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oo | 受害者報警之難:目前制度仍有不足、司法程序有機會對受害者造成二度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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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oo引爆後 我們如何反思與延續討論?(III)】受害者報警之難:目前制度仍有不足、司法程序有機會對受害者造成二度傷害
#MeToo事件一旦公開,常有旁觀者問受害者一道問題——受害人既然選擇在網上公開事件,為何不報警求助?不報警,不就任由加害者逍遙法外?受害者甚或會因沒有報警,被扣上「誣告」、「小題大做」等帽子。Noah和Kimmy,也屬於沒有報警的一羣。Noah表示,自己沒想過報警。當年的伴侶不希望照片公諸於世,故她只要求該攝影師不公開照片便算。Kimmy則說,她曾初步諮詢風雨蘭意見,但因目前人在外地,所以將在回港後才思考下一步的行動。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資深倡議主任簡敏棋(Jacey)指出,對於受害人而言,報警實屬難事,過程當中,他們要承受沉重的壓力。「進入司法程序,他們要不斷地覆述那件事,可能需要向不同的警員講很多次,上庭的時候又要再講,這個過程令到他們遭受到很多二度傷害。當中很多盤問的問題都牽涉了強姦迷思或者是責怪受害者的想法,所以他們對於報警與否,其實是有很大的遲疑。」根據《風雨蘭個案回溯報告2000—2018》,受害人平均延遲約3.8年後始向風雨蘭求助,其中更有逾一成受害人延遲10年或以上始求助,最嚴重的個案於事發後58年後才求助。3,611宗個案當中,僅約一成受害人於案發後一日內向風雨蘭求助。逾1,750宗個案的受害者沒有報警求助。報告顯示,在有報警求助的個案中,平均每8宗個案,僅約1宗案件於第一次法庭判決後,成功將犯人定罪。
Jacey補充,目前法律所定義的性罪行,所涵蓋範圍並不全面。就刑事罪行而言,香港現行的強姦及非禮的定義於一九五七年確立,沿用近七十年,「以強姦罪為例,目前強姦的定義只是限於陽具插入陰道,如果是物件、手指,或者其他身體部位的插入,就只會是屬於比較輕的非禮罪(猥褻侵犯罪)的涵蓋範圍。」另一邊廂,性騷擾申索亦屬民事審訊,受《性別歧視條例》監管。不過,條例的適用範疇有限,包括僱傭、貨品、設施或服務等。Jacey表示,以私影為例,因為拍攝者與模特兒未必有簽訂正規合同,故此未必受到條例保障。
制度以外 大眾還可做甚麼?
「我們較少用法律的定義,來界定甚麼是性暴力。」Jacey強調,性暴力包括但不限於在行為、言語和態度上對別人的身體作出有性意味的冒犯,任何在欠缺另一方性同意下作出或企圖作出的具性意味行為均是性暴力。「(大眾)的想法或會限於如果要證明這件事有發生,就一定要去報警,但這不是每一個人的選擇,以及司法制度有很多限制,不是每一個人都可以面對到這些限制和當中的壓力,以及大家不是很意識到我們的司法制度還有很多不足。」
法律尚待改革,在制度以外,大眾還可做甚麼?
黎苑姍認為,應以文化介入。她提到社會學概念——劇本(script),望大眾創造更多健康關係的劇本,讓人與人之間多交流何謂「專業、尊重的往來」。此外,在可能的情況下,公開加害者慣用的手法,建立「羣體防禦機制」。Jacey則指,「我們的社會還要學習一件事,就是要嘗試去聆聽和相信這些性暴力受害人的話。我覺得社會未有一個這麼大的空間或者開放性在這裏」,「不要這麼快去評論,而是支持他們去說出來,或者理解其實說出來已很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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