常用詞可能會令公眾誤解,以為與傳統的強姦罪相比,經擴大涵蓋範圍的罪行性質較輕」,然而,修例本來就是教育公眾更新既定印象的契機。以大眾慣用為由,延續一個本來定義極狹窄且具性別偏見的字眼,實屬本末倒置。
摒棄「強姦」之名,更能徹底鬆綁字義上的限制
「強」:容易令人理解指涉行為必然有武力、肢體反抗成份。例如曾有被告於庭上指出認為醉酒事主沒有反抗等於同意,故情況不屬「強姦」。亦有於脅迫下就範的插入式性侵受害人於求助時表示,因為其經歷沒有牽涉武力或肢體反抗,最初他未能意識自己的經歷是「強姦」。
「姦」:容易被理解為僅涉及女性或以陽具作出的性侵行為,受害者或難第一時間扣連自身經歷。
保留舊名「強姦」一詞亦帶來公眾理解新罪行的技術性困境。新「強姦」及舊「強姦」罪亦會持續同時被應用於不同審訊之中,公眾透過法庭新聞所接收的訊息亦會反映出不一致的改革實施觀感。協會預期有關情況將持續數十年,並削弱新罪行有關法律必須清晰明確、尊重性自主權等改革原則於落實上的效果。更新法律用詞,是推動社會法律與性別教育最立竿見影的契機。
一個月的諮詢期間,協會與倖存者們回應公眾查詢、接受傳媒訪問、召開記者會,同時深入剖析諮詢文件、梳理海外實踐、比對協會多年倡議脈絡、擬備意見書,為社會討論補充更立體的視角。協會所提供的公眾諮詢回應表格,獲得了超過 4,500 位市民響應使用,而在諮詢期結束後,當局公布共接獲逾 6,000 份意見書,當中超過九成支持修例。
歷經四任政府的性罪行檢討,將於本屆政府任期完結前透過立法落實。正因為經歷過一拖再拖,我們望着 2027 年 6 月的期限亦甚感着急,期望當局能貫徹「早一日,得一日」的決心落實修例。當局既然已透過是次公眾諮詢,成功讓本港普羅大眾清晰看見目前法例落後的荒謬所在,協會也深信,於政策、法律及文化層面實踐「積極同意」及消除性暴力迷思的社會意志,亦已播下。
感言 ∙ 敢言
性罪行修例諮詢倖存者及關注團體意見節錄
兒童性誘識案主分享
為甚麼無法說「不」
「不是我不say no,而是為什麼我無辦法say no。」火星人覺得法庭只問是否同意、事件式地理解性侵,並不能真正呈現其經歷。「我覺得好多人都習慣將性侵理解成一件事,但對我來說,這件事不是一個瞬間,而是慢慢形成的過程。如果不理解整個過程,就好難理解為甚麼受害者當時會作出那些外人看起來『不合理』的反應。」
「對於我的情況,我覺得都幾貼切的形容是,我不是被一個狼人帶走,我是被一個牧羊人帶走。我是一隻綿羊,我好信牧羊人,因為牧羊人的角色就是帶班綿羊走。他不是狼,我可以一看就知他是狼,我要馬上逃走。他是一個牧羊人的時候,我就跟着他走,走着走着,也不知道自己原來出了事。」
火星人比喻:「如果一個陌生人推你落樓梯,你會馬上知道這是傷害;但如果一直扶住你行路的人突然推你一下,你第一個反應未必是『他推我』,而是『是不是我自己站不穩?』」火星人說當傷害來自一個你一直信任的人,大腦第一個懷疑的往往不是對方,而是自己。「這種困惑,正正是好多受害者最難跨過的一步。」
無法離開學校或遠離侵犯者
童年性侵倖存者普遍面對的困境是,即使他們覺得這些接觸難以忍受,卻仍然每日被困在學校或家庭,無法逃離侵犯者,也對公開事件卻步,不想讓身邊的同學、家人知道事件。火星人整個中學生涯都陷於困惑和痛苦,不理解自己經歷的是甚麼事。直到第一次聽說「兒童性誘識」這個詞彙,火星人才終於意識到,「原來就是性侵這麼簡單。」
「一個健康的社會,不應該教小朋友如何拒絕每一個越界的大人,而是令每一個大人都知道,自己不可以越界。」火星人說。
