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內望:從法官的總結詞看強姦案件的審判與迷思》
本研究由關注婦女性暴⼒協會及香港浸會⼤學社會⼯作系聯合進⾏。研究⽬的是希望從法官在強姦案件審訊的總結詞(summing up),了解法庭對裁決強姦案的法律指引、審訊中辯⽅使⽤的辯護理由、入罪個案中考慮的量刑因素;同時對法官提出審判強姦案的法律原則、審判程序及法官總結詞內容與有關強姦罪⾏的迷思作出反思及提出改善建議。
是次研究於2005年5⽉⾄10⽉期間進⾏,於⾼等法院審訊案件中抽取2004年9⽉⾄2005年3⽉期間已作出判決的23宗強姦案進⾏研究。本研究為質性研究,主要對法官的總結詞、向陪審團發出的法律指引及判詞作出深入的分析。
研究結果顯示,在審訊強姦案時,法官的引述及法律指引,缺乏從婦女⾓度考慮強姦受害⼈的反應;現時強姦案的審訊過程有不少值得反思的地⽅,如對強姦案性質的假設、對辯⽅證⼈謊話和對控辯雙⽅證⼈背景的不同處理,亦無傳召專家證⼈出庭提供強姦受害⼈的⼼理反應的資料等。
本研究亦發現,辯⽅會利⽤坊間對強姦的迷思作為替被告⼈辯護的論點,如「強姦罪⾏是否發⽣是取決於女性當時的抗拒程度」、「若女⽅願意到男⽅的家則表示對⽅有好感,被強姦的機會較微」及「如果⼀個女性沒有⽤⾏動去對抗侵犯者,便不能稱那次事件為強姦」等。此外,本研究亦證實部分強姦迷思的謬誤,如「女性於性⾏為的抗拒程度可作為她是否被強姦的主要決定因素」、「若女性完全沒有外在傷勢,她可能沒有被強姦」及「⼀個健康的女性可以抵禦她不願意的性⾏為」等。本研究亦發現「強姦的指控是很容易作出但很難反駁」這個觀念⼗分值得商榷。
本研究提出數項建議,主要包括:
強姦的定義應包括使⽤任何⾝體部位或物件插入下體;
容讓強姦受害⼈以書⾯或錄影形式向法庭陳述事件經歷及感受;
停⽌在審訊強姦案時與其他案件不⼀致的處理⽅法;
邀請處理性暴⼒受害⼈的專家提供意⾒;
法庭不應縱容被告⼈說謊;
公平處理控辯雙⽅證⼈的背景資料;
法官應避免對陪審團作出過份告誡;
加強法官的性別敏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