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480反性暴力資源中心回應《完善香港的性罪行法例》諮詢文件之意見書

 

Anti480反性暴力資源中心一直致力追求性別平等及零性暴力社會,透過教育提升公眾的反性暴力意識及回應性暴力的能力。性暴力存在於不同性別之間,所有人都有不被侵犯的權利。本中心支持法例朝向更清晰、兼具保護性及尊重性自主之方向改革。就保安局發表的《完善香港的性罪行法例》諮詢文件(下稱「諮詢文件」),本中心有以下回應及意見:

一、支持與「同意」相關的改革,惟須為「真確(但錯誤)相信」抗辯設限

本中心支持諮詢文件就「同意」作出更清晰的法定定義,亦認同以「非詳盡無遺列表」列明若干「同意無效」情況。此舉能提升對性暴力受害人的保障外,亦有助向社會重申性行為必須建立於自由、自主、無壓力下作出的同意之上。

然而,本中心關注「真確(但錯誤)相信」之抗辯欠缺限制。即使被告持有不合理信念,仍可藉真誠誤信對方同意而獲得脫罪空間。本中心認為有必要為「信念是否合理」提供指引,如被告的信念來自自我引發的神智不清、罔顧後果或受害人沒有自願地表達過同意等,則不能用「誤會」來作抗辯理由而開脫。此舉亦能避免受害人「無反抗、僵直、屈服」等的創傷反應,被當作「引起被告誤會同意」的情況,有助打破社會的性暴力迷思,進一步彰顯是次完善性罪行的「尊重性自主」指導原則。法律能夠明確寫出「不能提出誤會」的情況,亦能向社會帶出明確的訊息:確認意願是性互動中主動方的積極責任。這對於青少年的性教育及親密關係教育層面而言同樣具深遠意義。

二、採用「未經同意下的性插入」以替代「強姦」一詞

本中心樂見政府建議擴闊強姦罪之保障範圍,使之涵蓋未經同意下、不同形式之插入式性侵,並適用於所有性別。

然而,「強姦」一詞的固有概念為男子未經女子同意下將陽具插入其陰道,亦帶有「強行」意味。但若插入式性侵事件不符合此既定印象,受害人及公眾都未必能理解事件嚴重性。若法例仍沿用此罪名,社會或繼續將插入式性侵理解為必須帶有強行、暴力或受害人曾有激烈反抗之元素,令部分受害人未能及時辨識自身遭遇實屬性侵犯,亦有礙公眾理解性暴力的呈現。故此,本中心認為,強姦罪除應擴闊保障範圍外,亦應改名為「未經同意下的性插入」。

三、填補持續性侵犯兒童案件的法律缺口

本中心歡迎諮詢文件就兒童性罪行提出多項新增保護建議,包括涉及兒童之性插入行為、涉及觸摸的性侵犯、不涉及觸摸的性侵犯、導致或煽惑兒童進行性行為、在兒童在場下進行涉及性的行為,以及導致兒童接觸或傳送性影像或性通訊等建議。

惟在保護兒童方面,文件未有就「持續性侵犯兒童」提出具體方案,亦未正視現行司法程序中,要求受害人逐次辨識每次性侵之獨特情節的舉證困難。此類不合理的舉證要求,往往未能充分反映案件的整體嚴重性,影響判刑的公正性。本中心認為制定「持續性侵犯兒童」罪行方能夠為兒童提供一個真正的保護網,堵塞現行法例中檢控的漏洞,讓加害者必須為受害兒童所造成的持續創傷負上責任,同時亦能阻嚇潛在加害者。

四、在保護兒童與尊重性自主之間取得平衡

本中心認為性罪行法例需要清晰分辨對少年人的性剝削與少年人之間互相同意的性互動。法例應打擊性暴力,而非限制性自主。本中心有留意到「對16歲以下兒童作出性插入行為」罪有保留對14-15歲少年人之間經同意下進行性行為(俗稱「兩小無猜」的情況)之檢控酌情權,本中心支持避免過度刑事化同儕間相互同意的性互動的原意,兼顧保護原則與性自主權。 

然而,若僅依賴檢控酌情權,且該罪行的建議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本中心憂慮這種嚴苛的潛在法律後果恐會窒礙14-15歲少年人於面對有性健康以至性暴力的困境時,因害怕牽涉刑責而不敢對外求助。 本中心建議在「兩小無猜」的情況下,可引入「相近年齡免責辯護」。

五、法例定義必須清晰,執法程序必須完善

本中心原則上同意「為性目的誘識兒童」及「安排或利便干犯兒童性罪行」等新罪行有助於兒童性罪行真正發生前得以制止。惟當罪行定義過於寬泛,在執行層面或易有公眾誤墮法網,或被過於緊張子女網絡活動的家長不當用作監控未成年人社交之工具。另一方面,由於罪行屬「預備性質」,到底事前要掌握多少資訊和證據警方才會介入,同樣是未知之數。本中心認為當局應以實質例子說明法律定義,如界定「安排或利便」及向公眾解說何謂已超乎單純預備行為之「作為」。同時亦應公開警方介入與執法的準則,讓公眾及持份者對於新罪行的運用有更準確的認知。

同樣,本中心同意加強打擊性誘識兒童行為,惟相關執法工作必須建立於清晰指引及專業培訓之上。就當中「假裝少年人」條文,當局應訂立並公開清晰指引,並為前線人員提供足夠培訓,充份認知執法的界線,避免出現刻意誘使他人犯罪之疑。

六、性教育亦應包含在合理例外情況內

諮詢文件亦有就協助、教唆、安排或利便他人干犯涉及兒童性罪行清楚訂明合理例外情況,除促進文件中提及的性健康為目的的專業工作外,本中心亦建議性教育工作亦同樣須清楚列明在內,不應被誤視為刑事協助行為。相關條文如未有清楚界定,或會令醫護以外的專業工作者如教育、社工、輔導人員等在提供必要資訊時卻步,反而不利兒童及少年人之全面保障。

七、法例改革應配合全面性教育及推廣工作

本中心認為,性罪行法例改革除了作為規範外,亦具有重要的社會教育意義。新法例如能清楚反映社會對性同意及性暴力之基本立場,有助推動公眾重新理解相關問題,並促進社會對性別平等之認識。然而,法例通過後仍須配合多方面措施,包括公眾教育、學校推廣、前線專業培訓及宣傳資源,方能令新法例真正落實於社會日常。

本中心關注香港現時針對兒童及青少年的性教育仍然明顯不足,相關內容在學校課程中欠缺系統性與全面性。若條例通過後僅依賴政府宣傳或傳媒報導,未必能有效觸及青少年群體,亦難以確保其正確理解法例內容及相關法律後果。從海外例子可見,性罪行法例的就「性同意」作出更合時宜的修訂,往往會伴隨投放公共資源進行公眾教育(例如澳洲新南威爾斯)及制定有關推動積極同意的性教育政策(例如美國加州),以確保整體社會在文化上對性自主權及性同意的理解能夠跟上步伐。實務經驗顯示,不少青少年對性同意及性暴力的界線認知模糊,例如對「不涉及身體接觸的性侵犯」缺乏基本理解,存在在不知情下誤觸法網的風險。為此,本中心建議政府應將全面性教育納入中、小學必修課程,同時投放更多資源支援民間機構推行性暴力預防教育,以提升兒童及青少年的相關意識。

法例實施固然是保障性暴力受害人之重要一環,但要締造一個零性暴力、尊重性自主及性別平等的社會,普及的公眾教育更是不可或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