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 就 法律改革委員會《性罪行檢討中的判刑及相關事項》諮詢之意見書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下稱「本會」)於1997年成立,是一所非牟利志願機構,一直支持性別平等並關注女性受到性暴力的威脅及傷害,通過服務、教育及倡議工作,致力引起社會關注及正視性暴力問題,以減低性別暴力的出現,加強對受害人/幸存者權益的保障。以下是本會對法律改革委員會(下稱「法改會」)在《性罪行檢討中的判刑及相關事項》諮詢文件提出的建議之回應。

 

諮詢文件建議1:強姦及亂倫這兩項現有罪行的現行刑罰,應繼續適用於「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及亂倫這兩項建議罪行。此外,建議新訂罪行的刑罰,應參照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相應罪行的刑罰而訂定,並作適當調整。

  1. 本會同意強姦及亂倫這兩項現有罪行的現行刑罰,繼續適用於「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及亂倫這兩項建議罪行

  2. 至於新訂性罪行的刑罰,本會認為窺淫罪、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的最高刑罰應該提高至五年監禁。上述新訂罪行與保安局去年進行的「就引入窺淫、私密窺視、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諮詢有重疊的部份,保安局在最終立法建議中,將窺淫罪、未經同意拍攝私密處(即偷拍裙底罪)最高刑罰訂為監禁五年,但是今次法改會建議的最高刑罰只是兩年,兩者相差甚遠。正如法改會建議新訂的「性露體」罪都同樣沒有涉及觸碰,其刑罰卻是監禁五年,窺淫、偷拍裙底的嚴重性不低於性露體。建議法改會將此兩項新罪行的刑罰均提高為五年監禁,以反映其嚴重程度。

諮詢文件建議2:現時可供性罪犯參加的專門治療和自新計劃,以及為獲釋性罪犯提供的專門釋後監管,應予維持;法官取得性罪犯評估報告的一般做法,應繼續實施;政府應檢討和考慮是否在監獄院所引入獎勵計劃,以及考慮加強自新服務。

  1. 本會同意維持提供予性罪犯參加的專門治療和自新計劃,並建議所有性罪犯都可以參與計劃。目前懲教署為判刑兩年或以上的罪犯提供自願治療計劃,絕大部分性罪犯的判刑低於兩年,因而被排除於計劃,但他們都有獲得治療、參與自新計劃的需要,建議所有性罪犯均可以參與此類計劃。

  2. 本會同意維持為獲釋性罪犯提供的專門釋後監管的做法,並建議釋後監管適用於所有性罪犯。目前監管釋囚委員會可酌情決定對以下罪犯施加釋後監管:因指明罪行被定罪(包括強姦、獸交及猥褻侵犯)而被判處監禁兩年或以上但少於六年的罪犯;或因任何罪行被定罪而被判處監禁六年或以上的罪犯。對於被判處上述指明罪行、但刑期低於兩年的犯事者,他們可能有釋後監管的必要,故建議應適用於所有性罪犯。

  3. 本會同意政府應檢討和考慮在監獄院所引入獎勵計劃。

 

諮詢文件建議3:將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的範圍擴至最大,並在適當時評估是否需要將該查核機制改為強制機制;該查核機制應擴展至涵蓋所有現有僱員、自僱人士及志願工作者;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應否擴展至包括已失時效的定罪紀錄,應交由香港社會考慮。

 

  1. 本會同意目前的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下稱「查核機制」)擴展至涵蓋所有現有僱員、自僱人士、志願工作者,甚至建議涵蓋實習生。原因是,他們有同樣的機會接觸兒童、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下簡稱「MIP」)。

  2. 至於是否改為法律機制(查核屬強制性的),我們認為,只有當查核機制真正地發揮保護兒童、MIP的作用,才具備改為法律機制的條件。社會不同人士早已對查核機制表達憂慮,包括它對性罪犯帶來標籤效應、侵犯人權;但同時,我們必須理解服務兒童和MIP行業的僱主,背負著保護其服務使用者免受性暴力的沉重責任,假如其僱員或義工的確對兒童、MIP具有性侵犯的威脅性,僱主是有必要知道的。這正是僱主期望查核機制發揮到的預防性作用。然而,我們認為目前的查核機制並未真正發揮上述效用,而令部分性罪犯的自由和私隱白白被犧牲。

  3. 目前查核機制的紀錄涵蓋「所有」性罪犯,即使對兒童、MIP沒有構成性暴力威脅的性罪犯,其定罪紀錄都被涵蓋至查核機制,這與保護兒童和MIP的目標毫無關係,屬矯枉過正。舉例而言,觸犯與未成年兒童非法性交相關罪行的罪犯,實際案情可能是雙方同意下發生的性行為,只因牽涉未成年人士,故被裁定非法,但罪犯實際上並無施行過性暴力;假如案件涉及的受害人是成年人,這並不代表該罪犯對兒童或MIP構成危險。將上述性罪犯納入查核名單,這和保護兒童和MIP的關係究竟有多大呢?就算僱主查到對方有性罪行紀錄,由於無法得知案件詳情,因此都會質疑: 該人是否真的對兒童和MIP構成性暴力威脅?至於對兒童、MIP施行性暴力而遭定罪的罪犯,可能有悔改的決心,未必重犯。既然如此,社會必要剝奪他們改過自身的機會嗎?本會認為,政府要先改革涵蓋的定罪紀錄過分寬廣(over inclusive)的問題,建議只需包含對兒童和MIP構成性暴力風險的性罪犯定罪紀錄。

  4. 我們建議,讓法官根據罪犯的心理和精神評估報告決定他/她的定罪紀錄是否納入查核機制,以提升查核機制的價值。有些性罪犯有多於一次侵犯兒童的刑事紀錄、有些則可能有戀童癖、有些可能對弱智人士有施虐的傾向……這些便是屬於對兒童、MIP具威脅性的罪犯。由於目前法官有權獲取罪犯的心理和精神評估報告,故建議法官根據罪犯的心理和精神評估報告,決定他們是否被涵蓋於查核機制的罪犯名單。建議先作出此改革,查核機制才算符合社會的期望,也才有轉為法律機制的合理性。

  5. 最後,我們不建議擴展涵蓋至已失時效的定罪紀錄。若定罪紀錄已失時效,反映罪犯未有重犯跡象,對社區未必構成高風險,故無須擴展至此類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