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回應保安局指將於來年開展性罪行改革諮詢工作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協會)留意到保安局今日(12月18日)回應立法會議員時指將就落實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及《性罪行檢討中的判刑及相關事項》報告書中超過70項建議,並參考海外司法管轄區的相關發展,於2025年內就法例修訂建議進行公眾諮詢。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總幹事莊子慧指出:「性暴力受害人多年來不斷反映本港刑事司法制度的漏洞與不足,竭力推動修改極落後的性罪行法例及改善周邊配套,致力為欲透過司法程序尋求公義的其他當事人爭取更全面保障。協會樂見政府承諾於2025年內就性罪行改革進行公眾諮詢,並冀當局積極跟進以早日進入立法審議程序。」

本港主要的性罪行法例於1970年代訂立,這些性罪行多是以1956年英格蘭法例所訂立的相類條文為根據,而英國等多地於2000年代已經陸續對性罪行的法例作出重大改革,但香港刑事法例至今卻仍沿用陳舊觀念及定義來回應性暴力。

修例落實「插入式性侵」將保障更多受害人

本港沿用近半世紀的「強姦」法例,僅涵蓋男對女「以陽具插入陰道」的性侵行為,即使加害者用手指或硬物等插入陰道、肛門或逼使受害者口交,現時亦只能控以俗稱「非禮」的「猥褻侵犯」罪。《風雨蘭個案回溯研究 2019-2023》顯示,過去五年間,至少48宗個案屬於上述情況而未能控以「強姦」罪。這與受害人所經歷的創傷存在巨大落差,亦難以符合受害人以至公眾的期望。

落實有關「插入式性侵」之改革建議不但能處理以上情況,亦可為男性及跨性別的插入式性侵受害人提供更充分保障。

增設「同意」法定定義

此外,法例欠缺「同意」的法定定義,變相是容讓加害者在審訊中利用各種性暴力迷思技術性脫罪。例如近日一宗法庭審訊中,事主在庭上被質疑其於性暴力事件發生當下因驚嚇而產生僵硬反應(freeze)、缺乏激烈反抗,從而令被告「真誠但錯誤相信」事主同意該插入式行為,最終被告罪名不成立。刑事司法程序於回應性暴力事件上的失效亦反映於《風雨蘭個案回溯研究 2019-2023》,過去五年只有約四成性暴力個案的受害人選擇報警,而在有報警的個案中,僅有6%案件被告於首次審訊被成功定罪,情況絕不理想。

綜觀各地多個司法管轄區早以條文釐清「同意」的定義,讓法官及陪審團更容易掌握、理解同意的涵意。澳洲多個司法管轄區更進一步完善相關法例,清晰列明不應存在預設的性同意,而是參與者有責任確認性行為前得到對方自願給予的同意。訂立法定定義不但反映法律對個體性自主權的尊重,亦為願意循刑事司法制度尋求公義的性暴力受害人提供更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