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擊》47期
反擊專題
實踐法律正義:為受害人提供法庭保障措施
協會自2011年開始倡議司法系統為性暴力受害人提供保障措施,為避免及減輕性暴力受害人因出庭作證而遭到二度傷害,建議法庭應主動以屏風及特別通道遮蔽受害人,或以電視直播形式讓受害人作供,以減輕受害人的心理壓力及焦慮,從而使法庭能在審訊過程中獲得高質量的證供,讓法庭能作出合理合法的裁決,維護社會正義。
在現行法律下,符合以電視直播形式作供的只有三類證人:1) 兒童;2) 無行為能力人士;3) 恐懼中的證人,而在協會開始相關倡議之前,無論是執法機關還是司法機關,都將性暴力受害人排拒於上述三個類別以外。換言之,性暴力受害人出庭作證時並不能獲得任何法律條文下的保障措施。通過風雨蘭的個案服務,我們不難發現,很多個案因為無法承受上庭時被公眾認出,或需要面對在法庭上被公開盤問案情細節而感到尷尬、不安及自責,因此而放棄出庭指證被告。在2013年HKSAR v Shamsul Hoque( HCCC 379/2013)一案中,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薛偉成先生就批准受害人使用屏風及特別通道作出了詳盡的法理解釋後,法庭開始以行政措施來暫時緩解上述問題,但卻無法保證每個法官都對屏風及特別通道的使用有相同的理解。因此,仍有很多性罪行受害人在出庭作證時無法獲得司法系統的保護。
在過去數年,我們不斷向不同的持份者,包括司法機構、律政司、律師團體、法律學者、立法會議員進行遊說工作,並發表相關的法律研究報告以及受害人在司法程序中所面對的困難之研究報告,希望可以修改《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清晰地把性罪行投訴人列入可使用電視直播作供的其中一類證人。
2016年6月7日,協會與香港大學比較法與公法研究中心合辦「性暴力受害人應有的司法公正權利」研討會,與會嘉賓包括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薛偉成先生、香港大律師公會刑法及訴訟程序委員會主席布思義先生、前香港律師會會長熊運信先生、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先生及本會總幹事王秀容女士,並有幸邀請到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楊艾文教授擔任研討會主持。當晚的嘉賓講者與參與者對題目反應熱烈,出席人數超過70人。
本會總幹事王秀容女士首先指出性暴力受害人的情緒創傷與其他暴力受害人的區別,若法庭對性暴力受害人提供保護的話,可以鼓勵更多受害人舉報,特別是香港的性暴力舉報數字非常低。雖然現時法庭比以往更願意接納屏風及特別通道的申請,然而卻是因法官的酌情權而來的,當中涉及原則不一致以及需要受害人費勁地爭取才可獲得。王女士建議擴大《刑事訴訟程條例》中「恐懼中的證人」定義,納入性暴力受害人 ,使之可以使用電視直播作供,從而減低司法程序中對受害人帶來的二度傷害。
薛偉成法官提出一個重要而基本的法律觀點:公平審訊是法治(rule of law)中重要的一環,刑事司法系統需要對犯罪者採取行動,以保障受害人的合理權益,並確保不會再有人受害。然而我們必需確保被告獲得公平審訊的權利,而在法治原則下,公平審訊並不止於建基在對被告的公平上,還有對受害人、證人以及公眾利益的公平。因此,有些國家的司法機構會主動為受害人提供保護措施,以糾正法庭內的不平衡權力。
布思義資深大律師指出香港的刑事立法往往是零星的修訂,導致對受害人及證人的保障不足,並且現行法律與國際標準有較大的距離。而在保障性罪行受害人方面,長時間審訊以及法庭的不友善程序均使受害人再次感到羞辱。雖然法例的修訂在香港困難重重,但是他深信本港有足夠的資源與能力推進法律改革。但布先生認為性罪行受害人與其他罪行受害人均面對同樣的傷害,因此不應有優次之分,而此他對將性罪行受害人加入「易受傷的證人」有所保留 。
