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擊》72期

 
反擊72

反擊專題

愈持續愈難告? —「持續性侵兒童」個案的檢控矛盾

持續性侵犯兒童在香港仍然是一個嚴重及被忽視的社會問題。風雨蘭於2019-2023年期間接獲近五百宗童年性侵犯求助個案,當中55.9%涉及重覆發生的性暴力行為。社會往往期望能夠循司法制度獲得公義,然而在現行的法律框架和舉證要求下,從我們的經驗所見,現實情況卻是與公眾期望背道而馳 — 受害人面對愈持續和重覆性的長期性侵犯,能夠辨識每次事件獨特情節以達到檢控要求可能性愈低,加害者則愈難被定罪

現時的法律框架下並無針對「持續性侵犯兒童」的罪行,只能以每個獨立性侵事件作出起訴的形式處理此類個案。

過往立法會文件中的討論例子:

假設一名受害人的父親每逢星期六晚上都會與她發生性行為。她所以記得是因為由於這個原因她被禁止離家外出,每次都是如是。她還可以準確說出這是從她13歲的生日開始重覆發生。在她向警方投訴後,其父被逮捕,有關罪行在她18歲的生日終止。按照現行制度,受害人不能就對她作出有關行為的真實性質作供,除非公訴書所載的控罪達 260 項 。即使律政司就其中多項事件起訴,受害人仍需要區別每次性侵事件情節分別,方能達到舉證的標準。

例如以上例子中,受害人由13歲到18歲一共被性侵260次,就要控告260項控罪。但事實上,現時公訴書亦不可能就受害人的每個性侵事件逐一提出檢控,否則有機會被法庭指摘公訴書「長篇累牘」。因此,檢控當局常見的做法是,在持續重覆發生的無數性侵事件中,抽取其中數項提出檢控(如第一次、中間最深刻的一次以及最後一次),而受害人需要準確描述每宗所起訴的性侵事件的細節、區分與其他起訴性侵事件的不同之處,方能滿足檢控的要求。

然而,童年持續性侵事件多數事隔多年才被揭發,當性侵長期重覆發生、每次發生的情況都極其相近,加上受限於案發年紀時的心智和認知發展能力,受害人根本難以清晰地認知及辨別每次被侵犯的具體情況。這導致許多案件在現行法律框架下難以被檢控,或只能被控以較輕微的罪行,甚或受害人因檢控要求卻步,根本不考慮報案。在風雨蘭於2000-2018年跟進的1,100宗童年性侵求助個案(18歲以下)中,只有436宗有報警立案,最終能起訴的僅有89宗。即使最終能夠入罪,法庭判決時亦只可根據數項控罪判刑,距離受害人經歷過數百次侵犯的真實情況相差甚遠,判刑根本完全不能反映有關持續性侵行為的刑責和嚴重程度度。 

澳洲「針對機構回應兒童性侵問題皇家調查委員會」2017年曾進行研究《Empirical guidance on the effects of child sexual abuse on memory and complainants’ evidence》,分析受虐兒童的創傷記憶模式對證據的影響(詳見後文 — 小資訊)。研究指出,當受虐事件持續及重覆發生,大腦會針對這類經驗的大概模式和不變特徵建立基模(schema),但基模不會記錄(encode)每個單獨事件的具體細節,以致難以喚起相關記憶。有曾經歷童年持續性侵的事主形容這種記不起細節的感覺是:「我沒有特別記入腦,正如你不會記得你十年前吃過甚麼。」(詳見後文 — 感言‧敢言 :童年持續性侵事主訪談)想像你每週一都固定去同一間茶餐廳午膳,你的大腦會建立基模,讓你大致記得這間餐廳有甚麼菜色,但十年後你不會記得某一天你吃過甚麼、坐在餐廳哪個位置,因為這是大腦記憶重覆事件的運作方式。這也吻合我們所接觸的大部分童年持續性侵倖存者的經驗,多數人會記得侵犯者大概做了甚麼、情境可能多數是何時發生,但很難準確說出這個星期六和上星期六的發生時間有甚麼不同、或為甚麼自己記得不同。因此現行法例要求受害人憶述獨立性侵事件的具體特定細節,根本有違被持續性侵的受害人處理記憶的現實,是不切實際亦不合理的要求。