與香港不同,加拿大的性罪行條例列明,如果符合「不能合理構成同意」的列表,例如牽涉「濫用權威、信任、受養關係」,被告就不得提出「真誠但錯誤相信」辯護理由。如果火星人的案件在加拿大審訊,很可能就不會罪脫。
趁醉性侵案主分享
從趁醉性侵案看「誤信同意」
事發當晚,X 和侵犯者相約吃飯、喝酒。飯局完結後二人意猶未盡,就到 X 的家中繼續喝酒,當時 X 的媽媽和丈夫都在家中。二人一直喝酒,直到 X 太醉,要去廁所嘔吐。
X 叫侵犯者離開,告訴他自己打算在廁所休息一會後才進房睡,而這也是 X 平時酒醉後的習慣。對方堅持要扶 X 回睡房,X 多次拒絕不果後妥協。
「他一抱我上床,我隻手一拉,被子一蓋,我就睡著了。這個也是我自己喝醉酒的經驗,一拉被我就睡著。」然後 X 再醒來的時候,赫然發現自己正被性侵。
辯方無理質疑:醉了為何不反抗?
庭上,辯方繞過X 是否同意、醉酒下有無能力表達同意,卻問X 為甚麼同意讓被告抱上床。「我同意讓你抱而已,誰說就代表同意讓你搞?你喝完酒,朋友抬你上的士,有身體接觸是不是就代表你們有關係?」
辯方又斟酌 X 為甚麼不反抗。X 當下有說「不可以」,但無力反抗。「如果可以,我清醒的,我不止踢他,我拿刀斬他了。我為甚麼無緣無故要讓你這樣做,『黐線』。」
討論成人話題 被曲解成「性同意」
X 事發前曾和被告傳訊息,說要幫他介紹女朋友,有談論過成人話題。辯方以此暗示二人關係親密,所以同意性行為。「我已婚,四十多歲,大家成年人去談論成人話題,我覺得是很正常的事。你(辯方)覺得我這就是不正經,想到處偷情,是個淫婦。」
X 當然不認同,亦認為無論自己對性的態度為何,和當下的意願是兩回事。「你(辯方)應該是問同意不同意,現在是講強姦,而不是說我對性的態度是否開放。就算我開放,也不代表我同意與你有性行為。」
「每一件事其實都有前因後果⋯⋯你只看『因為當時你帶他回家,那就是代表你自願了。』其實審甚麼呢?不需要審的。浪費政府資源、浪費公帑。」
最終陪審團以大比數裁定罪名不成立。X 覺得很不公平,心理陰影難以磨滅。X 唯有希望自己的經歷能有助推動有關同意的相關改革。「我自己不成功,我希望能夠讓政府知道我的經歷,可以幫到日後其他人,不要好像我這樣。」
以下部分節錄自關注團體意見書,標題為編輯所擬。
嚴重智障人士家長協會
智力受障者舉證門檻高 其他居住方案可助減低風險
我們皆是嚴重智力受障者的家庭照顧者,基於照顧經驗,大概知道無論提供甚麼支援,也難令受顧者有效表達不幸事情的經過。同時,社會習慣倚重口語,面對施害者的言之鑿鑿,及受害人因各種原因而導致的含糊表達或沉默,受害人難免墮入劣勢。再加上家人不忍子女再被舉證過程煎熬,令提告阻礙重重。無論相關法例如何修改,刑罰有多重,若受害人提供的證供是法律訴訟的入場門檻,則受障子女獲得公義的機會近乎零。當年引起公憤的康橋事件,就是因為受害人無法作供,而法院亦不認為環境證據充足,導致刑事訴訟不成立。
在更廣濶層面,政府應積極探討嚴重智力及多重受障者的居住方案。協會認為大型院舍潛藏許多造成暴力的風險因素,當中最危險的是令服務用家逐漸與社區隔絕。我們明白家庭對住宿照顧服務需求殷切,在短期內,香港難以實現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委員會倡議的去院舍化。然而,這不代表我們認為大型院舍作為主要照顧模式是唯一合理的方案。我們認為宿舍的存在條件是處所與住客能與社區有緊密連繫,親友及有心人應能時刻知道受障者能安康並有尊嚴地生活。
