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擊》56期
反擊專題
漏網之魚:
新增之「窺淫罪」和「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未能處理影像性暴力
法律改革委員會於今年4月30日發表《窺淫及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報告書,建議新訂一項「窺淫罪」和一項「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窺淫罪」針對在未經同意下為了性的目的而對另一人進行觀察或視像記錄(例如以照片、錄影帶或數碼影像形式)的行為;內容參照英格蘭《2003年性罪行法令》第67條,將未經同意下為了性的目的而對另一人進行觀察或視像記錄的行為刑事化。「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則參照了英格蘭《2003年性罪行法令》的第67A條,並針對犯事者之目的而設立不同的條文。
首先,新法例將為「得到性滿足」而作出的未經同意下從衣服下面拍攝對方私處(裸露或有內衣遮蓋)的行為刑事化,無論女性或男性均受新法例保障。這項罪行可列為性罪行,並涵蓋在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內。在上述條例以外,法改會建議另外訂立一條「全面性」的條文作為交替罪行 -- 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行為不論目的為何,皆應定為不合法。未經同意下從衣服下面拍攝對方私處的目的,可能是為了得到金錢回報,而非為了得到性滿足或為了使受害人感到受侮辱、驚恐或困擾。如在審訊中未能證明其目的是為了得到性滿足,則可以這項全面性的條文作為法定交替罪行。
本會對於法改會的上述建議表示期待,同時有所憂慮。法改會在2018 年的性罪行諮詢期間接納了本會、性暴力幸存者、其他婦女團體及關注此議題人士的意見,就「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訂立特定罪行,本會感到鼓舞,唯認為報告書的修訂建議仍有以下漏洞。
法改會的建議只涵蓋偷拍「下體」,而不包括同樣普遍的針對女性胸部之偷拍行為(俗稱「高炒胸部 down-blousing」),建議有關當局考慮擴闊涵蓋的範圍。協會期望律政司跟進法改會的建議,盡快草擬法例,交由立法會及社會大眾討論。
此外,除了偷拍裙底的現象非常嚴重外,本會發現近年其他類型的「影像性暴力」(image-based sexual abuse)行為亦同樣猖獗,包括:未經同意下散佈私密影像,例如上載至網絡、分享給第三者;以私密影像要脅、勒索威逼對方發生性行為;未取得同意下販賣、印刷私密影像。這些行為對受害人的傷害並不亞於偷拍。
2018年6月至今年4月期間,風雨蘭一共跟進了23個涉及影像性暴力的求助個案,受害者的年齡介乎18至35歲,涉及的性暴力類型包括:偷拍性愛過程和裸照;被對方威脅散佈性愛影像;私密影像在未取得同意下被上載、散佈或分享給第三者。95%的侵犯者是受害者認識的,包括伴侶,網友,只有一個侵犯者是「陌生人」。其中70%的受害者有報警,但至今仍未有案件有結果,同時由於現時未有特定法例針對影像性暴力,導致無例可依的情況出現,增加了警察執法的難度。在沒有相關法例的情況下,受害人也不肯定對方做這些行為是錯的,以致他們十分猶豫應否去報警或求助,阻礙受害人得到支援。
澳洲、英國及紐西蘭等普通法地區已經有法例針對偷拍以外的影像性暴力。
澳洲的昆士蘭在今年2月19日通過法案:任何人在未經對方同意下散佈其私密影像,將會觸犯刑事法例,並面臨最高三年的監禁。該法案還允許法院作出「糾正令」—要求犯事者刪除或移除影像,否則要面臨多兩年的監禁。而在英國,Criminal Justice Act 2015第33條列明「在無取得對方的同意下,向他人展示其私密照片或影片」屬違法行為,包括以短訊向朋友發送私密影像,在互聯網上載或者印刷該影像,涵蓋的意圖包括令對方感到恐懼、憂慮。蘇格蘭早在2017年將公佈或威脅公佈私密影像的行為刑事化,最高監禁五年。
既然不同的普通法地區已經有法例可以參考,本會促請法改會及政府馬上研究立法處理不同形式的影像性暴力行為,堵塞法律漏洞。
感言 ∙ 敢言
法律隙縫中的影像性暴力受害人
Y小姐和前男友交往的時候,被前男友偷拍性愛過程。Y小姐提出分手後,其前男友因感到受辱和不快而多次用其裸照恐嚇Y小姐,作為報復的手段。
問:你覺得這是不是性暴力?
Y小姐:我覺得偷拍、分享私密照或者散播是性暴力。性暴力不單指肉體上的暴力,還有心靈上的。其實是因為大家有親密相處的時候,他才有機會偷拍。他就是利用了我的信任去偷拍,之後還用這些照片恐嚇我。他利用我的信任來滿足自己的私慾。
我現在每天都擔驚受怕。我很害怕有一天會在網上討論區看到自己的裸照或者他的朋友知道我被偷拍。我同意發生性行為,但不代表我同意你分享出去。
問:你認為社會怎麼看你們這群受害人?
Y小姐:我覺得社會都指責受害人,認為我們隨便和別人發生關係,不愛惜自己的身體,發生關係的時候不夠醒目、沒看清楚他有無設置電子設備。社會普遍覺得是受害人的錯。
問:這樣的看法如何影響你們的求助?
Y小姐:我有報警求助的,但警察覺得是受害人的錯,認為是我們胡亂和別人發生關係、沒有愛惜自己,是受害者自己引致這個問題發生。
除了警察,我沒有和其他任何人提及過,這是很難說出口的事,就算我和別人分傾訴,也無補於事。而且,我不想別人把標籤放在我身上,例如我是很隨便的人。
問:將來政府有機會立「窺淫罪」及「未經同意拍攝裙底罪」,但針對恐嚇、威脅或勒索的情況依然未有法例針對,你認為有甚麼影響?
Y小姐:在香港,每個人都有電子設備,無論甚麼年齡層都有機會遭遇偷拍。沒有法例的情況下,他們不用承受任何後果,助長了偷拍的風氣。沒有法律制裁,他們更加肆無忌憚地進行偷拍,對社會道德風氣有不好影響。而我們這些受害人連保護自己身體的權利都沒有,連控告對方上法庭的機會都沒有。如果有法例,那麼他們會有所顧忌,所作所為不至於那麼猖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