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01:【林奕含自殺】甚麼是誘姦?香港欠保障? 法改會促修例四年無果
台灣作家林奕含4月27日自殺身亡,家人披露林奕含生前小說《房思琪的初戀樂園》中主角遭補習老師誘姦的情節,就是她本人的親身經歷,令她受苦多年。他們希望「社會上不要再有第二個房思琪」。事實上,現時在香港,同樣沒有所謂的「誘姦罪」。
雖然也有針對不同的性罪行所訂立的控罪,但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認為,現時法例對性罪行受害人的保障的確不足。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就此分別於2012年及去年提出一系列的修例建議,但至今仍未有任何進展。
《房》一書講述熱愛文學的13歲少女房思琪,同樣崇拜飽讀詩書、已婚的50歲中文補習名師李國華,卻被對方誘姦性侵的故事。在保守的社會下,房思琪卻沒能作出任何反擊。——網絡書店博客來的書本簡介
現時香港法例中,的確沒有具體就「誘姦」行為而訂立的罪行,但張達明解釋,根據「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一罪,一旦少女未滿16歲,即使在發生性行為時同意與否,該男子亦可就此入罪,最高可判監5年。如女童未滿13歲,最高更可判終身監禁。
性交轉運也可能是誘姦?
對於16歲以上的女子而言,誘姦行為亦可控以強姦罪。根據現行法例,任何男子與一名女子性交時,女子對此並不同意、及男子明知對方不同意;又或是男方根本罔顧女方是否同意,皆可被控以強姦罪,一經定罪,同樣可判處終身監禁。
大律師陸偉雄指出,很多不同的情況也可算是誘姦。如時有發生的性交轉運個案,當事人是基於虛假的理由下、與人發生性行為,事後或可循「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等罪行追究。又如男女之間,男方說會送禮物予女方,雙方因此發生性行為,事後男方反口沒有送禮,亦可能是誘姦。但由於每個事件亦有其複雜性,就如送禮以外、雙方是否有感情關係等,對裁決亦有影響,故需視乎當中的情節才能定罪。
風雨蘭總幹事王秀容亦表示,香港就性罪行並沒有追溯年期限制,其組織亦曾助一名15年前遭補習老師性侵的學生作出舉報,並成功將對方定罪。她認為,兒童及年青人遭性侵犯,最重要是家長看待事件的態度,現時社會上,不少家長低估了性侵事件對兒童的傷害性,處理手法有問題。2015年一宗案件中,一名60歲補習導師多番撫摸女學生的臀、胸部及大腿非禮,女學生母親認為快將考DSE的女兒「好難搵到個補得好嘅老師」,未有即時舉報,令女兒患上抑鬱症。
誘姦是一個「溫水煮蛙」的犯罪過程,是一個成年人利用未成年少女發展上的未成熟、以及少女對成年人的愛慕、景仰、畏懼等,作為操控手段作性侵害行為。並認為這是關係、權力不對等的侵害,成年人應有責任自制。——台灣執業諮商心理師黃雅羚在當地媒體的專欄節錄
法律學者:現行法例對性罪行受害人保障不足
雖然張達明及陸偉雄均認為,現時香港的強姦罪入罪率不低,但張達明亦直言,現行法例對於性罪行的受害人保障不足。就如強姦罪中,最重要的定罪元素是事主同意與否、以及被告人是否真誠相信對方同意性交。
不過,身為法改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成員之一的張達明指出,「同意」一字眼,目前在法律上並無明確定義,社會上或有刻板印象「唔反抗咪係同意囉」,令一些半推半就、事後並不同意的個案難以入罪。
法改會提修例建議 逾4年未聞進展
小組委員會就此已在2012年9月提出修訂性罪行的建議,根據有關文件,當時的建議包括:
就涉及性的行為訂立「同意」的法定定義,以反映這類行為必須經對方「自由和自願地同意」,及對方有行為能力同意。
重新訂立強姦罪的定義,令此罪行可對男性或女性而犯(目前只限男性對女性的強姦行為),以陽具插入陰道、肛門或口腔亦可視為強姦。
新增「以插入的方式進行性侵犯」罪行,以處理現時俗稱非禮的「猥褻侵犯」罪中、較為嚴重但不構成強姦的侵犯行為。
廢除「以威脅或恐嚇促致他人作非法性行為」罪,並新增「導致他人在不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涉及性的行為」罪,以強調對個人性自主權的保障。
註:以上為部分建議,如欲了解全部委員會的建議,請按此。
在提出建議後,公眾諮詢亦已在同年12月31日完成,但政府至今仍未就有關控罪作任何立法及修訂。
另外,小組委員會於去年11月亦就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作出建議,其中一項建議亦與誘姦兒童有關:
新訂一項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的罪行以保護兒童,防止戀童癖者藉流動電話或互聯網與兒童通訊,來進行誘識,以取得他們的信任和信心,意圖對他們作出性侵犯。
如欲參看全部建議,請按此。
這一輪諮詢亦已於今年2月結束,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將於本月8日(下周一)召開特別會議,屆時會就這項諮詢文件聽取公眾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