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雨蘭回應《完善香港的性罪行法例》諮詢文件之意見書
風雨蘭於2000年成立,是香港首間專為女性性暴力受害人及其家人提供援助的危機中心。服務範圍包括即時危機介入、個案輔導、醫療診治及跟進、司法程序陪同、小組治療及服務轉介等,旨在協助性暴力受害人及其家人,在經歷性暴力侵害及打擊後,盡快獲得適切的支援,重建生活。我們一直倡議性別平等、關注女性受到性暴力的威脅及傷害,並致力促使社會關注和正視此隱藏卻嚴重的社會問題。
就保安局《完善香港的性罪行法例》諮詢文件(下稱「諮詢文件」),風雨蘭整體認同諮詢文件第一章所闡述的指導原則。我們認為,完善香港性罪行法例必須建基於清晰明確的法律條文,讓司法人員、執法人員及公眾都能準確理解與應用;同時必須充分尊重個人的性自主權,確保具性意味的行為均以有效同意為前提。法例亦應貫徹無分性別的精神,避免基於性傾向作出任何區別,以保障所有人獲得平等的法律保護。現就諮詢文件提出以下意見:
有關「受害人沒有同意的情況」
風雨蘭同意為使法律更清晰明確,及更有效地保障受害人,在法例內以非詳盡無遺形式列明一系列受害人沒有同意的情況。我們並認為有關列表對促進受害人認知經歷並作出求助具有積極意義。
以下為與「受害人沒有同意的情況」列表相關的進一步意見:
1.1 列表情況1:同意必須由受害人親自作出,杜絕第三方轉述同意的漏洞與舉證負擔
風雨蘭的前線支援經驗曾出現:受害人同意與A發生性行為,惟過程中突然出現B,在事主根本毫無預警及沒有空間表達意願的情況下,演變成三人性行為。B事後聲稱,其從A口中得知受害人已同意進行三人性行為;事實上,受害人既不同意,亦對該三人性行為的安排毫不知情。若法例未明確要求同意必須由受害人親自作出,容許同意經由受害人以外的人傳達,B大可推搪自己已從A口中確認受害人意願而逃避法律責任,大大削弱法例對受害人的保障。法例漏洞讓他人替當事人「代為」同意發生性行為,明顯亦與「尊重性自主權」及「保護原則」背道而馳。
建議條文指明同意必須由受害人親自作出,除可避免加重舉證負擔,亦阻止被告以「由第三方轉述」作為藉口,讓受害人在陳述時不必再承擔額外的不合理責任。
1.2 列表情況8:受酒精及藥物影響時,需更仔細評估同意能力
酒精與藥物是影響受害人表達及決策能力的最常見因素。前線支援經驗顯示,辯方律師常在法庭就醉酒情況向受害人提出質疑。辯方往往單憑受害人偶爾出現的間歇性清醒表現,便直接推論其當時並未真正醉酒,從而使庭上討論簡化為「有醉酒」或「沒有醉酒」的非黑即白二元呈現,忽略了酒精影響下認知能力波動、漸進變化的複雜實況。許多受害人在被侵犯時並非完全昏迷,而是處於「半清醒或間歇清醒,但無法決策」的狀態。高度依賴陪審團主觀認知並不準確,本身亦存在明顯不足與風險,原因如下:
1.2.1 認知功能的受損並非直觀可見
酒精與藥物對「理解能力」(能否正確接收與處理資訊)、「決策能力」(能否權衡後果並作出理性選擇)及「溝通能力」(能否清楚表達意願並進行雙向交流)的影響,往往比走路搖晃、說話含糊等外在表現更早出現,也更難從外表直接判斷。陪審團若缺乏具體指引,容易只聚焦於「受害人是否還醒著、是否還有動作」,而忽略其大腦已無法有效行使同意所需的核心認知功能。
1.2.2 影響程度具波動性與個別差異
