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新聞台・台灣】立法院三讀通過「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為防範散布性影像等影像性暴力行為,台灣立法院於1月7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增訂「性影像定義」及「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罪章,待正式刑法修訂後,在網上發布或傳閱他人的流出性影像即屬違法,包括以Deepfake偽造而成的影像。修訂內容包括:

👉 未經同意下拍攝他人的性影像,最高可判監3年;如有散布,最高可判監5年(如有意圖營利,可被加重刑罰);

👉 如以強暴、脅迫、恐嚇等手段拍攝他人性影像,最高可判監5年;如有散布,最高可判監7年(如有意圖營利,可被加重刑罰);

👉 未經同意下發布他人的性影像者者,最高可判監5年及罰款;

👉 以電腦合成或其他方法製作並發布他人不實的性影像者,最高可判監5年及罰款;如發布者有意圖營利,最高刑罰為7年監禁。

不過,修正案當中對「性影像」的定義引起爭議,有民間團體認為將性影像定義為「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及羞恥行為的影像或電磁紀錄」等字眼十分不妥,不但將性行為污名化為羞恥行為,亦可能會對受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除此之外,立法院亦三讀通過了其他保護影像性暴力受害者的程序修訂,例如網絡平台提供者一旦發現或被通知平台上有性私密影像侵害,平台提供者應先「限制瀏覽」及「移除相關網頁資料」,並保留物證至少180天供警方調查。不過,有民間團體批評,條文未有要求網絡平台提供者於發現及被通報後的24小時內進行下架移除,未能更有效地減少對受害人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