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就保安局性罪行修例諮詢文件之初步回應
「誤會同意」仍為脫罪後門 修訂同意定義恐功虧一簣
性罪行改革須進一步堵塞被告濫用「誤會」作辯護理由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留意到保安局向立法會提交《完善香港的性罪行法例》諮詢文件。協會歡迎當局於諮詢文件明確訂立「同意」定義、擴闊「強姦」罪至包含其他插入式性侵,並於法改會建議之上進一步提出,以非詳盡無遺方式於法例內列明一系列性侵受害人沒有同意的情況,包括「未經同意下移除安全套」。此外,諮詢文件所建議之「涉及觸摸的性侵犯」罪行亦進一步地涵蓋早前引起關注的潑灑不明液體之情況。
未就「誤信同意」設限 恐留濫用缺口
然而,協會關注諮詢文件並無就「處理真確(但錯誤)相信對方同意」(或稱「誤信同意」)提出更全面的改革方案。現時諮詢文件方案下,陪審團在衡量被告相信受害人同意進行性行為的信念是否合理時,必須在考慮「所有有關情況後」才作出裁定。惟多個海外地區法改會及研究均批評有關條文太過空泛,如考慮「所有有關情況」,即有機會考慮到被告未必理解「無反抗不代表同意」、被告單方面以為受害人對自己有好感等主觀因素,所以得出「被告的誤會是合理」的結論,不足以改變現時法庭不時將受害人「無反抗、僵硬、屈服」等創傷反應理解為引起被告誤會之情況,未達立法原意。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總幹事莊子慧指出:「例如事主因酒醉無法反抗,諮詢文件建議之『受害人未有同意的情況』雖有列明於此情況,受害人會被視為不同意性行為,但被告仍可稱『對方無推開自己所以誤信同意』、『對方飲酒時有講有笑所以誤會同意性行為』作為藉口開脫。目前有關同意條文於前段較完善,卻留有這樣大的後門,容許被告繼續以『誤信同意』凌駕新修訂建議,會極為可惜,協會不希望保障的好意會功虧一簣。我們建議可進一步參考加拿大的做法 - 就被告提出『誤信同意』辯解設限制條文,例如若被告未曾以言行確認對方的性同意,不能提出『誤信同意』辯解,確保侵犯者不能以受害人的創傷反應作為開脫罪名的理由。」
沿用「強姦」一詞 憂延續性暴力偏見兼礙求助
諮詢文件亦提出保留「強姦」罪行一詞,但擴闊為法改會所建議的「插入式性侵犯」之範圍。協會認同以性別中立角度整全涵蓋所有涉及性的插入行為的做法。惟協會認為,採納類近法改會建議之「插入式性侵犯」字眼更能緩減「強姦」字義上於理解性侵行為所存之限制。
首先,「強」容易令人理解指涉行為必然有武力、肢體反抗成份(例如曾有被告於庭上指出認為醉酒事主沒有反抗等於同意,故情況不屬「強姦」。亦有於脅迫下就範的插入式性侵受害人於求助時表示,因為其經歷沒有牽涉武力或肢體反抗,最初他未能意識自己的經歷是「強姦」。);第二,「姦」容易被理解為僅涉及女性或以陽具作出的性侵行為,新涵蓋的受害者或難第一時間扣連自身經歷。第三,新詞彙及更精準的字眼能幫助大眾理解修例的本質,更新法律字眼不僅是條文的修訂,亦是推動公眾教育的關鍵契機,否則受害人及公眾都容易受限或停留於現時的理解,即如「強姦」一字已沿用多年,大眾便難以跳脫傳統框架;一旦遭遇的案件不符合武力脅迫、非女性受害人等既定印象,受害人極可能誤以為自身經歷不獲法例涵蓋,進而削弱求助及報案的意欲。協會認為有關罪行名稱應要清晰傳達重視意願的立法原意,並強調所有形式之插入式性行為均在規管之列。法例中的罪行名稱應準確、具立竿見影呈現改革之效,而法例中罪行名稱無礙大眾日常用詞(例如現時「猥褻侵犯」常被俗稱為「非禮」)。
「持續性侵犯兒童」檢控漏洞急需處理
協會亦留意到當局諮詢文件未有提出處理現時「持續性侵犯兒童」的檢控漏洞。本港現時缺乏「持續性侵犯兒童」獨立罪行,童年持續性侵受害人報案後,法律制度只能於重複多次甚至過百次的性侵事件中,抽取幾次獨立事件作檢控,根本無法準確反映其長期性剝削關係的嚴重性。要求童年持續性侵受害人要準確回憶兒時性侵細節,更加無正視兒童受害人的認知能力和知識水平、腦部於處理持續性侵事件記憶的限制、重複性帶來的記憶模糊和麻木、處於權力不對等環境而難以反抗等之反應。此類持續性侵受害人實際處境均不為現行制度理解。結果出現性侵事件重複性愈高,受害人愈難逐次講出每次性侵獨特之處,而導致檢控愈為困難。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將進一步研究當局諮詢文件,並適時提交意見。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 總幹事 莊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