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擊》50期
反擊專題
廿年過去,反歧視是進是退? -- 改革平機會投訴機制及處理程序
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於1996年成立,其職責在於以法定機構的角色,按照四條反歧視條例,包括《性別歧視條例》(1995)、《殘疾歧視條例》(1995)、《家庭崗位歧視條例》(1997) 及《種族歧視條例》(2009)的法律依據,消除歧視和推廣平等機會。在具體操作上,現時平機會處理歧視個案的部門為「投訴事務科」及「法律服務科」,前者接收投訴個案後與雙方進行調解,當調解失敗後,則當事人可向後者申請法律協助。法律服務科在2016-17年度處理了40宗法律協助申請,其中16宗獲得協助,而最終只有2宗在區域法院審理。同年度,法律服務科卻聘用了6名律師,平均每位律師每年只處理不足三宗個案,每年支出約860萬元,另外還得支付大量外判律師服務的費用。
法律服務科每年只處理極少量個案的原因,並非因本港的歧視情況已經有進步,而是法律服務科對證據的要求及評估資料的準則門檻極高,甚至在沒有與投訴人會面下,單從文件來評估個案的訴訟勝算,因而將大量個案拒諸門外,使得在過去20年只能累積極少法律判決先例,讓法庭未能就不同類型的案件頒下判辭及量刑作為參考,以致反歧視條例在普通法制度下的落實極不理想。
另一個處理個案的部門「投訴事務科」,去年接獲601宗投訴[1]。對很多投訴人而言,漫長的處理過程,以及嚴格的搜證、過高的調解門檻所造成的折磨,已超越要本來要投訴的案情。風雨蘭在過去三年(2014-2016)共協助13宗性騷擾新個案向平機會提出投訴,至今尚有4個個案未完成調解程序,其中1個個案竟然由2015年6月起至今,長達22個月仍未結案。9宗已完成的個案,平均處理時間為13.78個月,當中最長的竟達28個月,最短的亦需要5個月。即使有輔導員的陪伴,投訴人在這種反覆的法律文書往來之間,往往對平機會以至尋回公義感到絕望。
事實上,投訴人一般並不具備專業法律知識及以合格的法律語言表達自己個案的能力,但答辯一方則可能是有經驗的人事部職員、經理或律師,故雙方在權力與資源上已有嚴重的差距,並非處於對等的位置。更甚的是,即使投訴人的投訴文書符合法律要求,最終投訴事務科亦無權力/能力調查事件,甚至根本沒有裁決的權力。投訴事務科的本職是調解,雖無調查權力,卻又對舉證有嚴格的要求。這使得答辯人(通常是僱主一方或涉嫌歧視者)擔心他們的回應在調解失敗後進入法律程序時成為對自己不利的證供,故此往往選擇不作回應。
平機會的另外一個重要部門「政策、研究及培訓科」,理應擔當推動平等機會的先鋒角色,以研究帶動政策及法律的改變,以培訓落實法例及政策。可惜的是,在過去20年,此部門只有流於表面的研究調查,卻欠缺方向性、連結性的研究,並無針對不同方面的歧視問題進行比較研究,以至制訂宏觀策略消除歧視。
二十年過去,平機會作為每年獲得以億計公帑撥款[2]的法定機構,是否已盡力落實四條反歧視條例?有否繼續推動其他範疇的反歧視立法?社會上的反歧視觀念又有否因平機會而改變?今年年初,平機會主席陳章明竟公然發表有家庭崗位歧視的言論[3];政府更公布一個明顯有歧視女性之嫌的「終身年金計劃」。顯然,平機會對內未能鞏固公共機構及政府的反歧視意識,對外亦未能推動平等機會的基本價值。
很多民間團體在過去多年都曾/正與平機會密切合作,這些民間團體組成了「平機行動聯席」,希望推動平機會改革架構及工作方式,使之更能協助和保障被歧視的人,以及推動社會落實公平公義。
平機行動聯席對改革平機會的建議 (撮要):
改革法律服務科
1. 成立「平機審裁處」,以快丶廉丶簡原則直接處理投訴人申訴。使用反歧視法中律賦予的「詰問表格」制度,減少搜證對受害人造成的負擔及壓力
2. 「投訴事務科」調解失敗的個案,即轉由「法律服務科」以代表律師身分為投訴人提供法律諮詢、協助搜證、進行調解或訴訟等事務,履行歧視條例的責任;
3. 設立平機會法律諮詢服務,接受市民就現有反歧視法例的諮詢,讓受害人在更認清自己應有的法律權益下,進行申訴程序。
