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 就 法律改革委員會 《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個案》諮詢文件之意見書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下稱「本會」)於1997年3月成立,是一所非牟利志願機構,一直致力推動性別平等並關注女性受到性暴力的威脅及傷害,透過服務、教育及倡議工作,引起社會關注及正視性暴力問題,以減低性別暴力的出現,並加強對性暴力受害人權益的保障。

本會贊成新訂立一項「須負罪責的旁觀者」罪行,擴大對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的保障。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自1994年延伸到香港,第19條訂明「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行政、社會和教育措施,保護兒童在受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任何負責照管兒童的人的照料時,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殘、傷害或凌辱,忽視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剝削,包括性侵犯。」

當受害人是年紀極幼的兒童或無行為能力人士,他們並不能為自己發聲,去描述在他們身上發生了甚麼事,但他們因受虐而造成的損傷,可以嚴重得令他們腦部永遠受損,甚至死亡。在這些個案中,父母或照顧者可能互相推卸責任,因此可能難以證明是誰下手殺死或嚴重傷害有關兒童或易受傷害有關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如果涉及虐待兒童,根據現在的法例,控方或許只能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27條控告,最高監禁十年。建議的新罪行則可以解決涉及嚴重傷害,卻未能直接證明誰是施虐者或謀殺者的案件。

新法例下列明的具有照顧責任人士對保護兒童應作「合理步驟」,本會建議法改會應向公眾解釋何謂「合理」的步驟。向警方舉報懷疑虐待個案、聯絡社會服務機構、向家庭醫生或健康探訪員說明所關注的情況、聯絡老師、校長或駐校護士等的步驟是否屬於合理?以多大的力度向外界求助或告知兒童被虐的情況才算合理?

最後,很多虐兒個案未必符合新法例的「嚴重致死」或「死亡」的程度,但是施虐者也可能長期施暴,需要法律的制裁,因此,本會建議應全面改革保障兒童及易受傷害成年人的法律,如訂立兒童權利法例、改革《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213章) 、完善《侵害人身罪條例》,使受到不同程度之虐待或傷害的兒童或脆弱人士都可以得到法律保障。