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擊》53期

 
反擊56期 - 2019年7月
 

反擊專題

法改會雜項性罪行諮詢:確立性露體及窺淫為特定性罪行

 

法律改革委員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下稱小組委員會)於2018年5月16日發表了第三份諮詢文件《雜項性罪行》,就改革涉及雜項性罪行的法律提出建議,包括:保留亂倫為特定罪行,但改革罪行的元素;新訂一項性露體罪、一項窺淫罪和一項與死人進行涉及性的行為罪;與動物性交罪取代現有的獸交罪;廢除同性或關乎同性肛交和嚴重猥褻之罪行。

 

本文將聚焦亂倫罪、性露體罪、窺淫罪,簡述協會之觀點。

 

亂倫

協會同意保留亂倫為特定罪行,因為家庭內發生的性侵犯十分常見。風雨蘭過去17年的3501個個案當中,有291宗涉及被近親侵害,包括父親、繼父及兄弟,分別是147宗、102宗及42宗。侵犯者會利用家庭內擁有的權力及家人間的信任性侵受害人,由於現時香港未能像英國一樣有一套完善的法例處理家庭性侵犯的問題,故此,協會同意亂倫罪在香港仍然是一套有效用的法例來處理家庭內性剝削 。

 

關於亂倫所牽涉的親屬關係,我們也同意新罪行應涵蓋伯父/伯母、叔父/叔母、舅父/舅母、姑丈/姑母、姨丈/姨母及姪/姪女、甥/甥女,因為來自親屬的性侵犯並非罕見。風雨蘭過去17年收到的涉及親屬性侵的464宗個案裡面,有三成七(173宗)涉及被近親以外的親屬性侵害,包括表兄弟、叔/伯父、祖父、家公、姐夫、領養父親等。此外,協會也同意新罪行涵蓋領養父母,因為法律上,領養父母等同親生父母 ,也規定雙方不能結婚,但不同意應涵蓋繼父母和寄養父母,因為他們不受婚姻關係限制 ,未看到涵蓋這類關係的理據。

 

我們同意小組委員會新罪行應「無分性別」的建議。關於新罪行所涉及的行為,我們認為除了涵蓋所有以陽具插入口腔、陰道及肛門的行為,建議應該同時涵蓋故意以身體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其他物件插入陰道或肛門的行為。若是只限於陽具插入的性侵,只會假設侵犯者為男性,也忽視了非陽具插入可以對受害人帶來同等的傷害。然而,我們不同意新罪行涵蓋非插入式涉及性的行為(如撫摸),因為未能反映亂倫罪的嚴重性,也會偏離亂倫一詞所盛載的意思。

 

性露體

我們歡迎新訂性露體罪的建議,因為新罪行可以明確地勾劃出露體行為乃性罪行的本質,干犯者將會背負性罪行定罪紀錄。新訂罪行也可把該行為擴展至私人地方,對受害人有更大的保障。然而,我們擔心新法例對兒童的保護不足。根據蘇格蘭的露體罪 ,如受害人為16歲以下,受害人的同意與被告的罪責沒有關係;若受害人為13歲以下,犯案者的最高刑罰比起當受害人為13歲以上的更高。小組委員會在諮詢文件並未提及 新罪行對於兒童的保護,建議香港可以參考蘇格蘭的做法,以便明確地警戒人們避免對兒童作出可能非法的行為,加強對兒童的保護。

 

窺淫

我們歡迎將窺淫刑事化之建議。因為它明確指出窺淫乃性罪行的本質;也涵蓋私人地方,擴大保護範圍。然而,新建議之窺淫行為並不涵蓋偷窺或偷拍裙底的行徑,因為它並不符合受害人「身處可以被人合理地期望能提供私隱的地方」之元素,例如當他們身處地鐵車廂。根據香港警方公佈的數字,偷拍裙底的舉報數字由2011年至2016年增加55%,由78宗增加至121宗。英國議會最近就第67條提出修改草案,建議將「裙底偷拍」納入於窺淫罪下,其重要元素包括:(1)某人在另外一個人(乙)的衣服下面操作設備,目的是使自己或其他人(丙)能夠觀察乙的生殖器官或臀部;或在乙的衣服下面記錄圖像;(2)乙的生殖器官或臀部是暴露或有內衣覆蓋;(3)行為未得乙的同意及並非合理地相信乙同意;(4)目的是為了得到性滿足或使受害人感到受侮辱、困擾或驚恐。我們建議法改會考慮在新訂立的窺淫罪增加有關條例,把「裙底偷拍」的行為刑事化。

