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行修例消息|完善性罪行法例 展一個月公開諮詢
明報
完善性罪行法例 展一個月公開諮詢 增8項涉兒童性罪行 性誘識可囚10年
政府建議完善香港性罪行法例,擬訂的修例建議涵蓋多個範疇,其中擬新訂8項涉及受害人為16歲以下兒童的性罪行,包括「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罪,最高監禁10年(見表1)。政府下月7日起展開為期一個月公眾諮詢,今年內向立法會提交修例草案,目標本屆政府任期內完成立法。
保留「強姦」用詞 為「同意」設定義
保安局在提交立法會的文件中,建議界定「同意」的法定定義,也可撤回先前同意。文件也列出至少11種客觀情况,當有證據證明下,會被視為受害人不同意,例如受害人正睡眠或不省人事、受害人要求採取安全套等保護措施而被告不使用或停止使用。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當局建議的不同意的列表,顯然是不同案中被告提出抗辯理由,過去不同陪審團就相近情境作不同裁決,日後證據顯示如受害人不省人事,法官可清晰地引導陪審團。
指沒同意性行為情況涵蓋不足 團體倡包受害人不能反抗
莊子慧也指文件雖提出受害人沒同意進行性行為的情况,但現時很多性罪行案件被告可藉「誤信同意」、即錯誤相信受害人同意而脫罪。她說文件未就這部分提出更合時宜的改革方向,建議政府應就「誤信同意」增設限制,如外國有些法例限制當被告不曾問過受害人是否同意,則不可稱自己誤會對方同意。
就涉及兒童的性罪行,莊指諮詢文件未處理兒童被持續性侵的部分,並指過去接到約1100宗童年性侵案件,僅89宗成功起訴,因兒童持續被性侵,是難以逐一將每次事件的日期、時間、行為等描述,導致報案和起訴困難。
她指澳洲有持續性侵犯兒童罪行,受害人不需將每件事逐一仔細描述,只需描述到兩次或以上,證明在一個時間內有一連串性侵行為發生,與加害者之間存在性剝削關係,便有可能入罪,屬較理想做法。
有線新聞
保安局建議修訂性罪行法例 包括擴闊強姦罪範圍 目標本屆政府任期內立法
保安局向立法會建議修訂性罪行法例,包括定義何謂「同意」性行為,擴闊強姦罪範圍,亦新訂兩罪取代「非禮」,將會展開一個月公眾諮詢,目標本屆政府任期內完成立法。
社會對性罪行觀念不斷變化,例如認為男性和女性均應受保護。當局說現行法例部分不合時宜,例如強姦罪只有男性強姦女性。對何謂「同意」性交,定義亦未夠清晰。當局建議循多方面修例,加強對受害人保護。
針對兩性保護,擴闊強姦罪範圍,男女均可以為受害人,包括女性強迫男性性交,亦建議制定「同意」的法定定義,亦列明一系列不同意的情況,例如受害人受脅迫、敲詐、非法禁錮、不省人事等。若女方只在男方戴上避孕套時才同意性交,最終男方無使用避孕套,也不能說女方已同意不安全性行為。當局建議強姦罪維持最高刑罰終身監禁。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倡議主任葉卓怡:「在整個刑事司法制度中,似乎每一個部分,大家都有更清晰掌握「同意」的意涵是甚麼,覺得這部分相當重要,甚至去到公眾教育層面,看着這個列表豐富大家理解即同意不只『是』或『否』。」
性罪行修例|有婦女權益組織憂兒童持續性侵受害人舉證困難 不同意性交情況未夠全面
保安局建議修訂性罪行法例,有關注婦女權益組織認為,未能改善兒童持續性侵個案起訴困難的問題,列明的不同意性交情況亦未夠全面,期望當局諮詢後能改善。
修例建議擴闊強姦罪範圍,男女都可為受害人,包括女性強迫男性性交等,但在改善持續性侵問題上未有著墨。有關注婦女權益組織表示,過去接獲約1100宗童年性侵案件,當中只有89宗成功起訴,受害者普遍面對報案難、入罪難的問題。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總幹事莊子慧:「受助人報警時,要將每次侵犯事件發生情況,很仔細說清楚説出來,包括日期、時間、發生行為、觸摸多少次、插入多少次、用左手還是右手等這些仔細情況。你想像一個兒童發生性侵時,還要持續發生,很難逐一案件描述。」
香港01
性罪行改革|團體指條文留缺口 被告或以誤會當事人同意作藉口
保安局周一(29日)向立法會提交性罪行改革諮詢文件,建議為「同意」一詞制定法律定義。文件列明某人對個別性行為給予「同意」,並不暗示對任何其他性行為給予同意,舉例同意接吻並不暗示同意性交;而「同意」亦可在性行為開始前或進行期間的任何時間撤回。
當局建議在法例列明11項受害人沒有「同意」的情況,涵蓋受害人正在睡眠或不省人事、受酒精或藥物影響等。至於被告「誤會(當事人)同意」性行為的情況,諮詢文件僅稱必須在「考慮所有有關情況後」而予以裁定。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認為,該條文仍留有缺口,舉例事主因酒醉無法反抗,被告仍可稱「對方無推開自己所以誤信同意」、「對方飲酒時有講有笑所以誤會同意性行為」作為藉口開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