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雨蘭就「處理性罪行案件的措施及在法院程序進行期間為性罪行案件申訴人提供屏障」之意見書
風雨蘭
就 2016 年 6 月 27 日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討論
「處理性罪行案件的措施及在法院程序進行期間為性罪行案件申訴人提供屏障」之意見書
風雨蘭於 2000 年成立,為香港首間專為受性暴力侵害的婦女及其家人提供援助的危 機中心,服務內容包括即時危機介入、個案輔導、醫療診治及跟進、陪同服務、小組治療 及服務轉介等,以協助性暴力受害人及其家人,在經歷性暴力侵害及打擊後,盡快獲得適切的支援,重建安定的新生活。我們一直倡議兩性平等、關注女性受到性暴力的威脅及傷害,並致力引起社會關注和正視性暴力這個隱藏卻嚴重的社會問題。
性暴力受害人有別於其他案件受害人,因為「性」在華人社會中是一種忌諱,而性侵犯更被污名化。在性暴力事件發生後,受害人極需要得到別人的支持,遺憾是在傳統文化觀念及社會規範下,她們往往要面對社會大眾對性暴力事件的迷思及誤解,例如認為受害人需要為性暴力事件負上責任、她們會被歸咎沒有好好保護自己、甚至質疑受害人投訴被相識的人性侵犯的動機等等。這些對性暴力的迷思,不僅影響著社會大眾,還影響了不同的專業人士,如警方、司法人員、社工及醫生等對性暴力個案的介入及支援。
「性暴力幸存者的求助經驗研究:社區回應與二度創傷」研究報告(2011) 指出,受害人在審訊過程中要再面對侵犯者、接受律師的提問、再度憶述事件、在無阻擋下公開自己 的樣貌、身份、背景、性經驗、其他個人資料等,均對受害人帶來嚴重的「二度創傷」。 根據風雨蘭的經驗,受害人在司法程序上是孤立無援的,有風雨蘭的服務使用者指出:「我(受害人)坐在證人席重覆又重覆地講述事發經過,而侵犯者卻在庭上不斷擺出恥笑的表 情,而且辯方律師的盤問攻勢強硬,再加上旁聽席上侵犯者的親友一雙雙憤恨的眼神注視 著我,好像我才是被審判的犯人。這些無形的壓力,令我在庭上作供時十分緊張、驚,而 這種『驚』與年齡並無關係。」遺憾現時法庭保護措施只針對未成年人士及精神無行為能 力人士,忽略成年受害人的需要。
在風雨蘭過往的經驗中,曾有個案獲批准在審訊期間使用屏風及特別通道,但卻在臨近審訊前突然被告知法官推翻了預審法官的決定,取消了特別通道的安排,這令受害人感到十分無助,因為即使在庭上有屏風遮蔽,但出入法庭及休庭期間,受害人仍要忍受公眾 人士及侵犯者親友的目光,同時擔心會被旁聽人士認出,令身份曝光,增添不必要的心理 壓力。最後該受害人經過多番爭取,始能獲使用屏風及特別通道的安排,然而,這個爭取 的過程亦為受害人帶來心靈及精神上的傷害。性暴力受害人在預備上庭審訊前已有一定程 度的心理壓力,此時還要求她們就法庭上的保護措施作出申請、解釋自己所面對的壓力及 傷痛,以換取最低程度的保護,而有個案更需要待審訊當日才知悉是否能獲得保護措施, 重重的關卡,只會窒礙受害人挺身而出舉報性罪行,造成司法不公。
性暴力受害人期望能透過法律將侵犯者繩之於法,然而,曾有部份風雨蘭個案不獲批 准在審訊期間使用屏風及特別通道,受害人因難以承受心理壓力而放棄出庭作供,侵犯者 因而獲判無罪釋放。受害人在缺乏保護措施下無奈地放棄出庭作供,被告人因此而在未經 審訊下獲判無罪,這是司法制度樂見的結果嗎?「公平審訊」並不應只建基於保障被告人 的權利,亦應包括對罪行受害人、證人、以及公眾利益的公平看待;而且即使為性暴力受 害人提供保護措施,亦不見得會影響法官的專業判斷,為被告人造成不公。反之,受害人 能在平靜的情緒下清晰地作供,向法庭更準確地披露事發經過,令被告人得到公平的審 訊,確實更能彰顯法律的公義。
性暴力事件對受害人造成的創傷是長遠的,年齡與受害人所受到的傷害並無直接關 係。曾有法官在預審中向成年的受害人表示法庭環境十分安全,最後否決了受害人申請屏 風的要求,然而,有受害人向本會指出:「受過侵犯之後,要同侵犯者出現在同一地方, 你如何可以說服我說這裡是安全呢?」性暴力受害人所受到的安全威脅並不一定是身體創 傷所致,更多是來自心理上的困擾及壓力,雖然輔導可以協助受害人處理情緒困擾,但司 法制度亦應為受害人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免使他/她們在司法過程中因制度不完善而造成 二度傷害。有見於以上各點,本會有下列建議:
本會歡迎司法機構新修訂的《實務指示 9.3 及 9.4》,以作為過渡性安排,減低司法系 統對性罪行受害人的二次傷害。然而新指示卻沒有將特別通道包括在內,本會認為司 法機構應該繼續完善這部份的指引。
本會支持張達明教授提出的《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修訂草案建議,將性罪行受害人納 入使用電視直播聯繫的其中一個類別,以作為長遠措施以補救法庭上被告與受害人的 權力不平等關係,同時亦可以解決現時舊法院的硬件不足問題。
司法機構應將各保障措施,包括屏風、特別通道、視像作供系統的使用紀錄在案,使 社會各界能更清晰法庭對受害人保護的立場。
鑑於社會文化對性罪行受害人的污名與偏見,而文化的改變並非一朝一夕可以達成, 為減低對受害人的二度傷害,司法機構及執法機構應該持續地為法庭人員包括法官及 前線警員提供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