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擊》66期
反擊專題
若然未「報」… — 對「立法強制舉報懷疑虐待兒童個案」的意見
社會福利署在今年八月就「擬議強制舉報懷疑虐待兒童個案的規定」發表諮詢文件,建議立法強制專業人士舉報嚴重的虐兒個案,包括性侵犯。就擬議法例中有關 (1) 兒童的界定和劃分 (2) 加入豁免條文 以及(3) 舉報渠道,本會有以下意見和建議。
兒童的界定和劃分:強制舉報適用於16歲以下人士
本會建議強制舉報適用人士之年齡應由政府建議的18歲以下,下調至16歲以下人士;繼而按年齡再細分爲:「兒童」(14歲以下的人士)以及「少年人」(年滿14歲但未滿16歲人士)。針對「少年人」,新法例應該給予彈性處理的空間,允許專業人士以少年人的意願去考慮是否舉報個案。
縱觀本地條例,受保護人士的年齡以14歲或16歲以下為主,甚少以18歲為界線,反映社會普遍認爲,16歲或以上人士具有保護自己的能力,不足此歲數的人則需要法律保護。尤其值得參考的是本港最新的法例改革建議:2021年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建議新增的「沒有保護罪」,訂明沒有採取合理步驟保護16歲以下兒童屬違法行爲。法改會當時是經過四個月的公衆諮詢而得出此結論,甚具參考價值。
此外,建議法例就16歲以下人士再細分爲「兒童」(14歲以下的人士)以及「少年人」(年滿14歲但未滿16歲人士)。根據《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14歲以下界定為「兒童」,而年滿14歲但未滿16歲則屬於「少年人」。而《少年犯條例》則假設年滿14 歲人士有犯罪的能力,意味著年滿14 歲的人士,具有一定程度的判斷能力、自主性,他們需要為自己的行爲負責。可見法例將「少年人」與年齡更少的兒童作出區分,承認他們和年幼的兒童在智力和能力上有實質的分別。少年人已具備一定的成熟程度和思考能力去分析現狀,作出知情決定,對於事件的處理方式有自己的想法或立場,包括是否通知警方或社署。
針對「少年人」,我們認爲法例應該給予彈性處理的空間,允許專業人士在決定是否舉報個案時考慮少年人的意願,建議政府就此在新法例中新增豁免條文。
法例應加入豁免條文
建議新法例加入豁免條文,清晰訂明當專業人士遇到以下情況,相關人士可豁免法律責任:
(1) 當專業人士 —
經由懷疑受虐的少年人(年滿14歲)披露性侵犯事件;
有合理理由相信,少年人就是否舉報具備作知情決定的能力;以及
知道該少年人不想舉報事件予警務人員或社會服利署服務課
少年人相對有能力作出符合自己當下處境的選擇,包括向外界求助並揭露虐待事件。不少受害人期望社工可以將事件保密,不欲驚動警方或者其他政府部門,甚或家人。漠視他/她們的意願、強行舉報,或將剝奪他/她們的話語權及自主性,此舉將成為這群少年人求助的絆腳石。
根據風雨蘭過往工作經驗,我們體會到在支援遭遇性侵犯的少年人的時候,幫助她們重掌自主權,並讓她們明白各個選項的意義,賦權她們做出決定,是處理個案的重要策略。強制舉報本應以保護兒童的福祉為依歸,但當專業人士違反當事人的意願,強制舉報其個案時,或許會讓遭受性侵的兒童覺得自己的意願不被尊重、更進一步剝奪了她們的自主權。
