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回應裁判法院日前就「潑射混有精液的液體」之判決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協會)留意到一名大學研究生於校園內向女子潑射混有其精液之液體的案件早前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猥褻侵犯罪成,綜合求情因素後最終僅判處被告罰款5000元。案中受害人亦於今日(9月27日)透過關注情況的社交媒體專頁回應事件,指出對判刑感失望及憤怒,形容罰款是對其傷害的輕描淡寫。協會認為此案現時刑罰未能反映同類事件對受害人及公眾嚴重影響,恐怕日後難以對有意效法者作有效警嚇。

據庭上披露之案情,被告有計劃地事先準備精液至試管,再在校園內尾隨陌生女子犯案,將載有精液的試管向受害人潑射外,亦同時手舉手提電話。上述情況均顯示被告有計劃、有預謀向他人作出猥褻侵犯行為,而非因壓力而一時衝動魯莽之舉。這類公然有計劃針對女性的性暴力行為,法庭應予以具阻嚇性的刑罰,以罰款形式處理明顯未能彰顯案情的嚴重性。就此案件,協會促請律政司於十四日限期前提出上訴覆核刑期。

據報道,法庭採納事件中「被告與事主並無身體接觸,亦沒有觸及事主的敏感部位」為求情因素。但如同近年多宗類似的案件,侵犯者把懷疑混有體液的不明液體,針對性地潑向女性的私密部位,這無疑是涉及身體敏感部位的接觸性性侵犯,其嚴重程度不容忽視,而現時判刑強調沒有「身體接觸」及不涉及「敏感部位」的說法並不合理。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倡議主任葉卓怡指出:「目前香港的猥褻侵犯(俗稱「非禮」)的刑罰選項可以是罰款、社會服務令、甚至監禁。對於發生在公共交通工具的猥褻侵犯,法庭有清晰指引需判處即時監禁。法庭有關做法是考慮到交通工具上發生非禮案的普遍程度及需保障乘客免於被侵犯,認為有必要嚴正懲戒侵犯者,及阻嚇潛在犯罪者¹。至於發生在其他場域的猥褻侵犯案件,法庭的判刑會視乎各項因素而釐定。然而,街頭「非禮」的案件侵犯者很多時僅被判處罰款和社會服務令,根本欠缺阻嚇性,亦未能反映性暴力事件對受害人以至公眾的廣泛影響。」

葉卓怡補充:「性暴力在交通工具範圍內固然普遍,但近年亦不斷發生在街頭向女性私密部份潑射液體的事件。有關注情況的社交媒體專頁在成立半年已收到超過170宗投稿,其普遍情況同樣值得社會關注。這類性暴力事件令女性在本來安全的公共空間變相要時刻防犯,嚴重使其自主受到侵犯及限制。法庭應全面地考慮各項因素作出判刑,以充份地體現事件的嚴重性,阻嚇有意仿傚之徒,長遠亦應訂立判刑指引,以確保同類型事件的侵犯者接受一致而合適的刑罰。否則當判刑過輕時,會給予公眾性暴力無後果的觀感,打擊市民對司法制度的信心。」


¹ Attorney General v. Wai Yan Shun [1991] HKCA 23 (CAAR17/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