酒精與藥物的作用並非固定不變,而是隨血液濃度、時間推移、個人體質、空腹狀態等因素持續波動。受害人可能在某一刻看似有反應,下一刻卻已無法理解正在發生的事情。這種動態變化若沒有專業、系統的評估框架,陪審團僅憑常識判斷,極易產生「既然還有反應,就應該還有同意能力」的錯誤推論。
1.2.3 社會迷思與偏見容易影響判斷
公眾普遍對「斷片」存在簡化理解,並容易將受害人在酒精或藥物影響下的狀態,與「自願放縱」或「應自負責任」聯繫起來。若法庭未提供清晰、科學的指引,陪審團成員的個人經驗、刻板印象或道德判斷,就可能取代客觀的認知功能評估,導致受害人被過度質疑其「當時是否真的無法同意」。
1.2.4 同意能力的法律核心在於有效決策,而非僅有生理反應
法律上有效的同意,前提是當事人具備理解行為性質、評估後果,並自由表達意願的能力。當理解、決策、溝通三方面已受明顯損害時,即使身體仍有反應,亦不應被視為具備同意能力。然而,若沒有具體指引協助陪審團區分「生理上的反應」與「認知上的有效決策」,判斷標準就容易變得模糊且不一致。
建議法庭制定更詳細指引,評估受害人受酒精或藥物影響下的理解、決策及溝通能力。這不僅能協助前線執法人員與司法人員更準確評估受害人當時的認知狀態,也能減少因主觀認知差異而導致受害人被質疑的情況,讓判斷更貼近科學事實與法律精神。
1.3 「同意的範圍和撤回」應明確加入「單憑受害人無反抗不足以構成同意」
社會對性暴力仍存迷思,經常以為受害人必須以暴力或身體反抗、大聲喝止對方,方被視為「表達不同意」,忽略了當時受害人可能因感恐懼與被威嚇而無法抵抗或作出反應。風雨蘭的個案中,不少受害人因恐懼、驚慌,來不及反應,甚或擔心生命受威脅而不知如何反抗。
「受害人必須激烈反抗才算不同意」是調查、檢控與審訊中最常見、也最傷人的迷思。這是風雨蘭提供前線支援時最常遇到、也最常令受害人感到被質疑的一點。性暴力受害人在被侵犯期間出現「僵住」(tonic immobility)反應——身體無法動彈、無法發聲,甚至出現解離(dissociation)屬極常出現的狀況。這些反應是大腦的自動防衛機制,屬正常且常見的創傷生理心理反應,已獲醫學與心理學充分實證。
然而,在司法程序中,這些真實反應常被扭曲理解為「無反抗即等於同意」。此迷思不僅令受害人產生自責與自我質疑,更嚴重窒礙其循司法渠道求助的意願。若法例無法闡明各種「無反抗」狀況均不屬同意,一些正常的防衛機制如僵住、解離、凍結等創傷反應在法庭上就容易被視為「不合理」或「不可信」。將受害人的創傷反應用於證明其對性行為的「同意」,不但是再次傷害,亦會導致受害人放棄追究並窒礙求助。
建議在條文中明確加入「單憑受害人無反抗不足以構成同意」原則,確立創傷反應並非同意的證據。此原則對熟人性侵、權力不對等關係,以及因恐懼而沉默的個案尤為重要,有助破除迷思、保障受害人權利,並提升司法對性暴力案件的公正處理。
2. 回應「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 」方面
2.1 擴闊後的「強姦」罪應使用「未經同意下的性插入」為罪行名稱
現行「強姦」名稱本身已構成受害人求助的障礙。語言文字是文化的載體,「強姦」一詞在華人社會文化中長期被賦予及被建構了一套具偏見的詞義,如 2016 年版的《現代漢語詞典》把「強姦」定義為:「男子使用暴力與女子性交。」這些迷思與許多真實創傷經驗有巨大落差。眾多受害人感覺「強姦」一詞並不能準確地反映自己所遭受的性暴力狀況,故很多時候難以用此詞去形容自己的經歷,從而延誤求助。
