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行於「持續童年性侵個案」之盲點

一名58歲男子被指控連續八年,多次在住所內強姦親生女兒,最終陪審團一致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

不少網民提出對案件的疑惑,我們抽取了幾個常見問題作解答。

「 無罪係咪就代表性侵無發生? 」

兒童性侵犯往往事隔多時才被揭發,無奈在現時法律框架控罪要求就每一次獨立性侵事件舉證,受害人必須確切回憶被侵犯的次數、日期、每次被侵犯的過程。當性侵犯行為在一段長時間內重覆發生,受害人受限於案發年紀時的心智和認知發展能力,本來已難以清晰地認知及辨別每次被侵犯的細節,更難以在多年後就準確地回憶及描述每一次性侵具體情況,勉強受害人指出當時的細節詳情亦會令其供詞出現矛盾。如果受害人無辦法準確無遺地憶述細節,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前提下,陪審團仍要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即使有其他證據顯示性侵很大機會在某段時間發生過(例如被告電腦搜出懷疑涉案的影像)。

例如曾有童年性侵受害人在審訊過程中,被要求就持續十年間、超過十次性侵事件,逐次指出每次性侵的事發時間、持續時長、被告當時使用左手或右手、每個動作的次序、當時的每一句說話等,類似的盤問不斷重覆,再加插對受害人兒時操行的批評、質疑受害人不可能多次被侵犯不反抗及繼續與加害者如常相處,塑造受害人說謊的形象,以打擊受害人證供的可信性。

然而,這種舉證要求對於童年持續受侵犯的受害人而言根本完全不切實際及不合理。

我們強調——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罪脫,不代表性侵無發生,而是更加突顯現行法律框架未能回應受害人的真實情況,變相使加害者能利用法律漏洞逍遙法外,有違公眾對司法公義的期望。

「但無理由一而再、再而三被性侵,都唔反抗或者求助,根本你係講大話」

無奈現實處境是,當受害人自童年起反覆被侵犯,很多時候會出現「習得無助」(Learned helplessness)的心理癱瘓情況,即認為無論任何努力都不會改變現況,於是說服自己「逆來順受」,甚至為免進一步受傷害而被迫配合加害者行為。

對兒童作出持續性的性侵犯行為的,多是受害兒童的親人或有密切關係的成人,侵犯者與兒童處於個極為權力不均的位置,侵犯者利用兒童對成人的信任和威權,迫使兒童就範及對侵犯行為保密,更令當事人感到自責、內疚及迷糊。尤其是在家庭內發生的性侵,往往令受害人感到無力抵抗加害者的侵犯。當雙方關係存在明顯權勢差距,性侵事件往往難以於當刻揭露,不反抗及甚至維持關係如常,對不少性侵倖存者而言是本能的求生機制。

這一切都絕對不是受害人「同意/默許」。這絕對是性侵犯。

制度上可以點改革?

事實上,考慮到童年持續性侵犯案件的獨特性,外國多個司法管轄區落實了不同形式的法律改革,以讓刑事司法制度能有效地回應此類案件,將加害者繩之於法、還受害人公道。

  • 澳洲新南威爾士「持續性侵犯兒童」(persistent sexual abuse of a child) 罪行,控罪須證明兩次具體侵犯行為和指定時段,而非每次發生的日期或每次的情況,以回應經歷長期性侵犯受害人的真實處境。澳洲多個州份亦相繼已訂立類似法例。香港立法會於2000年亦曾就引入相關法例討論,無奈最後因法律細節擱置後一直不了了之。

  • 英國及澳洲於2010年代先後修訂法律,引入以「多宗事件」(multiple incident) 及「行為過程」(course of conduct) 的方式檢控持續發生的性侵犯,而非以獨立事件獨立罪行的方式提控,以免卻不合理地要求受害人在重覆發生的性侵事件中逐一證明每次的情況與細節。

這些做法確保刑事司法制度能夠在平衡被告人權益及受害人的實際處境下,較為公平地審理持續及重覆發生之性侵犯案件。

2025年全面檢討性罪行法例公眾諮詢在即,協會促請當局應藉是次針對性罪行法例的全面檢討,重啟針對「持續性侵犯」的法律改革討論,以堵塞現行司法制度讓侵犯者僥倖脫罪的漏洞,讓選擇進入程序的受害人獲得公義。

數據知多啲 →

兒童在經歷性暴力事件後未必懂得即時對外求助,故延遲求助的情況亦十分普遍,甚至會經歷長期及持續的性侵犯。風雨蘭於2019-2023年期間接獲近五百宗童年性侵犯求助個案,當中55.9%涉及重覆發生的性暴力行為、60.2%受害人在事發超過五年以上才首次披露及尋求協助。 

立法會有關訂立「持續性侵犯兒童」罪行的資料文件 →

bit.ly/3DCCki9

bit.ly/41HzdNG


經歷數以年計的司法程序對於許多受害人而言極為煎熬,要踏出這一步本身已經不容易。

我們想對曾經歷性暴力的人說,發生這些事情不是你的錯,你選擇求助、走過司法制度已經很勇敢,無論你作出甚麼決定,我們都相信和支持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