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擊》44期

 
反擊56期 - 2019年7月
 

反擊專題

阿婆與性騷擾

在父權主義的社會結構下,男性普遍擁有更大權力(包括性),例如在女方不同意下,男性向女性作出性騒擾和侵犯,如偷窺、脫光對方衣服、色迷迷盯視及展示與性相關物品等,雖然沒有直接對女性造成身體傷害,但卻是一種權力的展示,以使對方感到驚恐及尊嚴受損。性暴力是以性方式去呈現的暴力行為,藉此去征服、操縱及控制對方。現今社會,權力關係處於更流動的狀態,例如有上司利用其地位性騷擾下屬,戀愛關係中也曾經有女方侵害男方的情況。

 

性騷擾也是一種性暴力行為。 風雨蘭每年為超過二百位性暴力受害女性服務,她們當中有年青的、中年的,雖然比例上較少,但也有年老的。2010-2014年間,風雨蘭共接獲三十九位年老(年滿五十歲)的女性求助。

 

對性騷擾的迷思及雙重標準

普羅大眾對性騷擾有錯誤的理解,以為受害人多為年青女性,因此,牽涉到年老女性的性暴力案件往往不被察覺,因為阿婆不會引起色魔的性慾。正因如此,就算她們的身體被曝露在公眾目光前,我們也不會認為這是一種性騷擾的行為。難怪很多人都對阿婆被性騷擾或性侵犯感到驚訝:「阿婆都搞,都唔係人!」

 

社會人士認為阿婆「唔會有男人睇!」,因此,當阿婆的身體被曝露在公眾目光前,我們即時將事件定性為「虐老事件」,而不是「性騷擾」。今年五月,劍橋護老院職員脫光阿婆衣服輪候沖涼的事件引起公眾廣泛關注及熱烈討論,坊間普遍將事件界定為虐老個案。最終,只有平等機會委員會及本會曾發表聲明,表示護老院涉嫌觸犯《性別歧視條例》與性騷擾相關的條文。其實,一般人也知道,若未經當事人同意而脫光當事人的衣服,並將他/她的身體裸露於人前,是一種性騷擾行為。然而,上述事件卻只被社會人士形容為「虐老」,而非性騷擾。假如當事人是年青人的話,大概公眾對事件的理解可能會不同。

 

應提高預防長者被性騷擾的意識

事件反映年老女性的身體被去性化,護老院員工缺乏預防性騷擾的意識,為求工作方便,竟然將長者的身體裸露在眾目睽睽之下,損害他/她的自尊。報導甚至指出,有些長者的家屬,即使知悉有關情況,但因「間間安老院都係咁」和難以安排長者入住其他護老院,竟默許性騷擾的事件繼續下去。

 

大眾對長者被性騷擾的事件視若無睹,正反映長者的性自主受到侵害的事實。香港人口老化,根據2011年人口普查,長者佔香港人口中約13%,突破百萬並且持續快速增長。然而,長者被性騷擾問題卻始終未受注視。另外,大部份長者生長的時代的性觀念更為保守,性教育亦比現代更貧乏,因此,當他們面對性騷擾時,大多選擇啞忍,也沒有能力拒絕他人的性侵行為,甚至在家人和院舍的員工默許下,令性騷擾的事件持續下去。

 

從拾長者的身體自主

為免同類事件再次發生,除加強護老院預防性騷擾的措施及員工培訓外,提高公眾對性暴力的關注及認知亦同樣重要。現時普遍護老院均缺乏預防性騷擾的培訓及工作指引,讓僱員未能掌握如何避免營造有性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所以,當發生性暴力事件時,他們不懂處理,亦不敢投訴。僱主必需承擔責任,向員工灌輸預防性騷擾的知識,並為員工提供有關方面的培訓及制定投訴機制。此外,社會亦需要正視長者的性困擾,並明白到他們與其他人一樣都可能會因被性侵犯而有羞恥感,「老人無性」的謬誤和羞恥感正正是讓他們不敢求助的原因。


感言 ∙ 敢言

為受害人爭取法庭屏風措施現況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一直致力推動法律改革,期望為受害人在庭上作供時提供足夠的保護措施。協會認為現時為受害人提供的法庭保障不足,增加了她們遭受二度創傷的機會。參考了司法部門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目前提出「自動為投訴人提供屏障」的改革方案,協會有以下看法。

 

司法機構正考慮修改實務指示,規定在每宗性罪行案件進行審前覆核時,律師均需告知主審法官(1)申訴人曾否要求屏幕;和(2)控方認為是否適宜提出此申請;以確保受害人在法庭作供時,可考慮使用屏幕保障。本會認為採取此類的行政措施,能縮短受害人申請使用屏幕的程序,讓受害人上庭前有足夠的心理準備;即便申請被拒,她/他也可以有更好的規劃及安排。因此,協會支持修改實務指示作為長遠改革的第一步,唯仍需以實現長遠對性罪行受害人提供全面保障為目標。

 

長遠而言,協會建議修訂《2015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簡稱修正案)有關經電視直播聯繫作提供證據的部份,將受害人納入受特別保護證人的類別。根據協會的工作經驗,性罪行受害人在庭上作供時會較為脆弱,因此,我們認為受害人應被視為特別類別(special category),並應享有被特別保護的權利。去年,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薛偉成法官曾在審理一宗性暴力案件(HKSAR v Shamsul Hoque [2014] 6 HKC 395)時就曾表示:「性罪行投訴人比一般證人較大機會需要提供尷尬和敏感的證詞」。雖然屏幕能分隔投訴人、被告和公眾,但投訴人(即受害人)仍需在被告和公眾在場的情況下作供。曾有研究表示「罪犯」出現在庭上已足以對兒童作證帶來負面影響。這種影響不難推論至弱勢成年人,尤其大多時候性罪行均涉及不平衡的權力關係。

 

協會重申,在一個單獨的房間透過電視直播聯繫作供,能夠為受害人營造一個安全,受保護的環境(R v Wong Kwai Nam [1997] HKLY 362),減輕他/她的心理負擔,更會提高證詞的準確性。該修正案也將按照公正審判的原則,通過適當的分配方式以平衡被告,證人和公眾三方的權利。當然,性犯罪受害人的法庭保障改革不能止於修改法律,一個支持的環境能鼓勵受害人報案。因此,除政策改革外,政府官員及警方亦應制定處理性暴力事件的方針,與此同時,社會應為青少年和成年人提供預防性暴力教育,三管齊下,為受害人營造支持的環境。


 
《反擊》ACSVAW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