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短片:性侵受害人親述爭取公義路難行 風雨蘭籲法律改革人性處理案件

風雨蘭的數據顯示,2019至2023年1984名向其求助的性暴力受害人當中,約四成選擇報警,其中僅6%案件在首次審訊中被告被定罪。從報案、調查到判決,整個過程往往長達數年。風雨蘭表示,很多受害人不僅要面對事件帶來的創傷,在冗長司法程序中更可能承受二次傷害,因此希望透過倡議法律改革,更人性化處理性暴力案件。

明報電子平台組訪問性侵受害人X小姐(化名),她講述事發後經歷長達近4年法律程序,由報警、調查到判決,終為自己取得一點公道。她憶述這條求助路漫漫,每一步都不容易走下去。(採訪、剪接:呂婉怡 拍攝:呂婉怡、王乙峰)

4年司法程序漫長曲折 風雨蘭:大多求助人感卻步
今年30多歲的X小姐案發後在朋友的鼓勵下報警,她回憶調查過程時仍感到沉重。即使有社工陪同,但反覆憶述案發細節的過程令她感到害怕,「好像本身想忘記這件事,但又要再勾起回憶」。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倡議主任葉卓怡指出,這種不斷重溫創傷的過程,對受害人的心理復元影響極大。

X小姐的整個司法程序持續長達4年,她形容過程充滿波折,在報案後約一年半,警方一度以證據不足為由不起訴,令她擔心努力白費,哽咽道:「好像自己努力踏出的那一步,所有事都前功盡廢。」漫長等待中,X小姐的情緒變得不穩定、日常失去動力及社交生活,每次要處理案件相關事務,日常的節奏就會被打斷。

葉卓怡觀察到性侵案件平均調查時間以年計,風雨蘭2019至2023年的求助個案數據顯示,近三成五報警個案由受害人主動終止調查,主要原因是司法程序帶來的壓力。機構認為這反映受害人對司法制度的信心不足,葉卓怡表示,當受害人看到其他事主經歷漫長司法程序後,卻得不到公義的結果,甚至遭受二次傷害,「他們自然會懷疑報警是否值得」。

上庭歷二次傷害 對律師提問感無助 
X小姐一路走到法庭,審訊過程對她而言又是另一關。雖然透過視像作供免於直接面對被告,但辯方律師的提問策略令她倍感無助。她形容,辯方律師會用「蠱惑」問題扭曲她的本意。

葉卓怡表示,香港法庭採用對抗式訴訟,辯方律師或會以「完美受害人」的標準審視受害人,問題可能涉及與案件無關的個人隱私,例如受害人的戀愛或性經驗等。這種審訊方式不僅令受害人難堪,更強化社會對性暴力的錯誤觀念。

風雨蘭籲法律改革 從主觀辯解到客觀責任
葉卓怡表示,現行法律對「同意」定義含糊,允許被告以「真誠但錯誤相信」受害人同意作為辯護理由。現實中法庭往往聚焦受害人「為何不反抗」,而非加害者是否取得同意。這種法律框架忽視受害人的情況,包括受害人處於「凍僵反應」無法反抗時,加害者以「未說不」作辯解;權力不對等下不敢拒絕;意識不清狀態下,加害者稱「誤以為同意」;甚至受害人反抗「不夠激烈」也成為脫罪理由。

葉卓怡稱,現行在性罪行中的法律漏洞不僅影響個別案件,更對整體社會產生深遠影響。當法庭反覆接受這種辯解理由,等於向社會傳遞錯誤信息。葉卓怡表示,這顛倒舉證責任,令性暴力受害人更難得到司法公義。

風雨蘭為此提出三項法律改革建議,首應引入「合理性」標準,不僅考量被告主觀相信,更需評估其相信是否客觀合理;其次應明確規範「無反抗不等於同意」,法例應訂明單純未反抗不構成同意基礎;第三應建立「確認同意」積極責任,被告須採取合理步驟確認意願,未履行者不得提出「真誠但錯誤相信」作為辯解。

判決非完結 與創傷共存
經歷近4年訴訟,X小姐案件的兩名被告中,一人被定罪,另一人無罪釋放,對X小姐而言結果未盡如人意,但她仍認為這段艱難歷程也算是值得:「因為不做過,我想我也不會原諒自己。」她坦言影響至今仍在,創傷不會因判決而消失,亦無法抹去已發生的事,「我覺得只可以共存,嘗試跟它共存」。她亦希望藉報道讓更多人了解性侵受害人的角度,「對於報案和上庭的二次傷害,和要鼓起的勇氣,是怎樣的,真實想法是怎樣的」。

警:設相關程序確保受害人權利及私隱
警方回應表示,十分重視打擊性暴力案件,對每宗個案均會根據實際情況,以認真及專業態度處理所有案件。警方並設有一系列相關的程序、指引及措施,確保受害人的權利、福祉及安全得到適切的保障。為確保性罪行受害人的權利及私隱得到適切照顧,警方安排接受過相關訓練及與受害人相同性別的警務人員會見受害人,盡快錄取口供。

為減輕受害人在協助調查期間面對的壓力,警方亦會根據情況為受害人提供「一站式」服務。受害人也可按其意願,在社工或其他合適者陪同下與警員會面及接受法醫檢驗。警方會繼續以認真及具敏感度的態度處理所有風化案件,防止受害人再次受傷害。

律政司:嚴格按《檢控守則》行事
本報就X小姐個案「撤銷起訴後重新提出檢控」的情況查詢律政司。律政司回覆指,就每宗案件作出檢控與否的決定時,必須審慎並嚴格按《檢控守則》行事。根據《檢控守則》第10.2段,在個別案件,假如已決定不進行檢控或停止檢控,則只可在理由充分的情況下才可改變先前的決定。

此外,律政司表示,為了充分保障罪行受害者及證人的權益,檢控人員亦依循《罪行受害者約章》及《對待受害者及證人的陳述書》處理所有刑事案件。根據《罪行受害者約章》第5條,在不妨害案件進度或結果的情況下,罪行受害者有權知悉案件的進展情況。若決定不提出檢控,應該將決定告知受害者。

完整短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