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就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委員會《性別承認諮詢文件》諮詢文件之意見書

關注婦⼥性暴⼒協會(下稱「本會」)於 1997 年 3 ⽉成⽴,是⼀所⾮牟利志願機構,⼀直⽀持性別平等,並關注⼥性受到性暴⼒的威脅及傷害,通過服務、教育及倡議⼯作,致⼒引起社會關注及正視性暴⼒問題,以減低性別暴⼒的出現,加強對性暴⼒受害⼈權益的保障。我們深信,性別平等及反性暴⼒教育是打擊性暴⼒的重要鑰匙。⾃ 2005 成⽴以來,Anti-480反性暴⼒資源中⼼在⾹港公益⾦的資助下,透過進⾏各類反性暴⼒和提倡性別平等教育的校園及社區項⽬,並出版研究報告和刊物,以喚醒社會,尤其⻘少年對性暴⼒的關注,與公眾合⼒抵抗性暴⼒及推動性別平等教育。性別 承認是⼀種⼈權,我們認為誇性別⼈仕的選擇權應該被尊重,本會就性別承認諮詢⽂件之 16 條諮詢問題提出以下意⾒及建議:

  1. 應否為⾹港設⽴性別承認制度:應該

    ⼈類社會⻑久以來以⼆元⽅式處理性別,其絕對性並⾮不證⾃明的。性別不僅關係到染⾊體,亦與社會⽂化以及個⼈⼼理相關,恰恰因為嚴格以⼆元⽅式界定性別,導致雙性⼈、性別不安以⾄跨性別⼈⼠的個⼈權利被剝奪。縱使這些⼈在社會上不佔多數,然⽽我們卻不能無視⼀些⼈的權利受到壓制,無論這些壓制是出於誤解還是因為制度。若果⾹港容許性別重置⼿術及∕或賀爾蒙治療等醫學介⼊在⾹港公⽴醫院進⾏,那末根本沒有任何理由在法律上否定有關⼈⼠的權利。現時跨性別⼈⼠⾯對⽣活上的困難⽐我們所認知的嚴重,原因是他∕她們的數量不多,且因為其性別認同與外表不符⽽不願被他⼈知悉,因此⼀般公眾很難對他∕她的處境有所了解。正因為「與他⼈不⼀樣」⽽導致「異樣⽬光」,為了躲避「異樣⽬光」⽽「保持表⾯的『正常』」,故此這群性別少數就完全隱沒於社會中。只有設⽴性別承認制度,使他∕她們得以實現其個⼈權利,才有可能逐步令社會⼤眾了解以⾄接納超越性別⼆元的其他類型的性別認同。營造多元性別友善環境與訂⽴性別承認制度⼆者並⾮相悖,⽽是相輔相承。

  2. 就性別承認訂⽴醫學診斷的規定:可以接受

    國際社會越來越傾向,性別不安並⾮⼀種疾病。我們在過去是基於當時科學範圍⽽理解⽣物學上的性別,⽽當少數⼈不符合⽣物學上的性別⼆元定義,我們便只能指稱其為⼀種疾病來處理其「異常」的狀況。但由於本諮詢⽂件在處理「⽴法」及「制度」,因此「準則」可能是不可避免的,有鑑於此,我們認為申請⼈只需要出具註冊精神科醫⽣或臨床⼼理學家對性別不安確診的證明,即可申請更改性別⾝份。即便如此,我們仍希望強調,越是以疾病⽅式去理解⼈與⼈之間的差異,定義「正常」與「不正常」,或勉強把「不正常」的⼈導回「正軌」:只限於男性⾝體或⼥性⾝體,都會使不符合這些標準的⼈變成異類,反過來污名化這些跨性別⼈⼠。跨性別⼈⼠最期望以⾃⼰屬意的性別(性別不⽌於男和⼥)⽣活⽽不受歧視,污名與不理解恰恰卻造成他∕她的壓⼒與困擾,性別承認是為了在制度上、法律上、公權⼒⾓度上承認這些不同性別的⼈的公⺠權利,以及減少社會⼤眾的誤解,若我們反⽽以科學之名強加標籤在這些⼈⾝上,那不是本末倒置嗎?

