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行修例消息|政府擬增設持續性侵兒童及網絡露體罪 惟未為「真誠錯信」設限、插入式性侵仍稱「強姦」

法庭線

政府擬引入持續性侵兒童罪、刑事化網絡露體 團體關注未為「真誠錯信」設限

政府早前就性罪行修例建議諮詢公眾,包括擴闊強姦罪範圍、為「同意」設定義等。保安局周四(17 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稱收到逾 6,200 份意見,逾九成支持及提出正面意見,反映修例獲社會廣泛支持。

政府又指,會採納部分意見,增設「持續性侵犯兒童罪」以及刑事化「網絡露體」行為。至於有團體要求收窄「真誠錯信」免責辯護,政府則認為法庭會綜合考慮所有情況,包括被告有否採取步驟了解受害人是否同意,才裁定「誤信」是否成立,認為做法合理及穩妥。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歡迎增設兩罪,但關注未為「真誠錯信」設限,指前線經驗顯示,單憑法庭判斷被告信念是否「合理」並不足夠。

報告指逾社會廣泛支持修例

政府本周四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提交性罪行修例諮詢報告,指在今年 7 月 7 日至 8 月 5 日展開為期一個月的諮詢,接獲 6,228 份意見,當中有 99.3% 支持及提出正面意見,僅有 6 份即 0.1% 持反對或其他意見,認為結果「充分反映修例建議獲得社會廣泛支持」。

政府擬新增「持續性侵犯兒童罪」

報告提到,不少意見要求考慮引入「持續性侵犯兒童罪」,局方經仔細研究、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處理有關罪行的經驗後,決定將「持續性侵犯兒童罪」納入修例草案。

報告解釋,留意到大律師公會在審視香港過去 20 年的發展和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與性罪行法例相關發展後,大致同意建議引入「持續性侵犯兒童罪」。而律師會原則上亦支持有關建議。政府指在制定細節時,會小心確保無罪假定和公平審訊原則。

翻查資料,保安局長鄧炳強今年 7 月回應立法會議員提問時,指政府在 2000 至 2021 年曾諮詢律師會及大律師公會意見,兩會均認為「持續性侵犯兒童罪」,或對被告不公,因控罪毋須列明所有案發時間和地點,另指兩會認為現時採用具代表性的控罪(sample charge ),或在控罪中以 between(某段時間)反映案發時間已可處理問題。

翌月,大律師公會就諮詢遞交書面回應,提到律政司在 7 月 28 日曾去信公會,問及會否考慮增設「持續性侵犯兒童罪」。公會指,曾在 2001 至 2002 年度反對設立,但閱畢諮詢文件及相關發展,現時大致同意新增「持續性侵犯兒童罪」,但須增設保障措施確保審訊公平。

「網絡露體」將刑事化

此外,政府諮詢報告指出,經諮詢後會刑事化「網絡露體」,即在未經事主同意下,向對方以數碼方式發送生殖器官影像的行為。

報告解釋,互聯網世界「並不是一個無法可依的虛擬世界」,網上行為如涉刑事罪行,同樣會受法例規管,並指研究意見及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處理該罪行經驗後,採納建議刑事化「網絡露體」行為。

「真誠錯信」是否合理 報告指維持交法庭判斷

至於有團體倡議為「真誠錯信」免責辯護理由設限,報告指已在修例建議內,列明一系列視為事主「沒有同意」的情況,也列明事主沒有同意的情況並非詳盡無遺。

政府認為,就如何判斷被告的信念是否合理,「法庭會在綜合考慮所有有關情況,包括被告有否為了解受害人是否同意而採取的步驟,才就被告的『誤信』是否合理作出裁定。政府認為這是合理和穩妥的做法」。

對於有意見關注,訂立事主「沒有同意」列表會否被濫用,政府指,訂立列表不代表被告會較易被定罪,「實際上檢控及定罪的門檻將維持不變」,控方仍須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其他罪行元素齊備,包括被告的犯罪意圖。

團體關注未為「真誠錯信」設限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表示,歡迎增設「持續性侵犯兒童罪」和「網絡露體」罪,但認為在處理被告「真誠誤信同意」上有仍欠全面。

協會解釋據前線經驗,現行司法體系中仍屢見被告以荒謬或不合情理理由,主張「誤信同意」並成功脫罪,有關理由亦不時被法庭認為「合理」,單憑現行法庭判斷被告信念是否「合理」,「根本無法有效消除對受害人不利的制度性偏見」。

