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行改革須消除各階段司法程序對性侵之錯誤理解
「性侵發生當下冇反抗、沉默不等於有同意」
性罪行改革須消除各階段司法程序對性侵之錯誤理解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促當局以更全面及合時宜的方向落實性罪行改革
早前政府向立法會提交2026年度立法議程,當中提及將於本立法年度的下半年提交《2026年性罪行法例(修訂)條例草案》以落實性罪行改革。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協會)舉行傳媒茶敘,促當局以更全面及合時宜的方向落實性罪行改革。協會發表的意見書以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於2019年提出的多項建議為基礎,並參考多個海外司法管轄區之實踐,進一步倡議實現更具意義的性罪行改革,以確保受害人面對性侵的常見創傷反應、無反抗、沉默,均不再會於法例下視為「同意」/「默許」性行為。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總幹事莊子慧表示:「性暴力受害人於刑事司法制度中往往面臨困境。協會認同法改會的改革建議,但參考多個海外地區的實踐及反思,認為要有效並具意義地改善性暴力受害人的處境,仍有進步空間。性罪行改革必須積極消除各階段司法程序對性侵之錯誤理解,從根本摒棄受害人需要『極力反抗』方被視為『沒有同意』的觀念,杜絕加害者以各種荒誕理由『誤會有同意』、推卸責任並以之脫罪。」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倡議主任葉卓怡指:「現時及法改會建議下,社會上對性侵及創傷的錯誤理解均強烈地影響着法官與陪審團理解『同意』。受害人面對性侵時的常見創傷反應包括沉默、僵硬等,這些沒有反抗、沉默的情況不等於同意,但卻不時於司法程序中被解讀成『同意』、『默許』、『引起誤會』。這些錯誤理解亦存在於報案階段,導致受害人於進入司法程序時困難重重,過程中要不斷遭受質疑、二次傷害。」
為消除各階段司法程序對性侵之錯誤理解,意見書於法改會建議之上進一步提出:
於法定同意定義中,清楚列明沒有反抗不能被視作同意;
以非詳盡無遺,旨在舉例的方式更明確地列出「同意無效情況」並涵蓋受害人未曾親自表達同意、濫用關係或制度權威、蓄意違反安全性行為共識、以脅迫、勒索等非武力威脅手段獲的性行為等等;及
限制被告於未曾以言行確認對方意願下作「誤信同意」辯解。
了解更多:《更全面及合時宜的性罪行改革方向》意見書
左起: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總幹事莊子慧、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倡議主任葉卓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