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擊》40期

 
反擊56期 - 2019年7月
 

反擊專題

聯合國婦女權利民間代表團

                                               

2014年是香港婦女工作方面重要的一年,主要因為今年年底聯合國將就消除對婦女歧視舉行聽政會,審議香港根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即CEDAW)所提交的第三份報告,本會亦檢視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其中有關婦女暴力在香港落實的情,向聯合國提交影子報告。內容包括:性暴力的現況、受害人關於法律程序上的保障、在少性暴力受害人的二度創傷所提供的支援服務、以及促進受害人從創傷中復完的醫療服務等。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於3月3至7日在日內瓦舉行預備會議(pre-session meeting),為今年年底正式聆訊中國(包括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落實《公約》的報告作準備,尤其會整理和通過「問題清單」,供內地政府、港府和澳門政府作答。本會執行委員黃瑞紅大律師代表本會出席於日內瓦舉行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會議,向「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反映香港現時的性暴力及相關服務情況,並提出實際改善建議,期望能推動香港政府改善對性暴力受害人的服務質素及打撃性暴力的措施,包括:要求政府成立一站式的性暴力危機中心,並盡快改善現行法例保障性暴力受害人享有法庭保護措施,以消除性暴力受害人在報警、醫療及司法程序中受到的二度傷害。

 

協助性暴力受害人處理創傷事件的過程中,往往涉及跨專業間之合作,例如司法系統(包括向警方報案及接受法醫檢查)、醫療系統及輔導服務。受害人在遇事後尋求協助,便需要奔走於不同的部門(警方、法醫、醫療及輔導),並將被侵犯的事件不斷向不同部門的專業人士重覆述說,以讓各系統的人員掌握她的資料及狀況。這個求助過程,使受害人除了要承受性暴力事件所帶來的創傷外,亦同時需面對著因重覆敘述性侵事件造成的二度傷害。因此,一站式的性暴力危機中心- 風雨蘭以醫院為服務據點,是因為顧及到受害人的身心靈需要,一站式服務模式之理念,是性暴力受害人可以在醫院內進行相關的報警程序,並且又同時能得到最即時的醫療服務及情緒支援。而風雨蘭危機中心為性暴力受害女性提供24小時一站式服務,使性暴力受害人能在環境舒適及隱私度高的服務單位下進行相關的報警及醫療程序,本會再三促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關注香港政府仍未有成立及全面資助一站式的性暴力危機中心,因此也未能為性暴力受害人提供整全的支援服務。


感言 ∙ 敢言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附表3所列的例外罪行

 

法律改革委員會(下稱「法改會」)二月二十五日發表報告書,建議廢除香港法例第221章附表3所列的例外罪行(下稱「例外罪行」)。本會感到失望及遺憾,認為不應廢除例外罪行,法改會應該繼績保留《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22條有關猥褻侵犯屬嚴重罪行。

 

1. 強姦問題日趨普遍,廢除例外罪行會誤導公眾,淡化強姦罪的嚴重性:

根據風雨蘭熱線服務數字顯示,2013年上半年共接獲118宗強姦求助個案,較2012年同期上升8.3%,遠高於警方的統計數字,犯案者亦由陌生人擴展至由認識的人所為(包括親人、朋友、上司和同事等),可見強姦問題的實際情況日益嚴重。  現時「強姦或企圖強姦」與其他嚴重罪行「誤殺」、「毆鬥」並列在例外罪行中,侵犯者一旦被定罪,便無法逃避判處監禁的刑罰。在這樣的法定限制下,法庭及公眾能夠清楚「強姦或企圖強姦」的嚴重性,以此去區別所犯之罪行的嚴重性。「強姦或企圖強姦」因為屬於嚴重之罪行,法庭在裁定被告強姦罪成後,一般都會判刑超過兩年。若果,取消例外罪行的話,被告便可能獲得緩刑寬限,這樣的法例改革會令公眾產生錯覺,以為「強姦或企圖強姦」罪行雖然普遍,但已經不再嚴重了。因此,本會不贊同廢除「強姦或企圖強姦」之例外罪行。

 

2. 廢除例外罪行只會再一次淡化猥褻侵犯的嚴重性,同時亦會喪失刑罰的阻嚇作用:

按現行法例規定,法庭就並非例外罪行的罪行判處刑期不超逾兩年的監禁刑罰,可對該罪犯判處緩刑。即該罪犯除非在緩刑期間觸犯另一可懲處監禁的罪行,否則該刑罰不得予以執行。而現時例外罪行包括了《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22條的任何罪行或任何企圖罪行。換言之,廢除例外罪行之後,第200章第122條罪行的罪犯即有機會獲判較輕刑罰(緩刑)。然而,在第200章第122條中所指的猥褻侵犯屬嚴重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10年。法庭在判決這類嚴重罪行時,實不應以緩刑取代監禁刑罰。這類罪行的罪犯一旦被定罪,罪行的嚴重程度已足以判處監禁。

 

對於較嚴重罪行,若屬於現時例外列表中的罪行,則其嚴重程度已應獲判監禁。法庭有責任按案件的嚴重程度判刑,廢除例外罪行只會令到嚴重罪行的罪犯透過緩刑逃避即時的監禁刑罰。因此,法律上實無必要廢除例外罪行,法官在判處監禁之外已有足夠判刑選擇。 因此,本會認為《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附表三所列的例外罪行應該保留,並應保留「強姦或企圖強姦」及「《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22條的任何罪行或任何企圖罪行」,讓法庭及公眾正視性罪行的嚴重性。本會亦建議法改會重新檢討及修訂「例外罪行」的內容,例如刪除例外罪行列表內個別較輕微罪行,以及加入部分現行例外罪行列表並未有包括的一些較嚴重的性罪行,如「未經同意下作出的肛交」、「嚴重猥褻作為」、與年齡在13或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性交」等等,以補現時例外罪行列表之不足,亦無必要一籃子廢除所有例外罪行,令本來該受到監禁刑罰的嚴重罪行獲得寬限。


 
《反擊》ACSVAW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