協會強烈建議法例訂明,凡被告的誤信是源於「自我引發的神智不清(如醉酒或服藥)」、「罔顧後果」、牽涉「沒有同意情況」,或在客觀情況下「未曾採取任何合理步驟確認事主意願」,一概不得提出「誤信同意」作為辯解理由。

倖存者組織「We are X」亦指,對政府未就「真誠誤信同意」辯解設限感憂慮,稱因性罪行改革不只關乎定罪與否,「更重要的是法律是否能準確理解性暴力、性同意;糾正社會及潛在加害者的誤解,以及減少倖存者在尋求公義過程中所面對的傷害」。他們建議,在司法制度中建立客觀及有效評估「性同意」的法律框架。

另外,曾在童年時經歷過持續性侵的 We are X 成員 Bobo 指,感謝政府重視這類個案事主的經歷而增設「持續性侵犯兒童罪」,希望條例能順利通過,以讓兒童在司法上獲更周全保護。

原文


獨立媒體

擬納入「持續性侵犯兒童」及「網絡露體」罪 團體憂未為「真誠誤信同意」辯解設限

政府早前就完善性罪行法例進行公眾諮詢,保安局周四(17日)表示採納建議,納入「持續性侵犯兒童」罪及「網絡露體」刑事化。關注團體歡迎當局引入兩罪,但關注當局仍未就「真誠誤信同意」辯解加上合理限制,憂單憑法庭判斷被告信念是否合理無法消除對受害人不利的偏見,另冀當局再考慮以「未經同意下的性插入」取締「強姦」一詞,以全面涵蓋插入式性侵,保障任何性別受害人。

收6,228份意見 擬現屆政府任期內完成立法

保安局今年7月就完善性罪行法例展開一個月公眾諮詢,周四(17日)向立法會提交諮詢報告,共收到6,228份意見。當中6,182份(99.3%)為支持及提出正面意見,40份(0.6%)屬提出問題或表示建議,未反映立場,另有6份持反對建議或其他意見。當局認為,修例建議獲得廣泛認同及支持,在很大程度上可處理回應者提出的意見,計劃今年內提交立法會審議,目標在現屆政府任期內完成立法。

現行法例要求受害兒童交代具體時間和細節

根據現行法例,假如遭侵犯的兒童被多次、重複性侵,控方一般會以樣本控罪(sample charge)方式,抽取其中幾次性侵提出檢控。受害兒童需要就每項控罪交代日期及案情,然而,受害兒童因年幼、記憶模糊或創傷,難以清晰交代每次侵犯發生的具體時間和細節,導致控方過往難以就單一獨立事件逐一舉證控告。

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建議「持續性侵犯兒童」罪

保安局於諮詢報告指出,香港大律師公會大致同意建議引入「持續性侵犯兒童」罪,而香港律師會原則上亦支持有關建議,仔細研究並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處理有關罪行的經驗,會採納該建議,將該罪納入修訂條例草案。當局表示,推進這建議時會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法例,以制定針對性的法例,在處理侵犯者持續性侵犯兒童的犯罪行為,同時小心確保無罪假定及公平審訊的原則。

「網絡露體」刑事化 研涉深偽技術性罪行

另一方面,當局亦會針對「未經同意下以數碼方式發送生殖器官影像」的行為修改條文,刑事化「網絡露體」的網絡犯罪行為。報告續指出,法改會的電腦網絡罪行小組委員會正循「借助電腦網絡的罪行」檢視現有法律,將適時徵詢公眾意見,包括針對如何應對以深偽技術製作色情影像等議題。 政府會因應法改會的建議,研究制訂相關法律。

擴闊強姦罪涵蓋更多涉性插入行為

根據修例建議,當局建議擴闊強姦罪的範圍,以針對某人故意或罔顧後果地作出以下任何未經同意的涉及性的行為:
(a) 以身體部份(例如陽具、手指、舌頭)或物件,插入受害人的陰道、肛門或尿道;
(b) 以陽具插入受害人的口腔;
(c) 強行導致上述插入行為(即包括女性強迫男性與其性交)。

