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行受害人於屏風後作供更有助公平審訊
根據司法機構實務指示*,性罪行受害人有權提出申請在作證時使用屏障(屏風),該屏風的作用可以是使被告或公眾人士看不到證人;或者是使兩者都無法看見證人。
關於屏障作為保護措施,有聲音會認為向受害人提供保護措施違背公平審訊的原則。以近日一宗審訊中的猥褻侵犯(非禮)個案為例,案中證人(受害人)申請並獲批以屏風遮擋公眾及被告,最後裁判官更改早前當值裁判官審前覆核決定,改而僅批准屏障遮擋公眾,讓被告可以看得見受害人。辯方指,「審前覆核時已提出要求,雖然最終同意署理主任裁判官的指示,但辯方仍然認為有關做法奇怪,『如果證人連指控嘅人都唔敢望 … 指控嗰個人,應該面對嗰個人』。」裁判官認為「屏風不能遮擋事主與被告的視線,又認為原定安排有商榷餘地,沒法律基礎 … 在保障性罪行案件事主權利的同時,不能輕易剝削被告與事主『對峙和對質』的權利。」
我們認爲公平審訊同樣建基於保障證人的權利。目前,《實務指示》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賦予性暴力受害人擁有使用保護措施的權利,包括使用屏風、藉電視直播聯繫方式作供、支援者陪同出席法庭程序等,是因爲考慮到性暴力受害人的脆弱性、看見侵犯者時可能會出現的惶恐狀態。風雨蘭服務使用者Miu多年前在法庭上被拒透過屏風作供,她憶述在法庭見到侵犯者的時候「(我)突然有種不理性的感受 - 他會不會跑出來,再次侵犯我?當然他不可能,他已經在犯人欄那裡,離我幾遠下。但我心裡很害怕,他會再次出來,傷害我。我不斷叫自己不要望過去,不要看他的反應。要不斷控制自己。我好驚見到他。我真的不想再見到他」。
法庭需要理解性暴力事件對受害人所造成的創傷,對其出庭作供有顯著的負面影響,並因此向其提供具創傷知情的保護,使他們能在安心、免於不必要的壓力下於法庭作證。當受害人能平靜、清晰地作供,向法庭更準確地披露事發經過,才可以完整地呈現案件的證據,使法庭作出最合理的判決,以達致我們一直念茲在茲的公平審訊。
很多性暴力受害人雖然鼓起勇氣報案求助,但奈何無法面對法庭上的尷尬、難堪與羞愧,被曾經侵犯和傷害自己的人盯著作供及被對方律師敵意盤問,往往會卻步於法院門前。若執法與司法系統無視受害人的困境,否定其尊嚴與權利,並剝奪性罪行受害人應有的基本保護措施,這無疑是變相在懲罰受害人。試問若其他性暴力受害人目睹這種現狀,他們還會願意向司法制度尋求公義?
相關資料
*司法機構於2015年就新訂及修訂《實務指示》諮詢各持份者,以訂立常規程序,規定有關律師必須就每宗性罪行案件向主審法官提交任何使用屏障的要求及其他相關資料,從而改善在法院程序進行時提供屏障的程序。有關《實務指示》其後於2016年生效。參考:https://bit.ly/49if9EN ; https://bit.ly/46NCsEN
律政司 罪行受害者約章: https://bit.ly/49hAvlI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2016年之相關意見書: https://bit.ly/46dyF2F
立場新聞2017年報道「她與她們,用五年為性罪行受害者爭取法庭屏風」: https://bit.ly/49m7Qv
法庭線報道: https://bit.ly/3QGnr22
司法機構實務指示《裁判法院在性罪行案件中使用屏障》: https://bit.ly/45X178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