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暴力受害人應有權在使用的保護設施:屏障、特別通道、視像作供
現時性暴力受害人在作供時需要使用的保護設施,並不是法例規定,批准與否取決於法官的酌情權。日前,司法機構發出新實務守則,規定在性罪行案件中應優先考慮設屏障,新守則將在2016年初頒行。
在風雨蘭的個案中,只有不足兩成能成功申請屏障的保障;有不少個案亦顯示受害人因害怕上庭露面引起情緒問題,而未有出庭作證,什至不敢報案。屏障的保護下,能使受害人放鬆,免於看見侵犯者而喚起可怕回憶,及減低在眾目睽睽下作供對受害人的二度創傷,使作供更順暢,證詞更準確。
不過,新實務守則未有提及使用特別通道,未能完全保障受害人,若法官未有批准使用特別通道,受害人仍需穿越公眾席才可走到屏障後作證。因此,我們促請政府盡快修例,讓受害人能使用的保護設施,包括自動可獲安排屏障、特別通道、視像作供,令保障受害人的權利。
明報新聞網
標題:明年起性罪案審訊須考慮為事主設屏風
【明報專訊】現時在法庭上為性暴力受害人安排使用屏障或特別通道,屬法官酌情決定,使用視像系統作供則要由受害人向法官申請。司法機構將於明年初頒布實務守則,要求日後處理每宗性罪行案件時,必須考慮受害人是否需要使用屏障。有關注性暴力團體批評指引未要求考慮特別通道安排,等於「做一半」,受害者仍要面對席上公眾的巨大壓力。
法律政策專員黃惠沖昨於立法會會議表示,現時檢控人員會按受害人需要,為其提供使用屏障或特別通道的適當申請,司法機構預計明年初頒布新的實務指示,日後檢控人員處理每宗性罪行案件時,常規程序會包括考慮是否要使用屏障以作遮蔽。
新指示實施後再檢討會否常設
對於立法會議員葛珮帆建議立法修例訂明性罪行受害人可自動獲屏障、透過視像系統作供及特別通道安排,黃惠沖說建議涉及被告獲公平審訊的基本權利,須小心處理,當局會待新實務指示實施後再檢討。
風雨蘭批評沒提特別通道
風雨蘭總幹事王秀容質疑實務指引只考慮受害人是否要使用屏障,但沒提及使用特別通道,未能保障受害人,曾有受害人上庭時雖獲安排屏風,但因需穿越公眾席才可走到屏風後,但法官未有批准使用特別通道,受害人害怕面對被告家人,要由警方協助以紙皮箱搭建一臨時通道上庭作證。
王促請政府盡快修例,讓受害人自動可獲視像作供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