2.1.1 沒有明顯遭受武力對待,或因受驚過度而沒有身體掙扎佔大部份個案
受害人可能因為恐懼、權力不對等而出現「僵住」反應。事後他們常會自我質疑:「我沒有反抗、沒有大叫、沒有受傷,這樣算不算強姦?」他們覺得自己的經歷「不符合」使用這個詞,亦擔心求助時會被質疑,導致在報警、就醫時選擇更模糊的用語。
2.1.2 熟人或親密關係中的性侵犯
風雨蘭2019年至2023年的服務數字反映,接近85%的性暴力均由熟人施加。當侵犯者是親密伴侶、丈夫、前度或朋友時,受害人常會想:「我們之前有過親密行為,這算強姦嗎?」社會定型對「強姦」一詞暗示「完全陌生、完全強迫、完全無關係」,令受害人難以把熟人關係中的強迫性行為歸類為強姦,從而延誤求助。
2.1.3 事後仍與侵犯者有接觸或關係延續的個案
有些受害人在事後仍因恐懼、經濟依賴、照顧孩子或社會壓力而與侵犯者保持聯繫。他們會受社會對於強姦的定型影響,而質疑自己是否經歷了強姦。同樣的質疑亦常常出現於性罪行審訊,令有關性暴力的討論未能清晰地將焦點放在『沒有同意』之上。
這些例子共同說明:在現今社會,「強姦」一詞仍存在十分固有的社會定型含義,不足以反映或貼合受害人真實的處境。當法例名稱繼續沿用此詞,實際上是延續蘊含迷思的字義及文化,讓許多受害人感到與自身經歷的巨大落差,因而衍生自我懷疑,最終選擇沉默。
建議改用「未經同意下的性插入」,將焦點從「有沒有用武力」轉向「有沒有同意」,並與「無分性別」原則扣連。這並非降低罪行的嚴重性,而是讓法例名稱與現代對性自主權的理解一致,也讓受害人在求助或表達經歷時,能被準確地明白與確認。
2.2 須為「真確(但錯誤)相信」抗辯設限
風雨蘭認為現時諮詢文件中政府採納法律改革委員會當年建議的條文,並不足以準確回應性侵受害人的處境,繼續容讓侵犯者濫用法律漏洞逃避責任。
2.2.1 列表上不構成同意的情況不應是「真確相信」的基礎
諮詢文件已建議列出一系列法律上不構成同意的情況。若被告的「相信」建基於這些法律上已明確否定同意的情況,被告便不得提出誤會作為辯解理由。允許以此作為辯解,會令「同意定義」的改革形同虛設。
2.2.2 被告罔顧後果不應是「真確相信」的基礎
許多受害人描述在受驚的情況下已盡力對性侵行為作出反抗,例如說:「不好」、「好痛」、嘗試推開對方或緊閉嘴巴等等。被告意識到受害人不同意,卻明顯無視其抗拒、沉默或僵住反應,即被告罔顧後果。例如有受害人在性侵期間已明確以言語表達不願意,被告罔顧後果繼續進行性行為,於原審時被裁定強姦罪名成立。惟其後被告卻上訴指原審時法官沒有考慮被告有「錯誤但真誠相信事主同意」的空間,最終上訴法庭認同對被告不公,推翻定罪 (CACC185/2023)。被告明知可能未獲同意,卻仍繼續進行性行為,或對是否同意抱持毫不在乎的態度,本質上是把他人的身體當作可隨意支配的物件,而非擁有自由與自主的個體。尊重性自主權的核心是「任何人的意願必須被認真對待」;若罔顧仍可成為「真確相信」的基礎,法律就等於容許被告以漠視來否定他人的性自主權。
2.2.3 受害人沒有反抗不應是「真確相信」的基礎