熊運信律師表示,香港律師會支持法庭落實屏風及特別通道保障措施,並認為此共識達成已久,在法庭上遮蔽受害人使公眾席無法看見受害人容貌並不會影響公平審訊;同時他亦支持性罪行受害人能使用電視直播作供。洪先生指出,部份香港的法院在實際上無法提供特別通道,因此他曾向政府建議在將落成的西九龍法院大樓設立特別通道,並獲採納。然而,洪先生提出法院系統並不是阻礙性罪行受害人求助的唯一因素,警隊的報案程序可能更令受害人卻步,警隊應該加強培訓前線人員對性罪行受害人的同理心,以至相關的宣傳及公眾教育,鼓勵更多人挺身而出舉報罪案。
張達明教授介紹,相較其他地方如英國、新南威爾斯及維多利亞已有為性罪行受害人提供保護,香港仍然無法確保她/他們在出庭作證時免於恐懼及承受創傷。他建議修改現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9B條,將性罪行受害人納入「易受傷害證人」中,賦予法庭權力去批准性罪行受害人使用電視直播作供。這個建議正可緩解相關爭議,受害人的作供方式仍由法庭最後決定,而非預設必然使用電視直播作供。張教授期望在本屆立法會會期中能將修訂提上立法會日程。
在公開討論環節,律政司法律政策專員黃惠沖資深大律師表示,律政司將盡力就此議題作出相應的法律修改,而立法會司法及法律服務委員會將於本年6月27日召開會議討論法庭保障措施。張超雄議員亦認同為性罪行受害人提供保障的必要性,但因立法會即將休會,故預計只能在新的會期才能處理。有與會者提出,香港社會仍存在責難受害人的文化,這亦解釋了為何性罪行舉報率偏低以及報警程序的不足。
經過5年的努力,協會歡迎兩個律師會及律政司對推進法庭保障措施的正面態度。因司法機構正修訂《實務指示》,要求法官及檢控官主動向受害人詢問是否需要屏風及特別通道,且立法會司法及法律服務委員會將於六月底討論法庭保障措施事宜,協會將會繼續跟進,期望能早日落實相關法例修訂,減少司法系統對性暴力受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感言 ∙ 敢言
幸存者的話:我需要法庭保護措施
性暴力對受害人而言是一個沉重而巨大的傷害, 那種心靈及精神所受的創傷及後遺症不會在一年半載的時間就能康復。事發後,決定報警、給予供詞、上庭作證, 再次給予供詞,更要面對那位曾傷害我的無恥之徒,對於我來說,這段時期的精神及心靈是前所未有的崩潰。彷如你有一個傷口,一個很新鮮的傷口,人們不斷在你的傷口上挖出血肉,再不斷灑鹽至見骨,見骨了更在骨上用鋤頭「銳」下去,那是什麼樣的感覺?!
法庭保護措施能令受害人有信心及安心地說出供詞及事實的真相。可能你認為:「報得警就預左要講架啦!」,但問題是我不害怕說出事實的全部,但我害怕公眾看我的目光、媒體的評論,更重要是親友會因此而知道我有過這樣的經歷。
在香港現今的文化氛圍,受害人都會被視作:「已經冇將來」、「污穢」、「嫁唔出」等! 所以我們絕對不會希望被任何人知道有過這樣的遭遇。但與此同時, 我希望能通過法律的機制,將他繩之以法! 所以,即使明知道要再挖我的傷口,但我只希望有屏風及特別通道等設施,令我安心,並能清晰、完整地說出我的供詞, 這才算是一個公平公正的審訊吧!
有人認為,這樣的法庭保護措施好像對被告不公,因為感覺他好像已被定罪。但其實這無稽之談!
若被告真的是無辜, 是否應該更需要證人完整及清晰的供詞以達至一個公平公正的審訊??
我是一位幸存者, 曾受到性暴力的傷害。最後, 雖然我的案件敗訴, 但法官最終批准我能在使用法庭保護措施下出庭作證。在我心中, 我已覺得自己得到了勝利! 把受過的傷害,讓法官、陪審團,律師知道, 把心裡的陰霾及事實一一說出,我已經感到對人生有無比的盼望。我興幸能得到風雨蘭的輔導員的協助及輔導, 成為能夠幸福生存下去的一位過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