不採納「未經同意下的性插入」罪名建議

有意見認為,擴闊的「強姦」罪應由「未經同意下的性插入」罪名取締,政府認為「強姦」一詞為本地社會廣泛認知,並清楚代表社會上最嚴重的不法行為之一,隱含罪行的嚴重性,捨棄該詞可能會令公眾誤以為新的罪行性質較輕。當局參考其他大部分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也保留「強姦」(Rape)一詞,因此決定保留該詞。

不為「真誠誤信同意」辯解設明確限制

早前亦有關注團體倡議,應就被告「真誠但誤信對方同意」的辯解施加限制,加入「不能提出錯誤相信同意辯解的情況」,當局則未有採納該些意見。當局諮詢報告指出,未經同意進行的性罪行中,控方須證明被告的犯罪意圖,包括「被告知道受害人不同意與他進行性行為」,或被告「並非合理地相信受害人同意與他進行性行為」,法庭會在綜合考慮所有有關情況,才就被告的「誤信」是否合理作出裁定,政府認為這是合理和穩妥的做法。

關注組織:單憑法庭判斷「誤信」存漏洞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回應諮詢報告,認為當局未有就「真誠誤信同意」辯解施加合理限制,做法存有嚴重法律漏洞,亦備受多個地區法律改革研究批評。該會指出,前線經驗顯示,案例屢見被告以荒謬或不合情理的理由主張「誤信同意」並成功脫罪,單憑現行法庭判斷被告信念是否「合理」,無法有效消除對受害人不利的制度性偏見。該會強烈建議法例必須明確訂明,凡被告的誤信是源於「自我引發的神智不清(如醉酒或服藥)」、「罔顧後果」、牽涉上述「沒有同意情況」,或在客觀情況下「未曾採取任何合理步驟確認事主意願」,被告人一概不得提出「誤信同意」作為辯解理由。

倡更改罪行名稱打破性暴力迷思

該會亦認為,維持保留「強姦」罪名會削弱落實改革原意的效果,例如未來法庭會同時審理新舊強姦罪的案件,為公眾帶來不一致的改革實施觀感,而改用客觀且性別中立的「未經同意下的性插入」罪名,更能準確彰顯「侵犯性自主權」這一罪行核心,並於公眾理解層面涵蓋不同形式的嚴重性暴力,有助打破社會對強姦罪的既有迷思。

倖存者組織憂容許被告以「誤會」避徵同意

性暴力倖存者互助群體 We Are X 亦就文件發表回應,對於當局未有就「真誠誤信同意」辯解設限深感憂慮,認為做法繼續容許被告在自我招致的酒醉、從沒做任何事徵詢同意等情況下以「誤會」作辯解。組織強調,性罪行改革不只是關乎定罪與否,更重要的是法律是否能準確理解性暴力、性同意,糾正社會及潛在加害者的誤解,以及減少倖存者在尋求公義過程中所面對的傷害。

保留「強姦」或削受害人求助認知

另外,該組織表示,明白「強姦」一詞在本地社會較為熟悉,但保留此詞未必最能反映修例後罪行的涵蓋範圍,變相增加受害人的認知及求助門檻,令受害人未能清晰理解自身經歷所屬的法例保障。

原文


明報

政府交代性罪行修例諮詢報告 擬增「持續性侵犯兒童罪」 將「網絡露體」刑事化

政府先前就檢討本港性罪行法例諮詢公眾,保安局在提交立法會的文件中表示,考慮諮詢期收到的意見後,將修例中加入持續性侵犯兒童罪,及修訂條文將「網絡露體」刑事化。政府計劃將修訂性罪行法例今年內提交立法會審議。

對於諮詢期關注團體要求收窄「真誠但錯誤相信對方同意進行性行為」的免責辯護,局方未有作出讓步。局方文件稱,法庭會在綜合考慮所有情况,包括被告是否有為了解受害人是否同意而採取步驟,才就被告「誤信」是否合理作出裁定,政府認為屬「合理和穩妥的做法」。

原文


經濟日報

保安局擬修例引入持續性侵兒童罪與網絡露體罪 團體關注未就「真誠誤信同意」辯解施加合理限制

未採納收窄「真誠但錯誤相信對方同意進行性行為」的免責辯護意見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曾指,保安局諮詢文件未就「誤信同意」設限,即使案情符合「受害人不同意性行為」列表情況,被告仍可以「誤會」為由脫罪。文件指,保安局未有採納意見收窄「真誠但錯誤相信對方同意進行性行為」的免責辯護。