風雨蘭處理的個案當中反覆顯示,性暴力的發生對於受害人而言是突然、驚嚇或受害的情況,許多受害人在事發當下因恐懼、權力不對等或創傷反應而無法激烈反抗。例如本港近日在一宗中學老師對學生作出的性侵犯案中,法官於裁決時指出,由於受害人沒有言語表達不滿,或令被告誤事主同意,裁定七項非禮罪名不成立 (DCCC889/2025)。另一宗涉及上司酒醉後拉下屬到殘廁口交的案件中,法官同樣以事主沒有激烈反抗為由,認為被告有可能錯誤但真確相信她同意,裁定被告三項非禮罪名不成立 (DCCC137/2023)。若被告完全沒有採取合理步驟確認對方意願,或根本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受害人曾自願表達同意,卻仍可聲稱「真確相信」,等於把確認同意的全部責任推給受害人,並假設沉默、僵住、屈服都可以被解讀為同意。這直接否定了性自主權的基本前提:任何人的意願必須被主動尊重,而非被單方面詮釋。
建議就「真確(但錯誤)相信」辯解設限,並指明如被告的「錯誤相信」信念源自「受害人沒有同意的情況列表」所列舉之情況、被告人的罔顧後果、受害人沒有反抗等,被告人則不得提出此作為辯解理由。為提出「真確(但錯誤)相信」辯解設立最基本門檻是確立對受害人的保障,性自主權必須在制度上得到明確確認。
建議加入條文,如要衡量被告是否「真確(但錯誤)相信」,則必須考慮被告以哪些語言或行為來徵求受害人的同意。如受害人沒有明確以語言或行為給予、撤回或拒絕同意,則不應理解為默認。以上條文確保彼此的同意建基於溝通。
3. 回應涉及兒童的新罪行
根據機構服務14歲或以上性暴力倖存者的實務經驗,當今年青人其實高度熟悉網絡世界,戀愛與交友模式普遍透過電子通訊平台進行。同儕之間的性探索及互相傳送性信息或性影像(包括半裸、裸露或具性意味的內容),已屬常見行為,而非個別個案。這些行為多發生於雙方自願、探索性好奇的階段,與性暴力無必然關聯。
3.1 有關新罪行可能衍生的求助障礙
前線支援與輔導經驗顯示,14-15歲的事主其實具能力辨別所經歷事情屬雙方合意的性互動,或是違反意願的性暴力。若法例劃一以16歲為性同意年齡,並將彼此曾有互相同意的性互動,例如:傳送性信息/性影像和愛撫行為等的行為明確刑事化,前線經驗顯示可能出現求助障礙。年青人若於16歲前曾與對方有互相同意的性互動,其後遭受性暴力或與性事相關的困擾(例如對方步步進逼要求受害人進行不情願的性行為等)時,可能因擔心自己「也曾犯法」而產生恐懼。加上強制舉報虐兒條例的實施,青年人本來已害怕求助會驚動家長及「被報警」,現更甚至會擔心反被控罪。這種恐懼將直接阻礙他們向社工、學校或風雨蘭等專業機構求助,最終可能導致真正的性暴力事件被隱瞞,倖存者難以即時獲得醫療、心理及法律支援。
建議引入「相近年齡免責辯護」,清晰界定所有涉及刑事化的性互動的刑事責任範圍,確保法例貼近年青人的生活經驗,不會反成窒礙求助的原因。
4. 回應「加強對性罪行受害人的保護」
諮詢文件範疇(五)提出的八項修訂,主要圍繞使新訂罪行適用於身分保密、限制盤問性經驗、電視直播作供及處置令等私隱與作供安排,方向值得肯定。然而,文件仍未觸及執法及司法程序本身的系統性改革,包括警務人員培訓、報案及調查程序的標準化、受害人在程序中的知情權,以及「創傷知情」原則如何在整個流程實踐。
4.1 前線社工所見的制度性落差
我們觀察到,受害人遇到的對待往往取決於個別執法人員的敏感度,而非制度化的保障,反映現行執法及司法程序缺乏清晰的法定標準與政策框架,未能確保「創傷知情」原則貫穿整個處理流程。