改革投訴事務科
1. 「投訴事務科」應重回其「調解」的定位,把處理雙方能否達成協議的調停工作,作為最首要的任務,調解過程中的取證不會成為未來訴訟的證據。簡化現有的程序,讓投訴個案可在更快、更有效率地完成。
2. 答辯一方不合理拖延,「投訴事務科」便應把個案轉介至「法律服務科」跟進,開展法律協助程序。
改革政策丶硏究及培訓科
1. 在充份諮詢公眾後,制定三年的硏究及倡議的計劃和目標,更聚焦地進行研究及介入政策,落實推動平等機會的使命;
2. 定期與不同持份者會面,吸納民間意見,推動企業制訂反歧工作指引;為政府各部門的政策或措施進行平機審視。
3. 多條反歧視的法例應與時並進,適時修正,故「政策、研究及培訓科」應定期與相關範疇的民間團體商討及研究法例能否真正在社會落實
[1] 參考立法會 CB(2)1407/16-17(03):2016年平機會收到5910宗具體查詢,並非都有可能成為投訴,當中只有3900宗涉及歧視、處境或事件,其餘2010宗查詢是關於其他事宜,如平機會活動。而在3900宗個案並不是全部作出投訴,故2016年「平機會」只有601宗投訴,連同前一年度未完處理的171宗投訴,合共處理772宗個案。
[2] 據2017/18年度財政預算案,平機會於16/17年度共獲107.2百萬元財政撥款。
[3] 陳章明於2017年婦女節指自己年邁後希望由女兒照顧而不想由兒子照顧,因為「男士要外出工作」以及「女性細心」,所以「通常由女性照顧老人」。https://news.mingpao.com/pns/dailynews/web_tc/article/20170309/s00002/1488995570129
感言 ∙ 敢言
花了足足五年,為性暴力受害人爭取最基本的保障:以電視直播聯繫方式作供
協會要與大家分享一個好消息:律政司已經就擬訂修例草案進行諮詢,若修訂案獲得通過,性罪行受害人將可以電視直播聯繫法庭作供,不用直接面對庭內的侵犯者!
去年八月,司法機構修改實務指示,接受性罪行受害人申請於屏風後作供,同年十月,律政司發佈「擬議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 章)以賦予法庭酌情決定權准許某些性罪行的申訴人藉電視直播聯繫方式提供證據」諮詢文件,將性暴力受害人列入可申請以電視直播聯繫作供的證人類別之一。雖然仍是諮詢階段,但至少修例已經排上日程,進一步為性罪行受害人在法庭上提供保障措施,在此要感謝不同的律師、法律學者及法官對此倡議工作的支持。
回顧一下,協會在2011年年底首次舉辦「司法系統對性暴力受害人的保障」研討會,探討如何改善司法程序以減低對受害人的二度傷害。後於2013年年初發表《性罪行投訴人的法庭保障》研究報告,提出透過屏風及電視直播聯繫方式以保障受害人於法庭上作供時能免於恐懼,並於同年年底再度邀請各界持份者參與「司法系統對性暴力受害人的保障」研討會。2014年,香港大學法律系首席講師張達明草擬《2014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期望能夠修改相關條例,將性罪行受害人納入可使用電視直播聯繫方式作供的其中一個類別。2016年6月在協會舉辦的「性暴力受害人應有的司法公正權利」研討會上,不同界別的與會者終達成一致意見,同意性罪行受害人在法庭獲得保障措施,就是司法正義的彰顯。
屈指一算,協會提出應予性罪行受害人可使用屏風及電視直播聯繫作供至今已經5年,而距離修訂案通過可能還有一段日子。A right delayed is a right denied (「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這遲來的法庭保障,使我們不禁回想在過去5年或更久以前,因無法承受出庭作證壓力的性暴力受害人得委屈自責地放棄申訴,當中埋葬了多少公義?
慨嘆完畢,讓我們繼續為反性暴力共同作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