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宗冒認女同性戀者性侵案件當事人之回應
就近日引起關注的一宗冒認女同性戀者性侵案件,當事人X小姐了解外界對案件的關心,故希望透過風雨蘭表達以下感受:
事發過後,我不免反問自己,點解佢要咁做。喺唔同嘅女同性戀平台一而再,再而三咁見到佢,扮TB,約女同性戀者出嚟發生性行為,故意叫我負責book酒店,佢就盡量唔講野,唔除衫,隱藏自己嘅性別。佢都真係計劃得幾周詳。係討厭同性戀者,所以要咁做嗎?如果係討厭,咁就唔好假扮做女同性戀者。係要宣示父權嗎?好噁心,唔想知道答案。更噁心嘅係,審訊期間,我收到一封信,嚟自一位聲稱同我有同一遭遇嘅女仔,事發同我相距僅僅4個月。呢個人,好可能唔係第一次犯案。
喺一個平台度見到佢,佢可以話係入錯女同性戀嘅交友平台,係冇心嘅。但喺三個女同性戀嘅平台都見到佢,只可以話係蓄意嘅。但好可惜,喺種種嘅證據下,陪審都係覺得被告真誠地相信,一位從女同性戀平台認識嘅女同性戀者,稱呼被告為姐姐嘅女同性戀者,會同意與一位陌生男性發生性行為。係同性戀呢個概念太難理解嗎?我聽聞陪審團當中大部份都係男性,我大膽估計佢哋都係異性戀嘅,如果佢哋有嘗試從我嘅角度思考,審判結果其實呼之欲出。你上網識咗個女仔,喺唔同嘅社交平台都話自己係個女仔,出到嚟原來係男人,你都驚啦,更何況,呢個男人而家要夾硬性侵你,仲要性侵你嘅時候先同你表明身份?
結果一出,只有股沉重嘅無力感。我明白法律制度要保障疑犯權益,要毫無合理疑點先告得入,但呢個法律制度,今次只帶嚟不公和憤怒。我作供嘅時候,法官,甚至大律師們,對好多性小眾嘅詞彙都不甚了解,L,G,B ,T 同 Q 每一個字都要解釋,每個解釋都只嚟自我自己固有嘅認知。雖然法官同主控都好有耐性咁聽我講,但如果連佢哋自己對呢啲概念都咁不解嘅話,我建議同類型嘅案件不妨有個專家證人,令陪審對唔同性取向同性別認同都有個概念。
性小眾入面嘅 T 代表著跨性別人士,網上有啲評論就用呢單案去攻擊佢哋,呢件事係我唔想見到嘅。男人扮女人去性侵人,問題在於性侵本身,扮女人係佢嘅手法,與跨性別人士無關。更何況,現時香港並不容許一個人去自行選擇性別。一名「跨女」要進入女廁嘅話,係需要醫生紙,並非隨意「扮女人」去入女廁。雖然我無法代表跨性別人士去發表任何意見,但我相信生理性徵係性行為入面重要嘅一環。喺認識另一半嘅時候,即使一名跨女一直表明自己係女性,發生性行為嘅時候亦唔會刻意隱瞞自己跨性別嘅身份。我報案嘅其中一個原因,係希望幫助到其他被性侵嘅性小眾,並唔希望幫助女同性戀者嘅同時,傷害同為性小眾一分子嘅跨性別人士。
我當日見被告之前,雙方可以做啲咩,唔可以做啲咩,都已經一一講清楚,我絕無同意同有男性性徵嘅被告發生性行為。事發後,我馬上逃走,搵相熟嘅人講,搵社工,同日就去咗報警,見法醫。喺性罪行嘅案件,唯一嘅目擊證人多數就只有受害者自己。事前同事後,我都已經盡力保護自己,同保留最多嘅證據,唔通一定要有CCTV片段,又或者被告要曾經顯露到佢有強姦嘅意圖,先至告得入?
我相信法律係有保障每個人身體自主權嘅原意,令每個人喺生活中都唔需要擔心自己俾唔喜歡嘅人或者物件觸碰,甚至性侵。身體係自己嘅,只有自己可以作出決定。女同性戀者喺一個女同性戀平台尋找一名女性性伴侶,唔應該處處擔驚受怕,擔心俾其他性別嘅人士性侵,即使性侵不幸地發生,法律亦應該作出公正嘅判決,懲罰罪犯,同時警醒社會,避免同類型嘅不幸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