性罪行條例|局方不同意「強姦」更名「未經同意下的性插入」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轄下的風雨蘭亦曾倡議將「強姦罪」更名為「未經同意下的性插入」。文件回應指,「強姦」一詞在香港為本地社會廣泛認知,亦隱含罪行的嚴重性和嚴重程度,捨棄或令公眾產生誤解,以為與強姦罪的性質輕,故保留「強姦」一詞。

性罪行條例|增設「持續性侵犯兒童罪」及刑事化「網絡露體」

當局採納將持續性侵犯兒童罪納入修訂條例草案,局方指,在推進建議時,會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法例,以制定針對性的法例,在處理侵犯者持續侵犯兒童的犯罪行為的同時,亦會確保無罪假定及公平審訊的原則。另亦採納刑事化「網絡露體」的犯罪行為。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表示,歡迎當局於是次修例增設「持續性侵犯兒童罪」,並將「未經同意下以數碼方式發送生殖器官影像」(網絡露體、Cyberflashing)行為刑事化,惟認為於處理被告人「真誠誤信同意」上有欠全面。

性罪行條例|團體認為現行司法體系中仍屢見被告以荒謬理由主張「誤信同意」並成功脫罪

協會認為,當局須注意如條文過於保守以至難以應用,或無法具體地緩減受害兒童於提供證據時所致創傷,將相當可能未能真正有效為受害人提供保障。

至於未有就「真誠誤信同意」辯解施加合理限制,協會表示,前線經驗顯示,現行司法體系中仍屢見被告以荒謬或不合情理的理由主張「誤信同意」並成功脫罪,有關理由亦不時被法庭認為「合理」,單憑現行法庭判斷被告信念是否「合理」,根本無法有效消除對受害人不利的制度性偏見。

協會強烈建議,法例必須明確訂明,凡被告人的誤信是源於「自我引發的神智不清(如醉酒或服藥)」、「罔顧後果」、牽涉上述「沒有同意情況」,或在客觀情況下「未曾採取任何合理步驟確認事主意願」,被告人一概不得提出「誤信同意」作為辯解理由。

至於當局稱保留「強姦」一詞是憂慮公眾產生誤解,協會指,視乎性暴力事件發生的年份,未來可見「新強姦」及「舊強姦」罪亦會持續同時被應用於不同審訊之中,公眾透過法庭新聞所接收的訊息亦會反映出不一致的改革實施觀感。

原文


香港01

政府擬引入持續侵犯兒童罪 「網絡露體」刑事化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回應指,歡迎政府引入「持續性侵犯兒童」罪,並將網絡露體行為刑事化,但認為當局於處理被告「真誠誤信同意」上有欠全面。

協會指,前線經驗顯示現行司法體系中仍屢見被告以荒謬或不合情理的理由主張「誤信同意」並成功脫罪,有關理由不時被法庭認為「合理」,單憑法庭判斷被告信念是否「合理」,無法有效消除對受害人不利的制度性偏見。

協會建議法例明確訂明,凡被告人的誤信是源於「自我引發的神智不清(如醉酒或服藥)」、「罔顧後果」、牽涉上述「沒有同意情況」,或在客觀情況下「未曾採取任何合理步驟確認事主意願」,被告人一概不得提出「誤信同意」作為辯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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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電台

性罪行修訂諮詢結束逾99%表示支持 政府爭取本屆任期內完成立法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歡迎政府完善本港性罪行法例,但關注當局未有按協會早前所要求,對被告「真誠誤信同意」的辯解,施加合理限制。 協會指,兒童受害者常因年幼或權力不對等,難以交代每次受虐的確切細節,增設「持續性侵犯兒童罪」能填補法律漏洞,但呼籲法例草擬必須帶來具意義的改變,避免因條文過於保守而無法保障受害人。  不過,協會對當局維持由法庭綜合考慮被告「真誠誤信同意」是否合理的做法表示遺憾;認為現行機制存在嚴重漏洞,前線經驗顯示被告常以不合理理由成功脫罪。協會強烈建議,法例應明確訂明,凡涉及醉酒、服藥、罔顧後果或未採取合理步驟確認事主意願的情況,被告一律不得以「誤信同意」作為辯護理由。協會同時認為,保留「強姦」罪名未能貫徹性別中立及尊重性自主的改革原則,未來「新舊強姦罪」並存亦容易造成公眾理解混亂,建議改用客觀且性別中立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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