  3. 就性別承認訂⽴‘實際⽣活體驗’的規定:不完全同意

    ‘實際⽣活體驗’可以改為「冷靜期」,申請⼈在遞交申請後,經過半年⾄⼀年的時間後,再向當局確認⾃⼰有意繼續進⾏申請。⽽在這段期 3 間,申請⼈應被⿎勵以所屬意性別⽣活,但並不構成繼續進⾏申請的必要條件。可是,正因為申請⼈並未獲得法律確認性別轉變,⽽未能在⽣活上⽴即以另⼀性別⾝份⽣活,例如因⼯作原因⽽無法即時開始"實際⽣活體驗"。若因無法進⾏"實際⽣活體驗"⽽不能進⾏申請,無疑是整個性別承認的悖論。再者,任何"實際⽣活體驗"規定都是將⼈的⾏為指定在「男性該做的事」和「⼥性該做的事」的框框之中,⽽這些「標準」往往都是性別定 型下的產物,要求某⼈做了某些事才算是「男⼈」或「⼥⼈」,實際是把⼈粗暴地分隔,卻無法證明該⼈是「男⼈」或「⼥⼈」。

  4. 就性別承認訂⽴賀爾蒙治療和∕或⼼理治療的規定:

    申請⼈的醫療選擇權應該被尊重,性別認同本⾝是⼀個複雜的課題,每個⼈的差異及需求都不⼀樣,規定申請⼈必需接受醫療⼲預是完全不合理的。無論是因為⼊侵性治療如賀爾蒙治療可能出現副作⽤,或申請⼈因⾝體 狀況⽽不能接受某些賀爾蒙治療,甚或申請⼈根本不認為有需接受賀爾蒙治療,賀爾蒙治療不應成為申請性別承認的必要條件。⾄於⼼理治療,或許現很多性別不安⼈⼠都⾯對很⼤的⼼理困擾,這些困擾也許來其⼼理上的疑惑,亦可能是由於不被認同與接納,甚⾄遭受指責與歧視⽽出現的。然⽽⼀個⼈的性別認同本質上不會對他⼈構成傷害,我們認為不應規定申請性別承認⼈⼠必需要接受任何治療,除⾮其本⼈認為有此需要。

  5. 就性別承認訂⽴性別重置⼿術及其他外科治療的規定:

    如前所述,性別認同本⾝是⼀個複雜的議題,超越我們過去理解只有⼆元性別的情況。故此我們需要有所區分,⽽不是以⼀種⽅式處理不同⼈的差異:有些希望以異性⾝份⽣活的⼈,被⾝邊的家⼈朋友同事接納,他或她根本無需以醫療⽅式處理這種渴望;然⽽有些⼈可能急切需要進⾏性別重置⼿術,或希望以賀爾蒙治療來改變⾝體某些性徵。這些因⼼理引起對⾝體狀態的要求,是因⼈⽽異的,求診絕對應該是選項,⽽不是必需,強迫任何⼈為了獲得法律確認⽽進⾏任何醫療程序,變相是強 迫治療,不是妥當及尊重個⼈選擇的做法。無論持任何⽴場的⼈,基本上都不會完全否定,性別⾓⾊本⾝是社會化 的結果,現代社會裡我們應該尊重每個個體的選擇權。對於認同性別重置⼿術是申請性別承認的必要條件,我們認為,雖然有(很多)性別不安⼈⼠渴望做⼿術以在⾝體特徵上更接近其屬意的性別,然⽽這肯定不是所有性別不安⼈⼠的願望,何況有些⼈因⾝體狀況⽽未能做⼿術,這個要求無疑是對跨性別⼈⼠平權的不要必的阻礙。此外,有論者謂若不設⽴不可逆轉的重置⼿術作為關卡,就會有⼈不斷 轉換性別,或者會增加使⽤公共設施的⾵險。就前者⽽⾔,現時並無數據或研究證明,在⼀些沒有規定以性別重置⼿術為條件的有性別承認制度的地區或國家,出現很⼤⽐例上的頻繁或濫⽤轉換性別。再者,若本⾝轉換性別需要經過醫⽣確診患有性別不安症,以及需要「冷靜期」作為條件,已經⼤幅降低有⼈無緣故地不斷轉換性別的可能性。⽽在後者的問題上,現時使⽤男⼥區隔的公共設施資格,本⾝並不是以⾝份證上的性別標識來作為⾨檻,⽽是單憑⾐著和外表⽽判斷的,任何時候均可以有⽴意不良的⼈作異性打扮以進⼊只限異性使⽤的公共設施,強制性別承認申請⼈接受性別重置⼿術,並不會減低這些欺詐或安全⾵險。

