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擊》36期
反擊專題
破舊立新:改革現有性罪行法例,保障個人性自主
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於2012年9月17日發表「強姦及其他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諮詢文件,就改革《刑事罪行條例》中的性罪行提出廿一項建議。諮詢文件包括五個範疇:(1)以尊重性自主權的原則及依據下,改革現時有關性罪行的法例,並加上法定定義,使其更清晰明確。(2)在強姦的法例中就「同意」的定義作出更清晰的界定。(3)訂立新的強姦罪定義。(4)訂立新的法例:「以插入的方式進行性侵犯」(5)訂立新的性侵犯條例,以便將一系列其他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包括在內。就法改會的建議,本會初步有以下回應:
原則上,本會歡迎有關的改革,特別是以上所提及之第一及第二項範圍。現時的強姦及非禮罪定義乃於1957年訂立,其立法原則不是為了尊重性自主權,而是從違反社會道德角度或保障貞操觀念出發,此觀念並不合時宜。對於第一項,有關修訂強調為尊重性自主而設,使之更現代化,頗能貼近社會的發展及市民需要。對於第二項,本會也贊成訂立同意的法定定義,然而對於如何裁定同意的問題,應傾向採用「不可推翻的推定的依據」,以避免受害人因舉證困難,而放棄舉報。
協會一向認為性暴力非單純是暴力的性行為,而是以性方式去呈現的暴力行為,以用來去征服、操縱及控制對方,加害者的目的是向受害人作出以性有關的冒犯和侵略,性變為一種權力的表達,使受害人感到驚恐和侮辱,造成身心上的傷害。這種遭受性暴力的經驗,未必一定是使用陽具插入䧔道或肛門之方式,加害者用其他的工具,如手指、硬物去插入受害人的䧔道或肛門,這些加害行為,本質上都是強者向弱者的一種支配和制服方式及展示,跟以陽具插入的暴力侵害都有相似,但是兩者均令受害人造成不同程度的心理及生理的創傷,唯一不同之處,是以陽具加害行為,會導致受害人有懷孕及感染性病的風險,在施加刑罰上,兩者不應該有太大差異。因此,協會並不同意諮詢文件中提及「應保留強姦一詞,主要理由是⋯在我們的文化裡,强姦是一種特別令人髮指的惡行。」(第52頁)以文化而非法律角度去反映强姦的嚴重性,並非明智的做法。相反,這樣對強姦的演譯只會強化以「陽具為中心」的社會文化,從本會「風雨蘭」服務受害人的遭受暴力對待的經驗顯示,非陽具插入䧔道或肛門的暴力襲擊,同樣對受害人造成嚴重和長久之身心傷害。此創傷絶不下於使用陽具的加害行為。因此,要反映以上2種罪行的嚴重性,從刑罰的角度應該是相同。
跟據現時之法例,如果加害者用手指或硬物等插入陰道、肛門或逼使受害者口交,便只能控以非禮,從刑罰的角度來說,對受害者並不公平,而法改會則建議把現時有關罪行由非禮改為「以插入方式進行性侵犯」。同時,法改會也建議擴闊強姦罪定義,使強姦罪可對男性或女性而犯。本會歡迎有關之保障惠及男士,因為無論性暴力的受害者是男或女,以性方式去去征服、操縱及控制對方也是不能容忍。但是,對於強姦定義只包括以陽具插入陰道及肛門,本會則認為可以擴展至非陽具插入之性罪行也列入強姦定義,因為兩種的插入方式均是「令人髮指」的罪行,也更突顯性暴力事件對受害人的身心傷害。至於訂立新的法例:「以插入的方式進行性侵犯」,本會認為此新法例從刑罰的角度應該與強姦罪行是相同的。
本會亦歡迎法改會把某些故意作出而本質又涉及性的行為應可構成“性侵犯”,而“裙底攝影”是其中之一。近年,在公眾地方發生偷拍的案件又不斷上升,警方的數字顯示,偷拍裙底罪案數字近來也有上升趨勢,在港鐵發生的偷拍裙底個案,由去年的平均每個月6宗,升至今年首8個月平均約3日一宗。拍攝科技日新月異,目前香港沒有一項針對規管偷拍行為的條例,因此警方一般會引用現有相關的條例作出檢控,例如「遊蕩」及「公眾地方行為不檢」,以及來自「普通法」的「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罪作出檢控。遊蕩罪的刑罰頗軽,一般以罰款處理,而且罰款壹萬圓以下的偷拍者,在三年後更可獲免除刑事案底。較難起阻嚇作用。至於「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12個月。然而,該條例必須證明事件發生在「公眾地方」,所有在私人物業(例如商場、會所等)內發生的偷拍行為都較難以這條例作出檢控,故此對規管偷拍行為有一定的限制。而且,一些在家居內發生的家庭性暴力行為,如侵犯者偷拍受害人沐浴、更衣、如廁等,現時則未有刑事法例保障。