此外,社會亦應提升公民教育力度,強調人皆有價值,不應因某些人受障或較難尋求公義而對之加以剝削或侵犯。
平等機會婦女聯席
外傭受害人提告成本巨大 應加強支援
全港外傭總人數約 368,000 人,但聯席觀察到遭受性侵的外傭求助個案及報案率都偏低。這現象固然關係到性侵者往往是僱主或僱主家庭成員或其親友,以至受害人擔心一旦報警就會遭僱主解僱,即時失去工作及收入,同時失去留在香港工作的簽證。再者外傭來自東南亞國家,對於照顧家務工作都能以英語或簡單廣東話應付,但遇上要性侵要報警時,警方未必有適切的語言支援協助錄取受害人表達受害經過。
聯席認為還有一個重要關鍵影響受害人提告,就是外傭受害人被同住規定所限制,由於外傭合約有留宿規定,外傭必須與僱主同住,而性侵者又大多是同一屋簷下或與僱主有關係的人,所以受害人報案後多數都會失去工作與居所,加上合約終止後僅獲准在港逗留兩星期,不足以應付漫長的司法程序。失去工作、收入、住宿、一般生活起居的支援,變相增加受害人提告的成本。外傭同時要面對創傷和情緒負擔,更會擔憂影響在港工作的簽證申請。
我們認為若受害人是外傭,限於逗留條件以及外傭受害人提告的巨大成本,包括生活成本和精神壓力,本港應容許外傭受害人選擇返回原居地以視像遙距作供。若受害人選擇親身留港作供,行政機關應予以批准延長逗留,而且若合約因事件而被終止,應獲准另覓新僱主工作,支持自己繼續協助司法程序彰顯公義。
新婦女協進會
性罪犯治療及輔導措施原地踏步
諮詢文件的第 9 條,就有關性罪犯的治療和自新的建議,與現行情況沒有分別︰由懲教署在罪犯自願參與下的情況提供,內容包括「提供電子平板電腦及推廣治療體育活動等」。至刑期結束後,則由「社會福利署、醫院管理局及非政府機構合力推出各項措施,以加強為曾干犯性罪行的更生人士在獲釋後提供的自新服務。」
在現行機制下,法庭僅限判決被告是否罪成及其刑責,未能就罪犯的治療和輔導提出建議。
加上諮詢文件內未見有任何關於性罪犯治療及自新計劃的成效評估與及重犯的數據分析, 公眾未能得悉有關工作的成效。
婦進建議︰應邀請外間專業團體就成效評估及發佈公眾報告。及參考法庭對家庭暴力案件的處理方法,法官可以要求性罪犯接受治療及輔導。
青躍 - 青少女發展網絡
酌情處理青少年合意性行為 更能保護年輕人
根據本機構的前線觀察,年輕人首次發生性行為的年齡正在下降,司法機構應對涉及合意性行為的年輕人行使檢控酌情權。我們的建議並非將未成年性行為非刑事化,而是建立一個保護性框架,讓年輕人能尋求醫療協助或有關性健康的建議,而無需擔心自己或其伴侶會面臨刑事檢控。提供抗辯能創造一個法律安全空間,鼓勵他們尋求支援。
現在的草案造成了一個令人憂慮的情況。進行合意同儕性探索的年輕人可能面臨刑事檢控和終身的犯罪記錄污名,而那些尋求性健康問題協助(如避孕、性傳播感染檢測或受虐後支援)的青少年,則可能因害怕自己或其伴侶面臨刑事責任而避免求助。現行的警司警誡計劃在處理年輕違法者方面行之有效,已能有助於管教可能誤入歧途的年輕兒童。
鑒於我們服務年輕女性的多年經驗,青少年發生性行為並不會因法律禁止而停止。將此類行為刑事化並不能達致威懾作用,卻只會將這些行為變得更加隱蔽,阻礙年輕人獲得所需的支援和醫療服務。通過為合意同儕關係中的檢控酌情權提供明確框架,我們可以在保護與相稱性之間取得適當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