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新聞》特約轉載:性暴力受害人的二度創傷 — 出庭作供

近日媒體報導一私營殘疾人士院舍院長涉嫌強姦智障女院友的事件引起社會討論,大家關注到現行法律的不足以及政策上的漏洞,並質疑律政司撤控的決定以及問責社署如何監管院舍。其實性暴力受害人面對上庭作供並不容易,一般人未必能完全理解當中的困難,根據我們的服務經驗,社會的文化、大眾對受害人的反應、以及相關司法程序都會造成受害人出庭作供的障礙。

性暴力受害人有別於其他案件受害人,因為「性」在社會文化上是一種忌諱,而性侵犯更被污名化。受害人在審訊過程中要再面對侵犯者、接受律師的盤問、再度憶述事發經過、在法庭上公開自己的樣貌、身份、背景、性經驗、及其他個人資料等,均對受害人帶來嚴重的「二度創傷」。而且,性暴力事件發生時,通常只有侵犯者及受害人兩人在場,更不一定有明顯有力的環境證供及其他佐證,故若要證明性侵犯事件曾經發生,只能依賴受害人的證供。然而,不少受害人在事發後均面對情緒困擾,部份更會出現創傷後遺症,加上司法系統對受害人的保護不足,令受害人對上庭作供更感困難。曾有受害人向我們表示要她在法庭上重覆講述事發經過,除了令她感到十分尷尬外,亦令她承受著極大的壓力,甚至因此對上庭作供卻步。

除了面對上庭作供的壓力外,等候審訊的過程對受害人來說亦是另一種煎熬。從我們的服務經驗中,強姦的案件由報案至審訊往往需等待一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即使案件涉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亦未見有加快處理。不難理解受害人在面對創傷事件後,總希望盡快忘記痛苦的經歷,讓生活回復平常。然而,冗長的等待使受害人的復原一直被拖延,即使受害人在等候審訊期間能漸漸從創傷中復原,但當她要上庭作供時,意味著又一次要她仔細地、重覆地回憶創傷的經歷,並且在庭上反覆被質疑她的記憶,以至她的品格。如前所述,正因為受害人的證供在審訊中的重要性,受害人能否記得案件細節,並清晰在法庭上表達,對檢控是否成立有著極關鍵的影響,但要牢牢記住案件的每個細節對受害人來說絕對是折磨。

過往亦有受害人因難以承受心理壓力而放棄出庭作供,侵犯者因而獲判無罪釋放。讓案件得到公平審訊,是法治精神重要的一部份,性暴力案件基於缺乏第三者作為人證及其他證供條件所限,若受害人因受著情緒困擾,在迫不得已下無奈地放棄出庭作供,被告人因此而在未經審訊下獲判無罪,這是司法制度樂見的結果嗎?「公平審訊」並不應只建基於保障被告人的權利,亦應包括對罪行受害人、證人、以及公眾利益的公平看待。面對制度上的漏洞,司法系統應更積極地檢視現行的法例、檢控守則、證據條例等,致使有特別需要的人士,如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等,能在法律上得到更有效的保障。

中文報道ACSVAW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