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SVAW's Further Submission on Security Bureau's Consultation Paper "Improving the Laws on Sexual Offences in Hong Kong"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回應保安局《完善香港的性罪行法例》諮詢文件之進一步意見書

 

中文撮要

引言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協會)自1997年創立以來,一直致力使政府及公眾人士正視性暴力與性暴力受害人所面對的處境。協會先後成立本港首間性暴力危機支援中心「風雨蘭」及教育單位「Anti480反性暴力資源中心」,以提供適切支援及回應社會對性暴力的迷思與誤解。協會同時透過與性暴力倖存者共同發聲,積極倡議法律及政策改革,並攜手合作擴闊公眾對公義的想象。

協會歡迎並支持政府本屆任期內盡快落實及完成性罪行法律改革的立法修例工作。現行法例自1978年以來未有重大修訂,已無法有效保障性暴力受害人。根據風雨蘭的服務數據,2019至2023年間僅41.4%的受害人選擇報警,而當中僅6%案件於首次審訊有定罪。 為此,協會強烈呼籲落實重視受害人真實經歷的全面改革。然而,對是次諮詢文件協會有兩大核心關注:一、「真誠但錯誤相信同意」的辯解漏洞,二、欠缺處理「持續性侵犯兒童」的罪行。

建議摘要

1. 確立「積極同意」原則與法定定義

加入「目的」條文:建議在法例中加入明確的「目的」(Objects)條文,確立性同意不可被假設,並闡明具同意的性活動包含參與者之間持續且雙向的溝通、共同決策,以及自由與自願的同意。

同意的特定性原則應涵蓋行為、對象及場合:諮詢文件建議法例闡明「對個別性行為給予同意,並不暗示對任何其他性行為給予同意」的同意特定性原則。協會建議除性行為外,亦進一步涵蓋特定的對象及特定的場合。

受害人沒有同意的情況:協會支持於法例內以非詳盡無遺方式列明一系列受害人沒有同意的情況,並支持全部十一項所列舉的情況。協會就此的進一步四項建議包括:

  • 於列表中增設獨立情況,明確訂明如同意的表達並非出自受害人本人,而是來自第三方,即屬無效。

  • 加強第1項情況的條文,於法定列表中增補明確情況,確立即使最初曾給予同意,但只要該同意隨後被撤回,即屬無效。

  • 加強評估因受酒精或藥物影響而喪失同意能力的第二層測試,除審視作決定的能力外,亦涵蓋評估相關資訊的能力,以及隨醉意加深而重新考慮或撤回同意的能力。

  • 延伸上述有關測試以涵蓋受酒精或藥物影響以外,因其他原因(例如身體障礙、精神衰竭、疾病)而失去給予同意能力的情況。

不可單憑此情況推定同意存在:協會建議於法例中另外具體列明三項「不可單憑此情況推定同意存在」的例子,包括單純沒有以言語或肢體反抗、受害人要求使用安全套,或受害人的生理反應。「受害人不能同意的情況」與「不可單憑此情況便視為同意」有異,前者情況一旦證實出現必然沒有同意,後者情況若然出現則不能被視為同意存在的證據。

 

2. 擴闊性侵犯罪行與就「誤信同意」辯解設限

罪行名稱: 建議將「強姦」易名為「未經同意下的性插入」(Sexual Penetration without Consent),以消除大眾對該罪行必須涉及武力或激烈反抗的迷思及性別定型。

就「誤信同意」辯解設限:現有英格蘭2003年模式的「合理相信」標準存在嚴重漏洞。協會強烈建議,法例列明如被告人有關「誤信同意」的信念來自:被告人自我引發的神智不清(例如透過酒精、藥物)、被告人罔顧後果、涉及上述「受害人沒有同意的情況」非詳盡無遺列表中的情況、被告人在當時所知的情況下,沒有採取過任何合理步驟以確認投訴人的意願,或沒有證據顯示投訴人曾透過言語明確表達、或以行動積極表示其屬自願同意參與該性行為,則被告人不能提出「誤信同意」的辯解。
協會同時建議法例釐清被告徵詢同意採取行動的積極責任,並列明:在考慮信念是否合理時,必須考慮被告人為確定投訴人是否同意而曾說出或作出的行為。有關行為如非旨在促進投訴人給予、撤回或拒絕同意,則不屬為確定投訴人是否同意而作出。