  6. 就性別承認訂⽴其他的醫療規定:沒有需要。

    如前所述,醫療程序是個⼈選擇,⽽不應是硬性規定或作為性別承認的條件。

  7. 就性別承認訂⽴居籍要求的規定:應該要是⾹港居⺠

  8. 就性別承認訂⽴年齡下限的規定:應該

    性別承認有可能涉及外科⼿術或其他⼊侵性治療,故在⾹港設⽴性別承認制度的年齡下限應與成年⼈界線相同,即 18 歲。然⽽對⾃⼰性別認同感到困擾及不知所措,以及朋輩間性欺凌⾼危階段也是在⻘少年時期,因此我們認為即使未成年⼈⼠不能申請性別承認,但仍需要社會的⽀援與協助。

  9. 就性別承認訂⽴婚姻狀況的規定:

    ⾸先,性傾向與性別認同完全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般⽽⾔,已婚的性別不安⼈⼠肯定均為異性戀者,即使他∕她更改性別也不會變成同性戀者,因此已婚⼈⼠轉換性別,並不會構成事實同性婚姻。然⽽,隨著婚姻⽽來的權利,包括對孩⼦的撫養、財產繼承、代為醫療程序等均會因為離婚⽽有所影響。如果已婚伴侶的其中⼀⼈要轉換性別,⽽另⼀⼈接納繼續與其維持婚姻關係,社會是沒有必要⼲預的。換⾔之,選擇轉換性別的⼈,其婚姻權利不應被剝奪。

  10. 就性別承認訂⽴⽗⺟⾝分的規定:

    每個⼈⽣命中都有不同的⾓⾊,我們都會是某⼈的孩⼦、是學⽣、是朋友、是情⼈、是⼯作伙伴、是伴侶,不同⾓⾊之間均可能會出現衝突,但這並不限於家庭關係,關鍵是該⼈是否⾜夠成熟處理這些衝突,⽽不是基於他∕她的性別。任何不負責任的家⻑都會對⼦⼥造成負⾯影響,所謂對孩⼦最好的安排,是基於該⼈對⾝為家⻑的責任感及成熟度,⽽不是基於他∕她是否跨性別⼈⼠。孩⼦的性∕別教育更應該由家庭開始:學習尊重與⾃⼰不同的⼈,接納⼈與⼈之間存在差異,不⽤擔⼼及害怕與⾃⼰不⼀樣的⼈。最佳的家庭關係是建基於愛,⽽不是性別。

  11. 承認外地的性別改變:應承認外地的性別承認制度

  12. 就性別承認訂⽴其他可能的⾮醫療規定:

  13. 關於性別承認制度(如設⽴)的機制

    我們認為⾹港設⽴性別承認制度應該由訂⽴新法例處理,由訂⽴新法例開始同步修改相對應的舊法例,以及法例通過後,不同的⾏政機關及公營機構訂⽴⾏政守則∕指引,以⾄專業團體同私營機構按需要⾃⾏製訂內部守則∕指引作為性別承認制度的配套措施。

    訂⽴新法律雖然漫⻑⽽複雜,但應對此複雜的議題,⽴法似乎才是唯⼀徹底保障性別不安⼈⼠的權利,以及向社會帶出平權訊息,並為處理該等爭議訂⽴準則。

  14. 關於採⽤類似英國或其他司法管轄區性別承認機制的制度

    我們認為英國的性別承認機制對⾹港⽽⾔⼤致上是合適的。

    但當中"實際⽣活體驗"規定應當刪除。可以改為「冷靜期」,申請⼈在遞交申請後,經過半年⾄⼀年的時間後,再向當局確認⾃⼰有意繼續進⾏申請。⽽在這段期間,申請⼈應被⿎勵以所屬意性別⽣活,但並不構成繼續進⾏申請的必要條件。

    任何司法管轄區的性別承認制度中,任何⼊侵性醫療為申請性別承認的條件之⼀,均不應採納。申請⼈的醫療選擇權應該被尊重,規定申請⼈必需接受醫療⼲預是完全不合理的。

  15. 關於就性別承認申請作出裁定的機構

    我們認為可參考英國的性別承認審裁⼩組,成⽴有司法職能的法定機構。⼩組成員應包括精神科醫⽣∕臨床⼼理學家及律師。

  16. 關於雙軌制性別承認制度:模式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