在報案及錄取口供階段,處理程序不一致,前線警員亦欠缺處理性罪行的清晰指引。具體而言,部分個案出現以下問題:未能及時申請法庭保護措施;口供未能完整記錄事發時的凍結反應及當時情緒;過度提問與案情無關的事宜;以及前線人員不熟悉《受害人約章》所訂明的受害人權益。
4.2 數據反映司法程序為受害人帶來壓力
風雨蘭數字顯示,2019至2023年間逾六成性罪行個案在報案後未能交予律政司跟進,當中近四成為受害人主動撤案,而九成半以上表示原因是無法承受司法程序帶來的壓力。風雨蘭求助個案的整體報案率,亦由2009-13年的56.8%逐步跌至2019-23年的41.4%。這些數字反映,冗長程序、資訊不足及保護措施未能自動落實,已削弱受害人對司法制度的信心。
社工在陪同過程中,經常需要協助受害人理解法律要求與真實經歷的落差,並在不同部門之間協調,以減少程序帶來的重覆創傷。這反映出現行制度在創傷知情支援上的不足,前線服務不得不填補系統未能提供的保障。
目前受害人欠缺清晰的支援、資訊及保障,未踏入司法程序已經卻步。我們促請政府趁這次修例的契機,一併檢視上述執法及司法配套。具體而言,建議當局應從以下三方面着手:
制定前線人員指引
全面落實「創傷知情」原則,為所有接觸性罪行受害人的執法人員及法庭人員提供培訓
在司法流程各環節,主動向受害人解釋程序及相關權利
設立程序與標準配套
制定清晰的執法程序指引,統一各警區處理性罪行案件的標準
制定創傷知情的司法實務指引,確保各層級的法院在處理涉及易受傷害證人的案件能有一致的標準,減少程序中的二次傷害
成立專責團隊處理性暴力案件,並為受害人士引入溝通專家/中介員等配套
加强法例層面的保障
將法庭保護措施(如電視聯繫作供、屏風及支援者陪同)界定為性罪行受害人的預設保障。如法律能確立上述權利,除可避免申請法庭保護措施時出現不一致的處理及繁瑣的程序,受害人亦毋須在審訊前擔心相關安排是否獲批。
限制盤問受害人與被告過往的性經驗,避免以性暴力迷思貶損受害人的人格
司法程序的每一個環節均對受害人影響深遠。受害人是具有尊嚴的個體,而非單純用以證明案情的證物。只有完善司法程序由始至終的每一個環節,才能達致「加強對性罪行受害人保護」的政策目的,讓受害人在尋求公義的路上,不必獨自承擔制度本身帶來的額外創傷。
5. 訂立「持續性侵犯兒童」罪行
諮詢文件在「涉及兒童的性罪行」範疇建議新訂八項罪行,方向值得肯定。然而,每項新罪均只針對單一侵害行為,並未就「持續、重覆發生」侵害模式增設獨立罪行,成為這次修例中最明顯的缺口之一,既無法反映受害人長期重複受害的全貌,亦對受害人造成多重傷害與結構性障礙。
5.1 經歷「童年持續性侵犯」的受害人在司法程序中所面對的傷害與困難
持續性侵犯多發生於信任關係中,侵犯者利用權力迫使兒童就範並保密。受害人在事發時的心智與認知發展尚未成熟,本來就難以清晰區分每次事件的細節。風雨蘭在 2019-2023 年的數據顯示,60.2%受害人在事發超過五年才首次披露,事隔多年後,即使受害人能夠指出被侵犯的模式,但對於個別獨立事件的記憶或因創傷而變得碎片化。這種「漸進式披露」是童年創傷經歷的常見特徵,並非記憶不可靠。
在現行舉證要求下,受害人必須在多年後準確指出「哪一天、哪一次」的細節。任何記憶偏差都可能被辯方攻擊為「前後矛盾」,導致控方難以舉證。要求受害人逐一還原每一次事件的精確時序,不但與創傷記憶的特性背道而馳,更容易構成二次傷害。