不涉及觸摸的性侵犯:諮詢文件建議的「不涉及觸摸的性侵犯」新罪行要求受害人須即時感受不法暴力的威脅及不安。然而,受害人有機會事發時未察覺相關性侵行為,事後經錄影片段、旁觀者提醒、網絡討論等才始知悉事件,並產生持續的人身安全憂慮或受驚困擾,其傷害不因延遲顯現而較輕。協會建議「不涉及觸摸的性侵犯」新罪行刪除「即時性」限制,以涵蓋在受害人不知情下干犯的性暴力行為。

處理形態複雜並趨多樣的影像性暴力行為:科技發展衍生出新型態的性暴力,當中尤以未經收取方同意下向其傳送或展示私密影像(即「Cyberflashing」)及未經同意下以深度偽造方式製作私密影像(即「Deepfakes」)尤為普遍。本港應正視並明確就有關影像性暴力行為作司法回應,協會建議當局循以下方向作立法考慮:(一)修訂《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2分部現有的影像性暴力罪行條文、(二)針對上述行為增設特定獨立罪行,或(三)擴大不涉及觸摸的性侵犯罪之涵蓋範圍,以有效應對相關行為。

 

3. 涉及兒童的性罪行

相近年齡免責辯護:協會支持性同意年齡應維持於16歲,但建議引入法定的「相近年齡免責辯護」(Close-in-age Defence),以免阻礙青少年在遭遇剝削或性暴力時求助。

訂立針對持續性侵犯兒童的新罪行:針對兒童長期受侵犯的案件,現有的「樣本控罪」(Sample Charge)要求受害人在高度重覆性的性侵模式中,區別出每個獨立性侵事件的情節,方能滿足檢控的要求。受限於案發年紀時和延遲披露,受害人根本難以清晰區別每次被侵犯的情況,往往因無法確切記起每次事件中被侵犯的細節而無法彰顯公義。即使受害人能夠深刻指出持續的侵犯模式,往往亦因涉及不被起訴行為或情節過於相近等原因,而未能就此作出檢控。政府必須針對現時處理「持續性侵犯兒童」的司法漏洞推動改革,回應受害人的真實處境,容許控罪建基於持續性侵的模式和關係存在,而非要求受害人區分情節類近性侵犯的獨特之處進行檢控,堵塞現行對於這類案件的檢控及判刑漏洞。

4. 加強對作證受害人的保障

將法庭保護措施界定為受害人的「預設保障」:促請將提供屏障、視像直播聯繫及支援者等讓受害人能夠安心及有尊嚴地出庭作供的法庭保護措施訂為「標準措施」,並於法例上訂明屬受害人的預設保障及法定權利,以減少申請時的不確定性及人為過失。

限制性經驗證據:將限制盤問受害人過往性經驗的法例,擴展至涵蓋受害人與被告之間的過往關係(需經法庭批准方可提問),避免對受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證言中介員及聽證規則會議:針對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應引入「證言中介員」(Testimonial Intermediary)及「聽證規則會議」(Ground Rules Hearing),確保受害人能在公平、受支援及可有效理解審訊問題的環境下作供。

 

結語

法例的改革只是第一步,其實際效用取決於受害人能否在刑事程序中有效參與。協會期望能透過完善法例與法庭程序,真正為性暴力受害人賦權,推動社會觀念的進步,並建立一個更尊重性自主的香港。 


Established on 8 March 1997, the Association Concerning Sexual Violence Against Women (ACSVAW) promotes women's rights and gender equity in Hong Kong, with a particular focus on sexual violence. In 2000, ACSVAW established RainLily, Hong Kong's first one-stop sexual violence crisis centre. This submission draws on our frontline casework and on RainLily's service data.

ACSVAW supports the Security Bureau's reform proposals to modernise the law of sexual offences. The present law, substantially unchanged since 1978, continues to fail victim-survivors: RainLily's data record that only 41.4% of victims reported to the police and only 6% of accused persons were convicted at first trial (RainLily, Retrospective Study Statistical Report 2019–2023, p.42-45) (see statistics at Annex C herein). Reform is overdue, and we welcome it.

Our support is subject to two principal concerns, which we ask the Government to address:

(a) The mistaken belief in consent defence. While the proposal commendably attempts to lean towards the affirmative consent principle in the provisions defining consent and non-consent, the "reasonable belief" provision adopted from the English Sexual Offences Act 2003 is, in our view, insufficient to give effect to that principle and leaves an exploitable loophole (see Response to Question 3, Part II).

(b) The omission of a "persistent child sexual abuse" offence. This is a significant gap in the review of child sexual offences (see Response to Question 6).

Reform of the substantive law is only a first step. Its practical value depends on victim-survivors' ability to participate effectively in the criminal process; we therefore make further recommendations on procedural measures in our Response to Question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