協會歡迎法改會訂立新的性侵犯條例,除了把裙底攝影納入性侵犯的範圍,亦把「偷拍」行為涵蓋在性侵犯的刑事條例,透過立法進行規管,讓大眾了解偷拍行為的嚴重性,以防止及減少偷拍罪行,也能把保障擴展至家庭性暴力受害人。但是,在選取新的性侵犯罪的構成元素上,應使用加拿大的刑事法典所訂定的條文,此較切合及完整,也能充分反映偷拍女性裙底,換衫,如廁、甚至沐浴行為,不單是違反私隱,也是涉及性的侵犯,縱使以上行為未必為受害人帶來恐懼或傷害,但因侵犯者偷拍的目的是與性有關,均應該進行檢控。
最後,本會期望有關的法律改革能儘快落實,跟據諮詢文件所述,法律檢討分為四個部份,包括:(1)以性自主為依據的罪行,(2)以保護原則為依據的罪行,(3)雜項性罪行,(4)以及量刑,此四部份分四個階段進行,若第一部份的諮詢於本年十二月卅日完成後,應儘快落實新法例,而不是跟其餘的三個階段的諮詢綑綁式地通過和執行。
感言 ∙ 敢言
迷姦狼藥:打破對約會場所中遭受侵犯的迷思
約會強姦泛指女性在社交場合遭受強暴的事件。加害者利用約會女性來進行性侵犯,約會場合包括酒吧,派對等公眾地方。加害者可能是受害人的戀人、朋友或透過電腦網絡認識的人等。然而,有時候受害人未必認識加害者。部份約會強姦的案件涉及藥物及酒精,,加害者利用藥物使受害人失去知覺,繼而進行侵犯行為,亦即迷姦。由於有些迷姦藥無色無味,受害人可以在完全不知情下,被陌生人暗地落藥。
在社交場合中,最常見的迷姦藥物包括:酒精、迷姦水(GHB又俗稱炸彈)、十字架(forget pill)、藍精靈、氯胺酮(俗稱K仔)、白瓜子、搖頭丸等等,這些藥物一般都有鎮靜及催眠成份,甚至能令服用者產生迷幻、興奮和開心的感覺。藥物通常在20至30分鐘內產生效力,受害人在藥物的影響下,難以控制身體和意志的,失去保護自己的能力。受到藥物的影響,有些受害人甚至表面上看似接受和認同侵犯者對其作出的性行為,但這並不代表她同意被強姦。,由於約會中被迷姦的受害人會因為受藥物的影響而失去部份或全部記憶,因此與其他的性暴力受害人相比,迷姦受害人在尋求法律公義遇到更多的困難。有些專業人士因為受害人難以詳細講述整件事情經過,而誤解受害人說謊或隱瞞事實,結果持不信任的態度對待受害人,令受害人經歷二度傷害。另外,部份藥物,如迷姦水,可能在服用十二小時後已難在受害人的身體內找到,導致取証困難,再加上受害人可能已失去部份記憶,最後令加害者逍遙法外。有見及此,我們懇請專業人仕,如警方、醫生,在接到此類個案時,應考慮儘快捜証,收集受害人之尿液和血液,以免讓這些証據在身體內流失,!
一般人錯誤地認為女性出席社交塲合,甚至飲酒作樂,便等於女性「預咗」被人性侵犯,這個想法大錯特錯!女性受藥物影響而在不清醒的情況下所作出的性行為,絕不代表她同意遭侵犯;而女性在社交場合中同意一起飲酒及玩樂,亦不表示她同意與別人發生性行為。因此,無論是受害人在不知情下被放置藥物在飲品內,又或是她自願服用藥物和酒精而遭遇到強暴,錯不在受害人,我們不應將責任歸咎於她。
約會中提防迷姦錦囊:
出席社交場合前,可事先找一位信任的朋友陪同,要求他/她作為你的「指定守護者」(designated guardian),當你不清醒時,他/她要承諾不會離你而去。
杯不離手。去洗手間前,切記先飲完手上的飲品後才離開,否則不要再飲用該飲品。
若遇上性侵犯,務必儘早向專業人士或到附近急症室求助。「風雨蘭」熱線(2375 5322)有專業社工為受害人提供即時支援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