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擊》70期
反擊專題
不能安心作供,何來司法公義?
「X,佢係點侵犯你?」
沒有屏風的遮敝下作供,我感覺到法庭上全部人的目光都集中在我身上。
我深呼吸,開始作供……
審訊過程需要我鉅細無遺地回憶那天發生的詳細過程,我努力不分心,不理會對面被告欄方向的動靜。但我一抬頭就能看到那個人。
「X,係咪咁嘅體位?」
「佢用左手定右手捉住你?」
「插入咗幾多次?」
雙方律師開始盤問,向我反覆確認事發經過。我仔細回想,嘗試準確地回答這些發生了半年以上的細節。突然我瞥見被告,他的眼神正在望着我的身體。我的指尖開始麻痹……
「你講大話!」
「你係特登引誘被告!」
「你係咪成日同人上床?」
「你其實係出軌,之後驚男朋友介意先報警屈被告嘅係咪?」
辯方律師連番質問下,我聽見自己的聲音在法庭內迴旋、身體發抖,感覺到自己的臉越發滾燙。
我直視著正在盤問我的辯方律師,好想聲嘶力竭地質問他怎麼可以這樣顛倒是非、是誰給他當眾羞辱別人的權力。然後我又瞥見被告嘴角的笑意。我每回答一句都看見被告跟辯方律師竊竊私語,雕琢更過分的問題,公眾席的被告家屬頻頻跟被告隔空對話、用手勢打氣。
我環顧四周似乎在評鑒著我的人,腦袋止不住的開始亂想,剛才正在低頭抄筆記的是不是法庭記者?
我的家人朋友會不會憑報道猜到是自己?
被告和辯方律師這個表情是什麼意思?是不是自己庭上表現不好?
我那時候所穿的內衣褲庭上被陪審團傳閱,法官、控方律師、辯方律師、旁聽的人群和記者、保安、書記......都在審視我的內衣,和我。我感到靈魂被一點點抽空,彷彿自己只是一件證物,赤裸裸地放在法庭上,供人觀看、供人質疑、供人嘲笑。
突然我覺得這一切都毫無意義,我的痛苦不被看見。
原本清晰的思緒開始打結,我覺得自己做不到,捱不下去了,覺得就算死掉也比現在好。
有種不理智的想法浮現,我突然想推翻自己所講一切,辯方律師說甚麼都好。
我只想快點結束、快點回家,不用再見到這個人,也不在乎他的後果。
終於捱到完庭。
然而,我和被告在電梯口迎面撞上。
這是一宗沒有法庭保護措施的強姦案審訊。
沒有措施下的恐懼 避免他人再經其苦
上文故事取材自風雨蘭輔導員曾經陪伴過的性暴力受害人,在很多年之前,受害人要在沒有法庭保護措施下上庭,當中包括大概十五年前上庭的Miu。Miu在不獲安排屏風、特別通道下作供,審訊過程十分煎熬難捱,咬緊牙關捱過三天的審訊,最後沒有人通知Miu最終的審訊結果,直至看到報紙時才得知對方被判強姦罪成。但兩年後,被告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再次不獲批法庭保護措施的Miu,掙扎再三,最終選擇不上庭。「對於放棄再次上庭這個決定,如果是十分滿分,我想應該有八分是因為沒有屏風。」Miu不想讓自己倒退到兩年前的狀態,「又再一次經歷上庭作供的煎熬,又要重新覆述件事,羞恥和恐懼,這些情緒又會再出現。又會失眠。」被告最後改判非禮,更因刑期已滿即時出獄。
後來Miu和其他風雨蘭服務使用者組成「幸存者權益關注小組」,與機構一同爭取為性罪行受害人作供時提供法庭保護措施,Miu向檢控官、司法人員、立法會議員,敘述自己被拒法庭保護措施的經歷、性罪行受害人作供時所承受的壓力。爭取了五年,2016年司法機構《實務指示》修訂生效,訂明律政司須向主審法官提交任何使用屏障、特別通道及/或支援者的要求,並說明要求使用屏障的類型,例如是使證人與被告人或公眾、抑或是兩者都看不見對方的屏障。2018年再訂明性罪行受害人可申請透過電視直播聯繫方式作供。
措施實行多年 上庭壓力無減
在2023年年末,Miu接受了一項專訪,聚焦一宗法官撤去非禮案中屏風,准被告與證人對視的案件。Miu在專訪中坦言:「有時回到家會大哭一場,但我依然努力爭取。」在脆弱中展現出堅持的力量,讓我們想起另一位倖存者曾提到的感受:「好像有一種承受得了又承受不了的苦澀……但我從未考慮過退縮。」言語沒有修飾,傳遞出真切的力量與勇氣。
性暴力事件往往使受害者感到無法言喻的痛苦與羞恥。倖存者無論以何種方式發聲,都需承受超乎想像的心理壓力。因此,Miu再次分享故事,不僅揭露了制度的不足,還為其他倖存者發聲,期望他們在追求司法公義的過程中獲得應有的公平對待。這份勇氣這不禁讓我們思考,15年後再度上庭的受害者是否真的能夠獲得創傷知情的保護?相關措施自推行以來,能否為證人提供安全、免於不必要壓力的環境,讓他們可以冷靜而清晰地作證?