本會建議政府當局就強制舉報機制加入「豁免」條文,訂明:如果自行求助的少年人(14-15歲人士)反對將虐待事件通報予警方或社署,協助該個案的專業人士可以豁免舉報。「豁免」並非指禁止舉報,而是當專業人士認為有舉報的需要,依然可以按規定舉報;但當他們在考慮少年人的意願及基於合理的專業判斷而沒有舉報個案的時候,則無須負上刑責。目的是給予專業人士判斷的空間,而非一刀切地、即使是無視個案的意願和需要也要舉報。
澳洲維多利亞州的刑事法令《Crimes Act 1958》第327(2)條訂明,如果得知十六歲以下兒童正遭受性虐待罪行而沒有舉報屬違法行為。但與此同時,法例包含豁免舉報以及構成合理辯解的情況。當中的第327(5)條列明,如果符合下列情況,事件可豁免舉報:(a)性侵犯是由受虐兒童自己披露;(b)披露性侵犯事件之時他已年滿16歲;以及(c)兒童要求對方不可通報事件。 而該兒童亦必須具備作出知情決定的能力及正常的智力;相反,若兒童不具備上述能力,則不符合豁免的條件。
正如上述,有不少性侵犯事件是透過受害人自己說出來而曝光,所以對於自行求助的個案,社會應該保有空間讓這群受害人就是否披露給第三者做決定。當然,我們明白年幼兒童的認知能力和成熟程度較低,未必可以做到一個知情決定,但少年人(亦即年滿14歲以上人士)的能力較高,因此豁免可以僅限於涉及少年人的個案。
上述建議是基於本會的經驗和觀察所得。不適合強制舉報的情況可能還有很多,期望當局可以集思廣益,諮詢服務受虐兒童的專業人士及團體,瞭解不適用於強制舉報的特殊情況,列爲可豁免舉報的情況,令專業人士保有自行判斷的空間,作出最符合當事人利益的決定。
擴闊舉報渠道,加入指定服務機構
按政府現時的建議,強制舉報的管道為:一)警方;或者二)社署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本會認為舉報管道可以考慮加入:三)為受虐兒童提供支援的指定服務機構。
有不少在成年以後才向風雨蘭求助的童年性侵倖存者亦向我們反映,她們過去其實曾經向其他專業人士求助(例如警方),惜對方的處理手法不當,致使她們承受不必要的心理傷害,間接導致她們延至若干年後才有機會再次處理事件。這些個案反映,設立舉報機制與接案後的跟進同樣重要。為受虐兒童提供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具備相關的知識和經驗,能夠具敏感度地處理個案外,亦可因應個案的情況作出專業的判斷,並按兒童的需要做進一步的安排。
除此之外,本會認為上述建議有以下好處:1) 給予受虐兒童(尤其是較年長、較有能力作出知情決定的少年人)及其他專業人士(例如學校老師)多一個選擇,按照受虐兒童的服務需要向最合適的舉報單位尋求協助;2)利用現有的專業服務,確保受虐兒童得到最適切、適時的跟進安排,例如接案的指定機構可以即時作出調查及跟進,而無需先向社署或警方作出舉報,再等待安排;3)善用社區資源,將人力資源效益最大化。這些為受虐兒童提供支援的服務機構對於接案、調查及跟進等各個事項也有豐富的前線經驗,這些資源及經驗不單對兒童有利,當局亦可借此將資源及人手集中處理其他相關事務,有助將舉報機制的效益最大化。
感言 ∙ 敢言
強制舉報可以令兒童性侵個案浮上水面?
社會有不少聲音認為立法強制舉報虐兒可以讓更多兒童受虐個案曝光,包括兒童性侵犯個案,仿佛通報個案給警察及當局,就能直接處理暴力個案,是解決問題的不二之法。強制通報是揭露兒童性侵案的最佳方法?讓司法制度介入,是對兒童福祉最好的選擇?強制舉報會令兒童性侵案浮上水面,還是令它們變得更隱蔽?
本會「童年性侵倖存者小組」成員以自身求助經驗,讓社會從受害兒童角度了解立法強制舉報的憂慮。
強制通報是揭發兒童性侵案的必要條件?