澳洲研究引述另一項模擬法庭審訊的研究發現,經歷單一性侵事件的受害人比經歷重覆性侵的受害人更具描述事發細節的能力,亦因此其說法和證供被認為較可信和一致,更大機會被採用。在現行法例框架,我們以每個獨立性侵事件作出起訴的形式處理童年持續性侵個案,以對待單一性侵受害人的舉證標準,要求持續性侵受害人必須對每次事件印象深刻、準確辨認細節,要求持續性侵受害人的證供做到如單一性侵受害人般具體和實在,本來就是強人所難。持續性侵受害人要花更大的力氣,逐個細節證明自己沒有說謊,亦有更多機會被質疑。有倖存者向我們分享,向醫生、社工、警察訴說自己的經歷,每次遇到一個新的機關,都要重新說服對方,感覺很難受。「那種感覺很強烈就是,你要不斷去證明這件事發生過,整個程序的壓力很大。」最後作了撤案的決定,「不斷證明自己已經很辛苦,如果經歷了這麼多關卡,但最後上到庭,說我的經歷是假的、沒有發生,我覺得我接受不了這個結果。」這亦是我們在陪同持續性侵受害人進入司法程序時會面對的常態。如辯方律師盤問證人時,會指責證人稱不記得細節,質疑「若事件對你有如此大的影響,你不會記不起這些細節」,法官判詞指證人「對許多關鍵問題稱不記得」,作供時「表現閃縮」、「供詞矛盾、前後不一且不合理」,最後罪名不成立。


這正是本港童年持續性侵受害人面對的一個矛盾現象 —— 受害人面對愈持續和重覆性的長期性侵害,就愈難循刑事司法途徑獲得公義。


香港以外的多個普通法地區於2000年代起已開始就檢控「持續性侵犯兒童」案件落實各種法律改革,例如澳洲及美國部分地區針對「持續性侵犯兒童」訂立獨立罪行;英國及加拿大等地則以修訂公訴書規則的方式容許就此類案件作出起訴。本港政府亦曾於2001-2002年期間於立法會提出討論,擬參考澳洲新南威爾斯州的法例為藍本,訂立「持續性侵犯兒童」罪行,以堵塞法律漏洞。當時諮詢普遍獲民間支持,無奈最後因法律細節擱置後一直不了了之。事隔二十多年,澳洲多個州及領地不但相繼訂立了類似法例,更就着受害人處境的學術研究及法例執行情況不斷作出改革,為持續性侵的受害人提供更完善之司法制度回應。


協會認為當局可參考澳洲「針對機構回應兒童性侵問題皇家調查委員會」於2017年就「持續性侵犯兒童」提出的建議條文,聚焦於證明成年加害者與兒童的性剝削關係存在,即於一段時間內發生多次涉及性的行為,而非著重每次事件的細節。條文明確移除對於受害人必須區分每次侵犯事件獨立情節的要求,以回應經歷長期童年性侵犯受害人的處境。


就「持續性侵犯兒童」罪行立法能體現保障兒童福祉的原則、確保刑事司法程序能公正及有效地反映持續性侵事件的刑責及嚴重性,並消除上述困擾童年性侵受害人之矛盾現象,為其提供更完善保障。保安局早前宣佈將於2025年就本港性罪行改革進行公眾諮詢,當中包括檢視現時涉及兒童之性罪行的有效性,協會促請當局藉是次實質性罪行全面檢討,落實「持續性侵犯兒童」特定罪行。


小資訊

「記憶」與「公義」的衝突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及風雨蘭就「童年性侵」倖存者的窘境持續進行多項研究及倡議工作。風雨蘭個案回溯研究就發現,童年性侵個案於2019-2023年間平均延遲12.8年(4,689.1日)方前往求助。不論童年性侵事件事發多久之前,倖存者帶着自身經歷走上刑事司法程序的路,似乎必然要面對「記憶」與「公義」的衝突。

由澳洲「針對機構回應兒童性侵問題皇家調查委員會」委託進行,有關「兒童性侵對記憶影響」的研究指出,普羅大眾、執法以至法律專業人員都對「記憶」存誤解,這些誤解亦容易對受害人證供出現負面理解,影響其於刑事程序的經歷。

例如,記憶常被假設像攝錄機一樣,能完整而精確地記錄事件的每個細節。「影像式記憶」的觀念,尤其於法庭上根深蒂固,致使法官、檢控官,甚至陪審員,往往會因倖存者未能鉅細無遺地憶述事發經過,而懷疑其證供的可靠性。然而,研究指出,人類的記憶是動態且具重構性質。「記憶」並非一成不變的檔案,而是會隨時間推移,受各種內外因素影響而產生變化。