如果受害人長期遭到持續、重複的性侵犯,往往難以辨識每次事件「獨特情節」,降低侵犯者被定罪的機會。例如有受害人自十歲起多次遭父親性侵,維持數年發生逾過百次,每次都是在母親夜更工作離家時發生,有時在房間、有時在廁所。即使受害人能夠清楚說明該段時間性侵發生的模式、亦有日記助證該段時期的心情等,但由於受害人無法描述到每次性侵事件情節的獨特性,只能說出「這次與平時一樣」、「與上次差不多」,在現行法律框架下無法檢控最大部份重覆發生的性侵行為,只能就情節特別的數次不同的個別事件提控,控罪根本無法反映事件的嚴重性和全貌。持續性侵對受害人的影響非常嚴重,但循現行法律爭取司法公義的機會反而更小,這對於受害人而言無疑是制度上的不公義。此外,為免公訴書過長,控方往往只選取「首次」及「末次」等個別事件作為控罪,以致整段長期侵害的歷史無法在法庭上如實呈現。
建議訂立獨立的「持續性侵犯兒童」罪行,聚焦證明侵犯者與兒童之間在一段時間內存在性剝削關係及重覆發生的侵害模式,讓法律框架能夠對應披露持續性創傷的真實方式,而非要求受害人以不符合其心理及認知發展現實的方式逐一還原細節。
6. 立法禁止濫用人工智能及深偽技術製作私密影像的性暴力行為
隨著 AI 技術的門檻大幅降低,科技促發的性暴力日益普遍。香港有必要盡快就濫用人工智能(AI)或深度偽造(深偽)技術所實施的性與性別暴力行為,作出明確的司法回應。現行法例雖已將「未經同意發布或威脅發布私密影像」訂為罪行,並將私密影像的定義涵蓋「經修改的影像」,惟對於現時由科技促發的性暴力問題,仍欠缺清晰而全面的規管,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
未經同意製作深偽私密圖片或影片(即使未有發布);
未經同意以深偽技術仿製他人聲線及樣貌,製作具性意味的影片或聲音呈現(不論是否涉及發布);
提供相關技術、工具或方法以製作未經同意的深偽私密影像之技術提供者 ;
在私密影像外流群組重複發布未經同意發布的私密影像。
近年本地已出現相關個案。有學生在未經同意下,以深偽技術製作其他同學的私密影像,卻難以依法追究。事件顯示,任何人僅需從社交平台取得公開照片,即可輕易利用免費 AI 工具大量生成描繪他人的私密影像。即使未有廣泛散布,已足以嚴重損害受害人的心理健康、名譽及人際關係。
建議當局盡快從刑事與民事層面推動立法,確立對濫用人工智能所實施的性暴力行為作明確規管,並加強公眾教育,讓權益受損的受害人能向加害者或技術提供者要求移除內容及進行索償。
建議立法禁止在網上群組轉發未經同意發布的私密影像。現行「未經同意下發布私密影像,或威脅如此行事」的罪行規定,發布者(被告)必須具備令受害人感到受侮辱、驚嚇或困擾的意圖,方可構成罪行;惟此要求未能涵蓋具系統性、集團式經營及產業鏈式運作的私密影像外流群組所進行的重複未經同意發布行為。英格蘭的同類罪行已於2023年修訂有關意圖的要求,以更有效回應多樣的影像性暴力行為——即只要違反受害人意願,即使發布者不具令受害人感到受侮辱、驚嚇或困擾的意圖,亦應被罪行涵蓋。
風雨蘭期望修訂後的性罪行法例能真正體現上述原則。只有在條文設計、詮釋與執行各層面,均貫徹清晰明確、尊重性自主、優先保護易受傷害者及無分性別的原則,並符合憲制與人權標準,才能有效回應受害人的需要。如此,才能重建他們對刑事司法制度的信心,真正落實「加強保護受害人」與「令法例與時並進」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