 

結語

六年前,法改會已經就有關性罪行文件作諮詢,然而至今法改會尚未發表過任何結論。我們期望小組能提供具體時間表,包括小組委員會何時對政府作出總結性建議,儘快落實有關法律改革。


感言 ∙ 敢言

性騷擾 - 教會需負上轉承責任

近月,有數宗分別涉及浸信會聯會、聖公會及博愛潮語浸信會的性騷擾事件先後曝光,其中包括東頭堂牧師倪立賢涉嫌性侵女教友的事件。香港基督教協進會性別公義促進小組日前所發布的研究亦揭示了最少55宗潛藏於本地教會中的性騷擾個案,當中近半的加害者為牧師及教會領袖。

 

參照香港的性別歧視條例,任何人在行為、言語和態度上對別人的身體作出有性意味的冒犯,令到對方產生恐懼、受威脅或者侮辱,或該性騷擾的行徑對受害人造成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是為性騷擾。性騷擾是在違反個人意願下發生,縱使作出有關行徑的人(不論是男或女)並非蓄意,也會令受害人的尊嚴受損,情緒受困擾,例如: 受害人會因爲該事件而引致失眠、神經緊張、恐懼、受威脅及對人失去信任等。持續處於性敵意的環境會令受害人產生逃避該環境及性騷擾者的心理,有機會會大大影響受害人的工作表現,甚至令他們不敢上學或上該教會。

 

風雨蘭過去17年間共收到約3,500宗性暴力求助,當中50多宗涉教會。教會較其他場合發生的性騷擾個案更難處理,不單因為信徒對性騷擾的理解十分模糊,也因教會過於重視彼此的關係,基於以愛和寬恕為信仰的原則下,令受害人的申訴沒有得到正視和公正處理;同時,大部份教會管理層傾向大事化小,將性騷擾事件淡化為加害者不懂處理情感問題,以為只提供輔導便已解決問題,甚至因為怕影響敎會聲譽,會阻止受害人向外求助或報警。教會的氛圍中,牧師是扮演教導的角色,大家尊重及信任其教導,可是牧師往往對性暴力、性騷擾等議題認知及敏感度不足,除未能好好處理性暴力案件外,更有可能為受害人帶來二度傷害。

 

正因教會不懂得專業地處理這類個案,所以更需要制定預防性騷擾政策。假若教會設有處理性騷擾投訴的程序和機制,並為牧師及教會領袖提供相關培訓,他們就更有信心去處理性騷擾投訴。遺憾的是,多年來,很多教會聲稱未沒有空間和資源去成立這些政策及機制,直到信徒間爆發性騷擾事件時,才急忙去設立相關機制,結果不單對信徒造成傷害,同時令教會名聲受損。事實上,事情若在教會發生並牽涉牧師及教會領袖,教會需負上轉承責任:「任何人在其受僱用中所作的任何事情,就該條例而言須視為亦是由其僱主(即是教會)所作出的,不論僱主(即是教會)是否知悉或批准他所作出該事情。除非,僱主(即是教會)已採取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步驟,以防止該僱員作出該行為。」因此,投訴人可以向平機會控告僱主(即是教會)沒有採取合理及切實可行的措施防止性騷擾發生及處理性騷擾投訴。

 

我們呼籲教會儘早設立防治性騷擾政策及機制,長遠來說,更應透過防治性騷擾教育在教會建立正面文化,提升信徒間互相尊重的意識。


 
《反擊》ACSVAW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