記憶會受外在因素影響,在性暴力案件中尤其明顯 —— 創傷經歷會對記憶的編碼(encoding)、鞏固(consolidation)及提取(retrieval)造成複雜影響。倖存者的記憶可因創傷反應而出現碎片化、跳躍、或難以連貫敘述的情況。這與大眾期望的線性、井井有條的證供大相徑庭。而當面對的是持續並反覆發生的性侵時,倖存者往往只能記得事件的「核心內容」和慣性模式,而難以準確回憶單一事件的具體細節,例如確切的日期、地點或次數。在警署或庭上,這種遺忘或不確定,就常被理解或攻擊為證詞非真實的象徵,從而動搖倖存者作為證人的可信程度。


研究提及警員、司法人員、陪審員以至公眾對於記憶的常見誤解與事實:

  • 相比「DVD」,記憶其實更似同一主題的即興表演(improvisational performance),每次的「重播」都可以有差異

  • 存有空白及錯誤屬人類記憶的基本特徵,證人憶述時出現輕微不一致和矛盾屬正常,並不代表不誠實

  • 在首次陳述事件後憶起新資訊屬於常見,而在適當提問下回憶增補的資訊通常準確及可靠

  • 回憶事件事的情緒反應與與記憶是否準確不一定相關

  • 持續侵害事件的受害人通常會記得事件的要點,但難以記起每次事件的具體細節

  • 家內持續性侵的受害兒童尤其因熟悉的事發環境及重覆頻率而難以確切記得發生日期及時間,但相關的背景資訊(例如,當時正就讀三年班)會較確切事發時間更易被記住

  • 進取(甚至具挑釁性)的盤問可使證人感不知所措,會損害記憶並導致不準確及對證詞的撤回;但具支援的環境及適當的提問可提升記憶的準確及完整程度

 
 

感言 ∙ 敢言

童年持續性侵事主訪談

問/72期《反擊》工作小組
答/風雨蘭服務使用者 馬桶小妹妹(化名)*

馬桶小妹妹(化名)在童年時被爸爸持續性侵,事件由9歲持續至18歲,成年前曾報警,但因情緒不穩、未能清晰說出經歷,不被執法人員信任而未能成功落案,直到近年自覺身心狀態準備好後再次報案。

* 因為小時候很喜歡坐在廁板上面發呆,哭、唱歌、做功課、吃零食⋯⋯甚麼都在廁所內發生,那是當時的她唯一感到安全的空間。

問:事件第一次發生是甚麼時候?

答:我印象特別深刻的記憶是九歲,我就把我最深刻的經歷當成第一次,但是有機會是再早一點的,只是可能因為年紀太小而忘記了。

問:你去報警的時候,你會否擔心小時候的模糊記憶會影響你的陳述?

答:我先打好一份筆記,把我記得的東西都寫下來,寫了每次事發的年份、日期、發生甚麼事,我才去報警的。那時候我寫完再改,改完又寫,更新到8.0、9.0的版本,最後總共寫滿了十張A4紙。

寫筆記的時候,我要摷返曬我手機裏面的相去回想。說真的,過了這麼多年,我要透過身邊的環境去聯想我當時有多少歲,例如穿哪一間學校的校服,或者當時我的功課是幾多年班。「第一次」的時候我大概只是記得我當時穿短袖衫、放暑假中,但是如果你要我答何年何月何日、星期幾,除非我有那段時期的相,手機/電腦可以顯示到相片的拍攝時間,否則我也不敢很肯定地回答。

問:警方如何問你事發細節?他們會問甚麼問題?

答:他們就問我,你們當時在梳化哪個位置,問每一個人的位置,我和我爸爸、我媽媽在做甚麼、我姐姐在做甚麼。他們問的事情是細緻到,可能我自己當時也沒有留意,究竟我媽媽、我姐姐在做甚麼,為甚麼她們會有不理會的反應?我好像需要重新再走進那個情境,去講每一個細節;同時地又會可以用多一個角度去思考整件事的發生,對事情有另一番理解;例如我會代入媽媽姐姐的角色去思考她們的感受,重新定義了我對她們的印象和觀感。

又例如說到在一間餐廳,警察會問「你記不記得餐廳在哪個位置、地址是哪裏、周圍有沒有其他你認識的人、會不會有途人有可能見到,你記不記得當日你爸爸穿了甚麼衣服、甚麼顏色、衣服圖案是怎樣的,記不記得當日的餐牌所售賣的產品、那天吃了甚麼⋯⋯我想他們是想透過這些側面的線索去搜集證據,例如CCTV片段,或者翻查事發餐廳出品的時間是否跟我所提供的時期吻合等等。但很老實說,我不會記得那麼多。

問:不記得的原因是甚麼?