司法機構2016年修訂《實務指引》,然而在2023年,仍然出現性罪行受害者不獲批准使用相關保護措施的情況。Miu受訪回應的一宗猥褻侵犯案件中,受害者在審前獲准於屏風後作證,期間不會看到被告,但被告會看到事主。在開審後,裁判官卻認為「原定安排沒有法律基礎」,剝奪了案中事主應有的保護。這一事件讓許多正猶豫是否報警的性暴力受害者感到失望,對於報案及作證的信心受到嚴重打擊。司法公義的精神不應倒退至難以被罪行受害人信任的境地,但這卻是每位考慮循刑事司法制度追尋公義的當事人共同面臨之挑戰。
此外,根據前線性暴力個案支援社工在陪同報案或作為支援者陪同上庭的經驗,我們也發現「成年性暴力受害人」的狀態與需要經常被忽視。執法人員和法庭職員往往受到性暴力迷思的影響,認為法庭保護措施僅適用於符合其心目中「完美受害人」形象的證人。導致有如「他們彼此認識」、「大人還需要人陪伴?」一類傷害性的言論,以至對證人作供前參觀法庭此措施的輕視,及阻礙申請支援者陪伴上庭等剝奪證人應有權利的舉動。有些證人在上庭前無法獲得措施申請結果的清晰資訊。以上種種都讓許多作證前的晚上徹夜難眠,焦慮不安。
縱然在大眾視角中,受害人常被視為性罪行案件中的主角,但其權利與尊嚴往往不被控辯任何一方代表,只能如同「證物」一般的被動,被忽視了作為「人」所擁有的情感和脆弱。性罪行案件本來已較難有第三方獨立證人或其他直接證據,有時更為「證供對證供(words against words)的案件」,屏風一類法庭保護措施的重要性在於免卻證人於不必要的壓力下能冷靜而清晰地作證,確保證供質素,以致審訊公平。若然措施在執行時忽視證人作為性暴力受害者的脆弱性,特別是面對被告時會出現之恐懼,無疑會影響證供的質素及可靠性。證人透過披露自身被害經歷,協助刑事司法制度達至維護公義之目標。司法系統更應正視證人所面對之困境,積極肯定其尊嚴及權利,更進取地關顧罪行受害者的需要,減輕過程中衍生之制度傷害。
如圖所示
法庭保護措施 - 條路點樣行、行成點?
反擊專題
看似理想的「保護措施」,實在執行卻令受害人不知所措
在庭上作供期間,受害人需要回想並重覆道出創傷經驗的細節,這無疑對他們造成重大心理壓力。因此,除了「保護」他們人身安全,更重要的是「保護」証人以使其得到心理上的安全感,「法庭保護措施」為証人減少不必要的尷尬或緊張感,也可確保法庭能在審訊過程中更順暢地獲得完整的證供,以致法庭能作出合理合法的裁決。儘管《實務指示》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列明性罪行受害人擁有使用屏風、藉電視直播聯繫方式作供、支援者陪同出席法庭程序等權利,但如前文點出的例子,受害人遇過很多令他們不知所措的狀況,原來措施在實際申請及使用時困難重重,與想像有落差。我們期望藉此檢視現行法庭保護措施實施安排,是否真的能夠保障性罪行證人的權益。
難以申請電視直播聯繫方式作供及支援者陪同
按風雨蘭的經驗,屏風以外的其他法庭保護措施多數難以成功申請。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79B,法庭可應申請或主動准許性罪行證人藉電視直播聯繫方式作供。以電視直播聯繫方式作供需透過警方代為申請,但社工陪同受害人報案的觀察就發現不同區域的警隊做法並不一致。不單受害人缺乏證人權利的資訊,亦有前線警務人員不知道性暴力受害人亦屬易受傷害證人,誤以為只有兒童和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才可以使用電視直播聯繫方式作供及由支援者陪同上庭,故未有向受害人提及有關選項,甚或勸退其申請,令受害人自行報案時未能得到應有保障。
過去曾有風雨蘭服務使用者嘗試申請透過電視直播聯繫方式作供及支援者陪同但均被拒,而一般的申訴人可能無從得知其申請被拒絕的原因,或成功申請的標準,整個申請過程透明度不足,證人只能被動接受申請結果或需由社工主動查詢跟進。
實際執行的申請、通知時間以及措施規格不一
《實務指示》無列明申請法庭保護措施的具體流程,不同受害人作出申請的時間亦不一,部分受害人會在首次落口供後收到申請法庭保護措施的表格,部分受害人可能到上庭前才收到表格。另外受害人獲通知申請是否獲批的時間點亦不一,曾有個案試過在上庭前數天才被警方通知未能作出申請由社工擔任支援者,並要求社工在審訊當天自行寫信向法庭提出申請 - 此情況並不理想,除了因法庭未必能即時作安排,亦增加了證人作供的焦慮感。另外亦有個案到上庭當日才被通知屏風能否有效遮住證人與被告的視線,抑或只能阻擋公眾人士。