大眾將肢體暴力的想像投射在性侵犯的案件上,誤以為性侵個案有表面傷痕可尋,能以用肉眼辨識。事實是,大部分性侵個案無肢體傷痕,需靠兒童自己披露,方能令性侵犯事件曝光:「因為我的個案沒有涉及家暴,所以無人發現我的存在,性侵犯是很倚靠受害人自己去說出來。」(Bella)可是,要兒童懂得說出來,卻一點也不容易。近四成半的兒童性侵犯案件,侵犯者是家人或親屬,受害人難以分辨那些行為是愛的表達還是性侵犯。在他們未意識到行為是不妥當之前,他們絕少會向他人透露:「在我十歲、十一歲的時候,根本無能力知道發生甚麼事,以為全世界的女(兒)都是這樣的,所以無察覺到件事的abnormal(不尋常)。等到我意識到那些行為是不對的時候,已經十五、十六歲。但當時的我就會想,我是否仍要說出來呢?」(Bella)成長在缺乏性教育的環境下,不少受害人直到青春期才開始意識到那些行為是性侵犯。更甚的是,當侵犯者是最親密的父母時,兒童更加無法分清那究竟是疼愛還是侵犯的行為:「如果一個小朋友無辦法說出那個行為是性侵犯,而是說:『爸爸疼我而已』,這已經無法找到真相...... 社會真正要做的是加強性教育,令小朋友知道那是不對的行為。」(Christina)正因為性侵案無表面傷痕而難以被察覺,要令兒童性侵案得以揭露,治本的方法是加強反性暴力和性別教育,令兒童懂得識別性暴力並披露事件,旁觀者才更容易察覺性侵犯的發生。
通報給警方,以司法處理性暴力是最好的做法?
不少人認為將侵犯者繩之於法、訴諸法庭審判,是處理性侵犯個案的最好做法。然而,漠視兒童想法、甚至違反其意願,強行通報性侵事件,對受害人來說,是剝奪其自主性的粗暴行為:「當時見社工的過程,佢問我是否同意(報警),我說我不同意,佢告訴我不得不同意,所以其實佢都是強迫我同意報警。」(Christina)Christina形容,自己的個案被強行向警察舉報,是另一次剝奪自主權的體現:「性侵本身這件事是沒有我consent(意願)的情況下發生, 報警之後發生的事都是無我consent的情況下發生。」(Christina)
司法程序帶來的二次傷害已是老生常談,一個稚嫩的小孩能否認知報警意味著他/她將要經歷甚麼?整個家庭或會受到影響、關係產生變化......無論是報警還是安排兒童入住宿舍,專業人士有必要為兒童做好心理準備:「在我未反應過來、不知道怎樣應對的情況下,就要面對這一連串的聆訊... ...我無預備會報警,然後一連串的事情發生,我根本反應不過來。」(Christina)社會假設報警必定可以制止性暴力,但假如案件敗訴呢?如果侵犯者無罪釋放,對兒童造成的傷害會否更大:「報警就等於解決問題-事情會否這麼簡單?萬一他不認罪呢?因為當時年紀太小,未能組織整件事,侵犯的事也不只一次,一個小朋友怎麼能夠說得清楚呢?如果他被放生,返回家裡,我遭受的侵犯會否更多?」(Bella)。社會只著眼於用法律制裁侵犯者,忘記兒童需要承受作供的壓力、司法程序帶來的二次傷害、敗訴的後果,等等。通報給警方及當局是否最好的決定,應該要從受害人角度設身處地作全面考慮。
強制舉報可以令兒童性侵個案浮上水面?
Bella在十六歲的時候向老師披露性侵經歷,後來被轉介至學校社工:「當時我見到社工的第一句,我問他/她:『你不會告訴學校吧?你不會通知我的家人吧?如果你會的話,那我就什麼都不會告訴你!』這是我最大的考慮。我當時的concern(擔心)有好多好多, 完全不想牽連到自己的屋企人。」她慶幸學校社工並非馬上舉報,而是花了一段時間為她做心理輔導,預習如何告訴母親。但,假如當時已有強制舉報,她可能會有不一樣的選擇:「如果當時已經有強制舉報,我想我不會去找這個老師,可能真的會捱到十八歲才說出來」。
一個十四、十五歲的中學生已經有一定的成熟程度,亦有能力分析現狀,對於是否揭露性侵犯有很多考慮。落實強制舉報後,他們或會因擔心事件透露予第三方,或者擔心要報警,因而寧願選擇獨自面對、拒絕求助。究竟強制舉報會令兒童性侵個案浮上水面,還是令它們變得更隱蔽呢?本會促請政府考慮為少年受害人訂立豁免舉報的條文,以免強制舉報的法例變成受害人的求助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