答:我沒有特別記入腦,例如你不會記得你十年前吃過甚麼。而且我的情況是比較奇怪的,我一直都不知道這些行為是不對的,我以為這是正常家人互動,這是我家人給我的教育。我到差不多離開家、自己搬出來之前,我無意中分享給別人聽,他們覺得事態嚴重、要報警,我才第一次意識到這是一件不好的事。換着是其他人,如果在早期有人教育過他們性暴力是怎樣一回事,一早就知道這些行為是不對的,所以他會記得很深刻,但我沒有那麼早覺醒,所以很多重要記憶都已遺忘了。

問:那次報警不是你自願的,最後也沒有成功落案。是甚麼原因令你現在想再報警?

答:因為之前報警根本毫無預兆,我甚麼也沒有準備過。一到那個房間,我的情緒已經很差,警方再不斷問我同一條問題,用不同的方式問我好幾次⋯⋯我那時候整個人都好驚恐,亦很想大哭,根本無辦法好好回答他們。那刻我最怕的是,死啦我說了出來,我媽媽、我爸爸、姐姐怎麼辦,可能我爸爸會被拘捕,他本身有心臟問題,不能受太多刺激。我之後還要對着我媽媽和姐姐一同生活,因為他們兩個不是站在我那邊,會認為我在裝造事端,所以我會有很多擔憂。

這麼多年我的狀態也很差,一堆情緒混雜在一起,我告訴不了別人實際事發是怎樣的,我整理不到,每次一提起就崩潰大哭。直到隔了很多年,我大個了很多,情緒都平穩了很多,整理能力也好很多。

其實我報警之前,我已經有心理準備告不入。但我做這個決定,純粹是想為我自己做返啲嘢,和讓我的家人知道是時候要停,我要讓他們知道,我不出聲不代表事情沒有發生過。而且以前我沒有太多朋友,因為我屋企管得好嚴,他們不讓我用電話,跟外界沒有接觸,所以那時候我沒有支援網絡。但現在我有信任的輔導員,我亦感覺到身邊的朋友,還有老師會支持我,當我有足夠的支援網絡,我就覺得不是只有我一個自己面對,我就會放心去做這一步。我知道我倒下的時候,至少有人接住我,是很重要的。我覺得我講完一次,大家有盡過力,我現在可以過返我自己的生活,繼續做我想做的事,這樣更加好。

問:從小到大都不知道原來自己經歷的是性暴力,是不少童年性侵受害人都面對的情況。所以由事情一直發生,去到你意識到有問題,中間也過了很長一段時間?

答:現在回想也覺得很荒謬,18歲才知道。小時候的圈子都是圍繞家庭和學校,亦很直接地影響我對世界的認知。

因為學校不會特意教「性暴力」這課題,家人又當無事,從沒正面指責爸爸的行為,令到我覺得這是一件社會可以接受的,很正常的事。

我曾經跟媽媽說了我爸爸的事,我媽媽很快就帶我去公立醫院看醫生,跟精神科醫生說我有幻覺幻聽,她把這件事歸咎於我精神異常導致有幻覺幻聽,令我年紀很小就已經有精神科的記錄,醫療記錄的底「花曬」。快到18歲的時候,我有一次看精神科醫生,我覺得這個醫生很關心我,我跟他說我不想再留在家裏,面對爸爸我壓力很大,輕輕提及過爸爸對我所做的行為。我的本意是想分享日常生活中的小事,吐嘈一下,而醫生聽到就很大反應,說要報警。

警察來到見我開不了口,就叫我媽媽進來。他們不太知道我媽媽在這件事的角色,因為我媽媽裝模作樣很厲害,她假裝沒這回事,形容我和爸爸關係親密,並且感到很驚訝為甚麼我會這樣控訴我爸爸。她可以令所有人都相信這是我的幻覺幻聽。之後醫生有幫我排宿舍,但宿舍要等一段時間,搞到最後我都是回家了。

問:最後警方指證據不足未能起訴,你會否難過?

答:其實我報警之前,我已經有心理準備告不入。但我做這個決定,純粹是想為我自己做返啲嘢,和讓我的家人知道是時候要停,我要讓他們知道,我不出聲不代表事情沒有發生過。

其實告不告得入對我來說不重要,也彌補不到甚麼,事情都已經發生了。而且如果要上庭應該都會很麻煩,我除了要承受上庭的壓力,如果進入了司法程序,我也不可以到處跟人說,我就沒有甚麼可以傾訴的對象。再加上他們整家人很團結,財力和勢力都比我一個人大,我也會覺得上庭對我來說是不是真的那麼好呢,或是一個挑戰?我會有這個想法。

我覺得我講完一次,大家有盡過力,我現在可以過返我自己的生活,繼續做我想做的事,這樣更加好。



 
《反擊》ACSVAW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