屏風、特別通道和易受傷害證人休息室是讓證人能安心作供的重要措施,但正如前文中受害人的經歷,在實際執行上保護措施規格不一,仍需要建立更統一和人性化的措施,以降低證人的焦慮感和不安感,確保司法公正得以實踐。
支援者安排欠缺清晰指示
安排支援者的目的是於法庭及審訊期間給予證人情緒支援,減輕證人在重複陳述創傷經歷時的焦慮和不安,證人在庭上被控辯雙方律師盤問期間,不時會被致使情緒波動,甚至需要暫停作供以稍作休息。根據《實務指示》,支援者可以陪同證人於審訊前參觀法庭,及陪同透過電視直播聯繫出庭作供,惟現時未有清晰列明支援者陪同證人經特別通道出入法庭和庭上作供時的安排。
根據大部分上庭的經驗,法院都會安排輔導員以支援者的角色陪同證人經特別通道出入法庭,但有時卻不容許支援者陪證人走特別通道和到證人休息室。證人在庭上作供時,我們期望可以在證人身旁給予情緒支援,但支援者獲安排的位置無統一標準,有時支援者可以坐在屏風後、證人身旁,有時坐在公眾席或證人視線範圍內的律師桌,相關的指示模糊。
展望不再帶來傷害的法庭
本港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轄區除了容許性罪行證人使用我們熟悉的屏風、電視直播聯繫作供、以預錄的形式接受詢問並作為聆訊證供外,亦持續地就證人出庭作證的措施作改善及進一步的實踐。英國現時設「獨立性暴力顧問」,由顧問代表受害人與警方、控方聯繫,審訊前帶事主參觀法庭,解釋司法程序、盤問流程等;紐西蘭由2016年起在奧克蘭及旺阿雷推行性罪行先導法庭(Sexual Violence Pilot Court),由指定法官專門審理與性暴力相關的罪行,法官需接受創傷知情培訓,了解性暴力受害人在司法制度中有機會經歷的二次創傷,證人於審訊前會獲安排與控方律師會面,討論上庭程序、作供安排等,證人亦可以選擇由家人陪同以支援其作供過程,如在盤問過程中,出現不當、不公平、具有誤導性的提問,法官有責任介入。蘇格蘭政府亦已提出法案(Victims, Witnesses, and Justice Reform (Scotland) Bill),建議設立性罪行專門法庭以讓證人能給予最佳的證供的同時兼進一步實踐創傷知情原則。蘇格蘭的法案同時包含多項改革以改變性罪行證人的被動角色,例如,擬向性罪行投訴人提供公帑資助的獨立法律代表,以助處理涉及其性經驗及品格的證據之呈堂申請。
我們期望,當局能夠檢視現行法庭保護措施的實際操作情況和安排,令相關規格和標準更具透明度,減少《實務指示》與實際執行的落差,令性罪行受害人能夠真正自由選擇並順利使用法庭保護措施,在司法制度內掌握更多自主權和安全感。在今期《反擊》,我們更希望可以延伸討論司法制度可以如何在保障程序的嚴謹性和公正性的基礎上,思考更多的可能性。或許有一天,司法制度能夠足夠友善到,不需再提供法庭「保護」措施,仍能更好地幫助受害人尋求司法公義,同時不再為他們帶來傷害。
感言 ∙ 敢言
從受害者的角度重新思考法庭設計
刑事司法制度作為社會主流想像性暴力受害人於實踐公義時難以分割的一環,我們由此出發,與幾位風雨蘭服務使用者深思:
如果你可以運用任何想像與創意,你心目中最理想的作供方式、環境、配套是怎樣的?
這些寶貴的回應,有助我們了解性暴力事件當事人真實的需要,從他們的角度重新思考法庭及流程的設計,探索提升司法系統友善度的可能性。
我希望……
除了上述的節錄,我們亦整理了其他倖存者對法庭設計的反饋與期望,亦補充一下因由,他們希望……
避免直接面對被告:當事人普遍擔心被告的視線或行為會影響他們,而被告與其律師團隊也經常採取擾亂當事人情緒的手段,有時會造成不必要的壓力,因此應該設法讓他們不必直接面對被告,如安排屏風隔離或分隔房間等。
有視像作供的選擇:讓當事人能在安全的環境下,透過視像方式作供,有助於減輕他們的心理壓力和緊張情緒。
營造舒適的環境:作供環境佈置得溫馨舒適,如配有沙發等,能讓當事人感到放鬆和安全,有利於他們集中精神陳述事實。
有情緒支援:在作供和等待過程中,有合適的支援者在旁提供即時的情緒支援,能幫助當事人保持情緒穩定,並在需要時暫時休息。
倖存者的反饋除了是在法庭設施配置上的想像,也反映了他們對司法系統在證人關懷方面的期望,更重要的是,使我們感受到他們希望司法系統能更重視證人的安全感和情緒支援,讓他們能在公平審訊的原則下,安心地陳述事實,實踐司法公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