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兒童權利及反性暴力團體就性罪行改革發表《聯合立場書》

促完善法律框架堵塞漏洞  加強保障兒童性侵受害人權益

團體呼籲當局積極跟進「持續性侵犯兒童」、「濫用受信任地位」及司法程序保護措施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國際培幼會(香港)以及 TALK Hong Kong 發表《聯合立場書》,就本港法例及法律程序應如何進一步保障兒童性侵受害人的權益提出建議。團體促請政府填補現行法例中常被利用的漏洞,並透過修例全面加強對受害人的保障。《聯合立場書》獲 32 個關注兒童權利組織、反性暴力團體及相關專業人士的支持,一致呼籲政府積極跟進、完善本港法律框架。

《聯合立場書》樂見當局承諾在本屆任期內完成《2026年性罪行法例(修訂)條例草案》的立法程序,並強調應全面落實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數年前提出的建議,包括對所有性別的兒童受害人給予平等對待,並增訂罪行以應對利用科技進行的性剝削。然而,現行框架仍存在多項關鍵缺失,持續阻礙受害人獲得制度的適當回應與支援。《聯合立場書》促請當局在現有建議的基礎上更進一步於修例中涵蓋合時宜並且逼切需要落實的建議,使本港的法律保障符合國際標準。

《聯合立場書》重點提出四個關鍵的改革方向:

  1. 訂立「持續性侵犯兒童」的新罪行

  2. 訂立「濫用受信任地位」的新罪行

  3. 在法律程序中建立以「兒童為本」的應對機制

  4. 全面地落實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就兒童性侵犯所提出的改革建議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 總幹事 莊子慧 表示:

「本港法律現時並無針對『持續性侵犯兒童』的罪行,在現行框架及舉證要求下,只能以每個獨立性侵事件作起訴。海外實證研究及前線支援經驗顯示,受害人面對愈持續和重覆性的長期性侵犯,能夠辨識每次事件獨特情節以達到檢控要求可能性愈低。此現實情況與公眾對司法公義的期望背道而馳,相比之下,多個海外司法管轄區已修補此漏洞,本港政府亦曾於2001年於立法會提出擬訂『持續性侵犯兒童』罪行,獲關注團體的普遍支持,無奈最後不了了之。『持續性侵犯兒童』罪行聚焦於證明成年侵犯者與兒童的性剝削關係於一段時間內存在,而非每個獨立性侵事件。透過訂立相關罪行,即使受害人無法指出每次性侵事件的具體細節,但只要能夠描述特定期間內重覆發生的受虐模式,則仍可作出檢控。引入這項控罪後,罪成的量刑亦以整段性侵犯關係作考慮,而非個別幾宗性侵事件計算,以確保刑罰能反映受害人所承受創傷的真實程度與嚴重性。」

國際培幼會(香港) 總幹事 蕭美娟博士 表示:

「國際培幼會(香港)一直致力推廣社會各界守護兒童,香港一般跟隨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把18歲以下人士介定為兒童,我們必須確保在各類環境中的年輕人,不被他們所信任的人剝削。現行法例已訂明與16歲以下兒童發生性行為屬違法,雖然16、17歲青少年已符合給予『性同意』的年齡,但他們面對老師、社工、教練或宗教領袖等有權威的成年人時,仍非常脆弱。研究顯示,在許多個案中,侵犯者往往非依靠暴力,而是利用其受信任地位來操控與誘導受害人。這類關係本質上存在『權力失衡』,損害受害人給予真正『同意』的能力,並為性誘識與性剝削提供空間。即使當事人自認為是『真心交往』,兒童權利倡議者仍視之為虐待或剝削,因為成年人濫用權力與地位,成為侵犯者。培幼會在此呼籲政府積極考慮法改會最終建議第40項,從政策角度立法保護16歲或以上但未滿18歲少年人,使其不至於被處於受信任地位的成年人性剝削。香港應把握今次法律改革良機,參考英國、加拿大及澳洲的國際做法,訂立針對『濫用受信任地位』的性罪行,為我們的年輕人建立更實際、更有力的保護。」 

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 執行幹事 黃惠玉 建議:

「兒童性侵犯的受害者在法庭程序中,往往要承受冗長且嚴苛的盤問。這不僅會導致強烈情緒的困擾、二次傷害,更甚是進而引發受害者退縮或拒絕作證……這類狀況屢見不鮮。因此,我們呼籲司法機構參考海外多個已就兒童性侵案件制定並實施相關實務指引的司法管轄區,進一步加深對兒童的保護。例如:針對庭上盤問設置時間限制,確保即使盤問未完成也不得無限延長;對於向兒童證人的提問應預先經法庭審核;此外,法庭用語應予以嚴格規範,例如不得隨意質疑或指控兒童證人撒謊。」

「我們進一步建議採用以創傷知情為基礎的兒童友善司法模式,與跨專業合作形成『一站式』的支援系統,將司法程序、保護兒童機制和醫療服務整合在同一支援系統下,從而更好地保障兒童受害者及證人的福祉與權益。」

TALK Hong Kong 創辦人兼董事會主席 Taura EDGAR 強調:

「香港有高達16%的兒童曾經遭受性侵犯,我們急切地需要填補香港兒童性罪行法例中的重大漏洞,完善法律體系以加強對兒童的法律保護刻不容緩。我們多年來法律改革的建議倡議,包括推行無分性別的立法,清晰界定『性同意』的明確定義,以及針對性誘識、持續兒童性侵犯及濫用信任或權力進行性侵犯的具體罪行。成年人肩負保護兒童的責任,這亦是我們在香港所接觸的上百名曾遭受兒童性侵犯的成人倖存者所共同表達的核心訴求。這些關鍵的法律改革對於建構以保護兒童為首的法律框架至關重要。」

本港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UN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UNCRC)的締約政府,《公約》中第 34 條規定所有締約政府必須保護兒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性剝削及性虐待,而第 4 條亦要求採取所有適當的立法、行政及其他措施,以確保這些權利得到維護。儘管如此,香港針對兒童性侵犯的法例仍然存在明顯的漏洞。

《聯合立場書》強調,香港必須透過法律改革,填補現時回應兒童性侵犯事件的法律及程序漏洞,而相關控罪必須充分和真實地反映受害人所承受的嚴重創傷。我們促請港府採納以上所提及的改革建議,確保侵犯者承擔-責任,並保障受害人尋求公義的過程不再受過時的法律和制度阻礙。


(圖一)左起:TALK Hong Kong 創辦人兼董事會主席 Taura EDGAR、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總幹事 莊子慧、國際培幼會(香港)總幹事 蕭美娟博士、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執行幹事 黃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